程序問題-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後的程序

01 Mar, 2017

律師回答:

車禍被害人擔心加害人脫產,車禍被害人可以用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接到法院許可假扣押的裁定後,假扣押裁定就是《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執行名義。則當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到底要作什麼事?

 

 

一、債權人應先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可持假扣押裁定去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註)的戶籍謄本,再憑假扣押裁定及債務人戶籍謄本上記載的身分證字號向財稅中心或稅捐機關,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繳納規費(依查報人數每件收取新臺幣500元)後,調閱債務人的財產及所得資料。至於,債務人為公司時,則要申請該公司的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財產所得資料通常包括動產,可能有薪資、銀行或郵局存款及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等,如果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供假扣押的話,例如債權人查報到債務人名下有不動產時,視該不動產是房屋或土地,就以房屋門牌號或土地地號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謄本或土地謄本,再依假扣押裁定的內容到法院提供擔保,執行下一步聲請扣押債務人財產的程序。

 

二、辦理假扣押提存及執行

 

債權人應依許可假扣押裁定的「主文」中,法院命供擔保的金額或提出擔保品,填寫法院提供的﹝提存書﹞後,辦理提存,於辦理提存完完或提供擔保後,再聲請強制執行。

 

 

其實不會辦,可以委託律師聲請假扣押再辦理上開程序,以免當事人不知如何辦理,反而延誤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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