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路權是什麼?

12 Feb, 2017

問題摘要:

這些關於車禍肇事責任判斷的詳細解說確實相當全面,而且強調了肇事責任判斷需要建立在客觀情況的基礎上,這是非常重要的。當事人常常會因為情緒上的波動而忽略了客觀事實,這時候有專業的警察機關進行調查就顯得格外重要。另外,對於路權的解釋也很清晰,這是確保交通秩序的重要基礎之一。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和禮讓他人是每個用路人的責任,這樣才能確保道路上的安全。這些資訊對於處理車禍糾紛和確定肇事責任都提供了很好的指引,讓人們更理解如何根據事實來判斷責任,而不是僅僅基於主觀情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車禍糾紛之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當事人才有可能切入賠償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否則車禍賠償協商過程可能誰對誰錯問題,陷於爭吵而無法討論,導致雙方難有和解共識,白白浪費時間。


 

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一種法令適用與事實認定的問題,我國通常以肇事車輛路權的優先順序,此即為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在處理車禍案件時,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是非常關鍵的步驟。這不僅涉及到道路使用者的行為評估,也涉及到法律上對於車禍責任的判斷。車禍發生時,雙方或多方通常都會有不同程度的過失,而這些過失的比例需要透過詳細的事故調查和法律分析來確定。

 

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會透過以下步驟來分析和處理車禍案件:

事故現場調查:這包括警方到場進行勘查,收集事故發生時的各種物理證據(如煞車痕、車輛損壞狀況、道路條件等)和目擊者的證詞。

 

事故重建:專家可能會被邀請來根據收集到的證據重建事故的發生過程,以判斷事故的具體原因和肇事方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法規。

 

路權分析:路權是判斷車禍責任的重要因素之一,涉及誰在事故發生時擁有優先通行的權利。這通常基於交通信號、道路標誌、車輛位置以及相關的交通法律規定。

 

法律責任判斷:依據相關法律(如民法中的侵權行為條款)和具體案件的情況來評估每個參與者的責任比例。

 

實務上認定車禍肇事比例主要係以各車禍事故雙方有無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及違反程度而定。故依實務見解,只有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時,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信賴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而免除過失責任。

 

用路人(駕駛人)再使用道路的時候,彼此之間經常有衝突產生,例如車輛在行進中變換車道,停靠路邊、路邊起步、路口左、右轉彎………等經常會與週遭其他人車形成衝突點,如何避免衝突點產生,達到交通順安全,順序的目的,就必須對使用道路優先順序有所規範,此規範即「路權」的規定。

 

車禍發生後,常有人會不斷爭執「誰撞到誰?」但是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其實是相對的觀點,兩車發生撞擊,一定是接近才會發生,因此,主動與被動可以作為參考,但這種角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真正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發生事故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此關於車禍的肇事責任判斷,一定要從「路權」的議題加以判斷。

 

所謂路權,係指對於使用道路或道路上相關設施的人或車,誰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言。一方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另一方就有禮讓對方優先使用道路的義務,否則道路使用將形同無秩序。關於路權判斷,分述如下:

 

其一,依現行法令決定路權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權益,目的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同時在車禍發生,用以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因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並無法釐清車禍責任;要確認車禍肇責,即應以事故前「客觀情狀」主要即是「路權」來研判。

 

按路權的優先順序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如使用者、號誌、標線、道路規劃或車種而定。如:紅綠燈,此為眾人所知之道路使用方式,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

 

「路權」簡單的說就是「使用道路的優先權」。道路交通主管機關藉由道路通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交通管制措施(如設置各種專用道、行人陸橋、地下道、號誌)等,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權利,並將用路人使用道路的法則,具體規範及交通法規之中,指導用路人用路行為。

 

道路中行車之路權規範,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有關駕駛人駕車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服從 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稽查任務人員指揮。

 

其二,交岔路口權

交岔路口發生車禍時,如何判斷路權的優先?即依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2條關於交岔路口路權,有:1.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2.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3.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4.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車輛應讓左轉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車輛應進入內外側車道。5.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6、閃光黃燈號誌:幹道表示警告應減速注意安全小心通過。7、閃光紅燈號誌:支道表示「停車再開」應減速先停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注意安全小心通過。8、「停」標誌牌停車再開。9、「讓」標字及倒三角形標字(讓)。但此一規則可能在救護車、穿越道路人時並不當然適用!

 

當然許多車禍都是在路口發生,此時優先路權的判斷,優先以現場人員、號誌,再以標線,最後無法決定則以道路規劃,如馬路有「路」>「街」>「巷」>「弄」的方式來認定,此為通常簡單的判斷方式,用以判斷支幹道之區分。具體而言,實務上判斷路權優先順序的基本原則:基本上,路口有合法人員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優先,因此不管路口有無紅綠燈的交通號誌,只要有員警在路口指揮交通,用路人就應依員警的指揮,以定道路優先使用的順序。

 

其次,當然是路口有紅綠燈管制的交通號誌誌,「綠燈」方向的人車有優先通行權用路人應遵循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這是基本常識,至於,路口有閃紅燈、閃黃燈的交通號誌時,此時雙方均有小心注意的義務,原則上,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而行駛在「閃紅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停」,確認「閃黃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但是行駛在「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減速」,確認「閃紅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法律上此時創設雙重義務,實務上最容易發生爭執便是如此!

 

最後,沒辦法決定時,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幹線道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在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此時應優先遵重道路規劃,通常幹道屬於主要道路,車流較多,基於交通通暢,先禮讓幹道車。

 

但如何判斷是否為支線道?通常臨接路口處,地上有寫「停」或「慢」字樣的道路,可能就是支線道。再者,少線道車輛應禮讓多線道車輛先行,多線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屬道路規劃之設計,亦復如此,線道的多少,是看同一方向行進的車道數有多少,而不是看一整條馬路有多少車道。

 

再如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此時直行車輛有優先通行權,實見亦常有爭議,蓋轉彎車可能先到路口並已經開始轉彎動作,但是直行車是否亦在路口或其他位置,常見當事人發生爭執又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雖右方車輛有優先通行權換言之,當騎車或開車到路口時,看到右手邊的路口有車輛要出來時,就應該禮讓對方車輛先行。

 

其三,路權是相對的概念

原則上,路權是相對的概念,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便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義務尊重並禮讓具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如有違反致使交通事故,就要負起法律上的責任。例外,則是路人在行人穿越道上、火車在正常運作的平交道,車禍基本上都是相對人(車輛)責任,即使路人有違反號誌也是與有過失問題。

 

此部分如超車規範,即汽車超車時,應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不得超車,有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

 

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如幼童專用車、校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教練車或執行道路駕駛考驗之考驗用車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聞有執行緊急任務車輛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併駛或超越,並應採行相對之退讓行為。

 

其四,路權是需要事證為基礎

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應至現場進行勘察、蒐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目的均係在確定肇事責任。

 

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諸如警察機關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一旦肇事責任釐清,就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受損情況來計算應支付的賠償金額。這通常涉及保險公司和可能涉及法律代表的談判。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則可能需要透過法院來解決爭議,法院將根據提供的證據和法律標準來做出裁決。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2條=道路交安全規則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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