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的工作在職證明請求工作損失,會有什麼法律上風險?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車禍後要求賠償因工作損失而開具不實的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確實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詐欺罪或偽造私文書等罪行,這是非常危險且不建議的行為。其實被害人,除了薪資證明外,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狀態和收入情況,例如薪資轉帳記錄、工作任務的文件或電子郵件通訊等,甚或以勞健保之投保記錄。這些資料能夠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而非單純依賴一份可能被質疑真實性的文件。如果可能,可以請同事、雇主或其他與工作有關的人士提供證詞,證明你的工作狀態和收入水平。他們的證詞可以增加你主張的可信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法院在無法證明損害額或證明困難時,有權依據所得心證來評估和確定賠償金額。這顯示法院有彈性來處理證據不足的情況,並非一定要提供完整無瑕的文件才能提出賠償請求。

律師回答:

常見的車禍中,經常被人獅子大開口的部分,除了精神賠償之外,最常發生項目就是在工作損失的部分。無論是空口說白話、漫天喊價,還是拿出假的在職證明,記載假的薪資證明來在車禍求償時獅子大開口。

 

面對這個情況,有何方法可以處理呢?

 

拿假的工作在職證明請求工作損失,當心觸犯詐欺。工作損失開假的薪資證明,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民眾在發生車禍後,時而會面臨「想求償因車禍而產生的工作損失,但卻無法提出證明的每月收入」情況。

 

為了順利向車禍肇事者求償工資損失,會想開立不實的薪資證明,不過如此作法,其實即有可能涉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最終得不償失,不僅無法獲得賠償,反而吃上了刑責。另一方面,如果自己是被求償的一方,如果認為對方開立的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的真實性存在疑慮,因為這之間可能有偽造的問題,便可提起刑事告訴請檢察署調查。

 

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刑法第339條)。簡單來說,要構成詐欺罪,不僅行為人需有明確的非法占有意圖和犯罪動機,還必須實際施行欺詐行動,造成受害者產生誤判,進而做出對財產有損的決定,導致自己或他人從中獲取不正當的財務好處,詐欺罪才會因此成立,而不實薪資證明便是一種虛假文件,目的在於使法院或第三人誤信文件真實性,進而賠償其因事故所生之工作收入損失,因之,可能構成詐欺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查被告○○○明知未在本案診所工作,仍持被告○○○擅冒本案診所及負責人○○○名義開立之本案證明書,作為因本案車禍而有工作損失之證明,訴請法院判決告訴人賠償,其行為時明顯可知本案證明書內容不實,仍依該證明書主張有工作損失,自具有行使偽造之在職證明之主觀故意及客觀犯行甚明。

 

開薪資證明一定有用嗎?

 

無論是薪資證明、工作證明、還是在職證明等資料。在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是一種「證據方法」或是「證明方法」。法院對於這個薪資證明的認定方式,有存在裁量或評價的空間。如果綜合其他客觀事證,可以判斷出薪資證明的內容「不符事實」的話,也可以不採納當事人的主張。(法院也不是笨蛋)

 

薪資證明的評價

法院會審查薪資證明的真實性與其他財務記錄的一致性,如稅務資料、銀行流水賬等。如果薪資證明與其他獨立可信的財務記錄不符,其可信度將受到質疑。又如開立證明之機構或個體的可信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例如,如果薪資證明來自於與原告有直接關係的人或公司,如家族企業,法院可能會對這些文件的客觀性持懷疑態度。薪資證明應該由其他證據如工作契約、直接的財務交易記錄(如匯款記錄)等來支持。這些補充證據有助於提高原始薪資證明的可信度。

 

