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注意義務與因果關係

13 Feb, 2017

問題摘要:

車禍糾紛的解決確實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需要從多個方面進行考量和處理。首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是解決糾紛的首要步驟,因為只有在這一步確定後,才能進一步討論賠償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扮演著關鍵的角色,需要幫助當事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協助搜集證據,並為他們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一旦肇事責任確定,就會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和談判。這包括醫療費用、損失收入、痛苦和苦楚的賠償等。如果無法透過和解達成賠償協議,案件可能需要進入法庭程序。律師將代表客戶進行辯護,並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證據和法律論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糾紛的解決,除非小車禍可以不管責任,當事人一定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當肇責歸屬責任釐清後,再能討論賠償的問題,就算請律師,律師也是要協助把肇事責任搞清,才能決定如何處理案件及處理案件的態度,因此,律師首先要協助當事人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再談協商賠償事宜。

 

實務上認定車禍肇事比例主要係以各車禍事故雙方有無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及違反程度而定。故依實務見解,只有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時,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信賴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而免除過失責任。

 

現行我國一般釐清交通事故責任方式,主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由警察機關處理,目前以交通警察及各地車鑑會認定為主,再佐以證人及監視器、車撞痕跡或其他物證,至於,衡量原則,原則上先交通規則,再佐證物理或其他科學法則,綜合加以判斷。雖然,許多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並未建立起正確的認知,常有似是而非的觀念,常常影響車禍糾紛解決的進程,造成當事人各執一詞,雙方不惜對簿公堂的場面,絕非罕見。

 

「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車禍事故亦復如此,關於車禍肇事原因的判斷,具體的概念實際上一方面是法規問題,另一面是科學問題,律師能作到的事便是法規問題,至於科學問題,各地車禍鑑定委任會及交通科系大學是否有能力處理,目前仍有疑問,但是作好準備總比沒準備好,當事人在交通案件絕對負有搜證義務,而非在車禍發生後,不斷爭執「誰撞到誰?」或臆測誰超速,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事故前客觀情狀綜合法規及科學加以研判。 

 

在處理車禍案件中,確實的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是釐清賠償問題的首要步驟。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不僅要幫助當事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還需協助搜集證據,如警察報告、事故現場照片、目擊者證詞等,以確立案件的法律基礎。

 

在車禍案件中,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法律概念和程序:

 

肇事原因分析:

這涉及到對車禍發生環境、車輛行駛狀態、駕駛員行為的詳細審查。警察報告和交通事故重建報告在這方面至關重要,它們提供了事故發生的具體細節和可能的違規行為。

 

法律責任釐清:

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釐清各方在事故中的責任。這可能涉及對交通規則的解釋和適用,如紅綠燈規則、讓路義務、速度限制等。

 

證據的搜集與呈現:律師需要搜集包括醫療記錄、事故現場的照片、車輛損壞報告和任何可用的監控錄像等證據。這些證據對於在法庭上或是與保險公司談判時證明案件的事實非常重要。

 

一、肇事原因判斷

 

車禍的發生原因研判重點不在於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而是什麼是法律上重視的原因造成車禍的結果,如發生車輛可能是因為要出門看電影,雖然是車禍原因,但正常人應該不會認為是肇事原因。此一「因果關係」主要係指關係到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的重要因素,換言之,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或事實,例如:超速行駛便是法律上重視的原因,而路面坑洞雖是客觀事實,但是亦屬法律上重要事實原因。

 

所有法律上重視的原因,基本上是客觀條件,所謂客觀係指一般人可以用客觀方式判斷,如測量、位置或其他足以用物理法則判斷,而非存在於不可測領域,因此,關於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絕對不可能用臆測,更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在釐清肇事原因時,通常會考慮到車禍發生時的各種客觀情況,例如交通狀況、道路狀況、車輛行駛狀態以及駕駛員的行為等。警方在事故發生後會進行勘察和蒐證,以便獲取現場的相關資訊,並作為判斷肇事原因的重要依據。這些資料包括警察報告、事故現場照片、目擊者證詞等,都將對案件的法律基礎起到關鍵作用。

 

除了客觀情況外,還需要考慮到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以及各方在事故中的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規則。根據道路交通法規定,釐清各方的責任是非常重要的,這可能涉及到對交通規則的解釋和適用,例如紅綠燈規則、讓路義務、速度限制等。

 

在車禍案件中,證據的搜集和呈現也是至關重要的。律師需要搜集各種證據,包括醫療記錄、事故現場照片、車輛損壞報告等,以確定案件的事實。這些證據對於在法庭上或是與保險公司談判時證明案件的事實非常重要。

 