換言之,在求償不能工作的損失時,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與實際工作收入間,不必然存在關聯,更不一定拘束法官的認定(心證),因之,提供多重證據:除了薪資證明,應當提供薪資條、銀行存款記錄、稅收記錄等,以增加證據的全面性和說服力。但在發生車禍後,欲求償薪資損失,固然可以先提出薪資證明,但好律師建議,在適度範圍內,也建議提供車禍發生前的「薪資條」或是「薪資轉帳的存摺內頁」,以說服法院,並提供勞健保記錄、報稅記錄,佐證上開記錄的可信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45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提出薪資證明1份為證,惟該薪資證明所載月薪金額為55,000元,顯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8年12月12日南區國稅臺南服管字第1080076458號函檢附原告之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新資金額,相差甚大,況且○○公司之負責人為原告母親,有原告個人戶籍資料及企泰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各1份附卷可考,是上揭○○公司開立之薪資證明是否屬實,即非無疑,自難據上揭薪資證明認定原告之月薪金額。」

 

不能工作的工作損失,沒辦法開薪資證明怎麼辦?

 

提供其他證據支持:

除了薪資證明外,可以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狀態和收入情況,例如薪資轉帳記錄、工作任務的文件或電子郵件通訊等。這些資料能夠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而非單純依賴一份可能被質疑真實性的文件。如果可能,可以請同事、雇主或其他與工作有關的人士提供證詞,證明你的工作狀態和收入水平。他們的證詞可以增加你主張的可信度。

 

勞動能力喪失的損害賠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法院在無法證明損害額或證明困難時,有權依據所得心證來評估和確定賠償金額。這顯示法院有彈性來處理證據不足的情況,並非一定要提供完整無瑕的文件才能提出賠償請求。

 

當一方因為他人的不法侵害行為(如車禍)導致身體或健康受損,進而影響其勞動能力時,侵害者需對此損害負責。賠償不僅限於已經發生的損失,還包括因勞動能力的減少預期將會損失的未來收益。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應考慮被害人的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業技能和社會經驗等因素。

 

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被害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為損害。此因勞動能力減少所生之損害,不以實際已發生者為限,即將來之收益,因勞動能力減少之結果而不能獲致者,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其損害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則僅得作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參考,不得因薪資未減少即謂無損害。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要旨)

 

發生車禍想請求「不能工作的工作損失」,但卻沒辦法開立在職證明或是工作證明時,建議時不要為了換取更多的賠償,就鋌而走險去開假的工作證明。反而應該提供全面的醫療和職業評估報告(診斷證明),報告應詳細記錄受傷後的恢復過程、醫療治療、復健情況及其對職業生活的影響。並準備詳盡的工作和財務記錄,包括受傷前後的薪資記錄、職業發展記錄和任何因傷病導致的工作調整或變化,其中國稅局;之報稅資料、勞健保之資料均是有利的證據。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裡面有賦予法官可以酌定損害賠償額的空間。只要能提出相關證據(例如薪轉帳戶、工作內容的照片、說明、契約文件、對話紀錄等),證明自己的確在車禍發生前有從事工作,法官便有空間可以酌定賠償數額,決定不能工作的損失。(至於法院會不會酌定,當然還是屬於自由心證的問題),而有些法院也會參酌基本薪資標準,酌定(推定)賠償金額。

 

因此真的沒必要去為了更多的賠償金,反而使自己觸犯偽造文書與詐欺罪。畢竟法院也不全然是笨蛋,對原告主張的不能工作損失「照單全收」。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懷疑對方的薪資證明應如何處理?

 

當對方提供工作證明或薪資證明時,可要求進一步的證據來支持這些文件的真實性。這可能包括:

 

與雇主直接聯繫:確認對方的在職狀態和薪資級別。

要求提供銀行流水賬:查看對方的薪資是否如文件所述通過銀行轉帳支付。

查詢稅務記錄:若有可能,通過合法途徑查詢對方的稅務申報記錄以核對收入情況。

 

若遇到無法提供薪資證明的情況,最好向有經驗的律師尋求協助。律師可以幫助你準備合適的證據,並在法庭上有效地主張你的權益,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絕對不要為了增加賠償金額而使用偽造的文件或提供虛假的證據。這不僅道德上不對,還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包括刑事責任和法院對你賠償要求的否定。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工作損失-

(相關法條=刑法第339條=民法第193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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