警察機關應至現場進行勘察、蒐證,記錄報案時間、詢明報案人身分、事故時地、傷亡狀況、有無採取救護措施及現場概況等,派員趕赴事故地點,並作有關救護、支援、會辦等必要之通報聯絡,現場必須變動時,應將未移動前之人、車、物狀態標繪及攝影存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定)。

 

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警察機關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

 

通常,第一線交通事故責任判斷,是由給交通警察依法令執行查明責任,是以,當事人於車禍發生後,警方必須到場並依法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第一手的資料,以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警方依據車禍現場實際所見所聞,運用測量器具測繪而成的平面圖。測繪需要相當的專業與技術,該圖將來研判車禍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至於後記載內容,除有方位的標示並載明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比例尺等客觀的紀錄外,也測繪事故現場人、車與道路間的相關位置、行向(如車輛間行進方向)與重要數據,如路寬、車速、道路相對位置等,有時如有其他重要跡證,如煞車痕、散落物位置,也會一併記明,且因上開現場多要求當事人親簽確認,成為第一手證據。

 

至於警方談話紀錄當事人或在場其他人的陳述或意見,如當事人自稱「車禍當時的車速約○公里」或表示「會發生車禍,是為了閃避路上貓、狗」等說詞,原則上屬於個人主觀意思或說法的範疇,但是對於自己不利的狀況,對方一定會援用,最後結果說不定會對您不利,所以切記要小心! 因此,絕對不可小看這份談話記錄,有時在「案重初供」不成文法則下,可能比警詢或偵訊筆錄來得重要!

 

二、相當因果關係判斷 

 

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原因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目前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換言之,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車禍發生當時所有一切客觀的事實判斷,如果存在同樣原因或條件的情狀,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就會發生同樣的結果時,這等原因或條件與造成的結果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但相當因果關係並非找出唯一因果關係之意,而係祇要有相當性才是這個案件的原因。

 

如駕駛人超速,確實可能導致因車連過快即超速導致其行車的反應能力降低、視野範圍縮小及突發狀況(被害人之來車)採取的反應時間縮短一事,但此一違規超速行為,仍須與本案車禍事故之發生並致被害人傷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如不超時亦不足以使被告採取閃避並煞停所需之距離,仍無可避免地撞擊被害人車輛,則「駕車超速」行為與車禍事故發生之結果,其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其他爭議便在於「無照駕駛」,無照是違規,但是是否與事故有關而具有相當性,仍需實際上判斷,有人常以為既然無照就以為事故都是無照者的錯誤,但是依經驗法則來看,無照駕駛的行為僅是對於交通法規或駕駛技術不熟練,並非表示無照駕駛本身就是所有肇事的原因。

 

三、當事人行為或肇事現場之事實

 

當事人行為,如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均會影響肇因判斷,而肇事現場之事實,路面坑洞、積水、天候不佳,亦可以作為案件判決基礎,一個車禍肇事原因甚多,但是並非均為同等看待,肇事原因當然與過失輕重有關,以肇事原因又可區分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等情況,至於,決定何者為肇事主因、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原則上,必須視肇事者有無過失及過失輕重而定。此部分若依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就車禍事件而言,通常非故意的行為,而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或一般交通參與者之規則等情形,便是判斷當事人「應注意」之規則為何?至於,「能注意」,係指當事人個人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或可能性而言,此部分原則上均推定當事人一定能注意,至於,當事人何以「不注意」,即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措拖,與上開內容有重述,基本即屬於當事人應負責任之結果發生,換言之,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成立過失。

 

四、過失比例的觀念

 

當然,車禍存在單方的過失所致之結果,此為單一肇事主因最為簡單,較為複雜的是,雙方都有過失,且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此時有可能為「同為肇事主因」,亦可可能雙方雖有過失,對於造成車禍的結果也都具有原因力,但一方過失較重,一方過失較輕,則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至於比例則是重要議題,至於,過失輕重要如何認定?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揆其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之過酷,是以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36號判決)。目前實務上有固定解答,但比例如三七、四六,亦或其他,似乎尚無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實務上,對於肇事主因、次因的過失比例分攤認定,當然是單一肇事主因 ,肇事責任:100%,至於,同為肇事主因,便是肇責比:各50%,至於,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常見的肇責比:(7:3) 主因70%;次因30%。

 

一旦肇事責任確定,就會進行賠償金額的計算和談判。這包括醫療費用、損失收入、痛苦和苦楚的賠償等。如果無法透過和解達成賠償協議,案件可能需要進入法庭程序。律師將代表客戶進行辯護,並在法庭上提供必要的證據和法律論據。在處理車禍糾紛中,合理運用法律知識和實證資料是成功解決案件的關鍵。

 

因此,當事人應當考慮聘請具備交通事故處理經驗的律師,以確保能夠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整個過程中,透明的溝通、詳細的證據搜集和專業的法律支持是達成正義的重要因素。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民法第217條)

瀏覽次數:1209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