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可否將財損一併列入求償?

07 Feb, 2017

問題摘要:

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確實是一種有效的程序,讓受害人在同一訴訟中尋求賠償,而不需要額外開啟民事訴訟程序。這有助於簡化訴訟程序,減少法律費用,並確保受害人能夠及時獲得救濟。不過,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和程序限制需要嚴格遵守,以確保訴訟的公平和效率。

律師回答:

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事訴訟,乃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犯罪事實於刑事訴訟中已為嚴格之證據調查,且該犯罪事實即為造成損害之原因事實,為避免民、刑判決歧異及訟累,藉由因犯罪受侵害之人免納裁判費、減輕其主張及舉證責任等特別程序,由刑事法院同時判決。

 

該特別程序雖就當事人資格、請求範圍及起訴時間設一定之限制,惟仍規定法院認該案件繁雜者,得裁定移送民事庭。是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不符合該程序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特別程序之利益,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當一個人因為刑事案件中的行為受到損害時,可以在同一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這種做法旨在簡化訴訟程序,減少法律費用,並利用刑事訴訟中的證據來支持民事賠償的要求。

 

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被害人受傷狀況,被害人通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的範圍,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利用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發現之事證,以及節省裁判費的觀點,值得注意的是:提出受害的事實應以被告「犯罪」造成的損害為限。

 

特殊程序的優勢

附帶民事訴訟允許受害者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請求損害賠償,這可以避免民事和刑事判決之間的差異,並減輕受害者的證明負擔。

 

賠償的範圍

只有與被告的犯罪行為直接相關的損害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如醫療費、交通費和薪資損失等。

 

提出時間的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的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出,確保所有請求在刑事訴訟結束前得到處理。

 

複雜案件的處理

如果案件涉及的民事問題過於複雜,法院可以決定將民事部分的訴訟移送至民事庭進行審理。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被害人因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而受有體傷,被告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所以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體傷所衍生的一切損害,祇要與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所致人身傷害有關損害,如醫療費用支出、就醫交通費、薪資損失等。

 

至於,其他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被害人車輛毀損或其他財產上損害,如衣物、手錶、眼鏡手機、電腦,雖因檢察官並未起訴加害人其他財物損壞犯行,法律上被害人是不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向被告求償的。

 

如果被害人將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造成的財損也連同體傷造成的損害一起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向被告求償時,由於附帶民事訴訟係以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法院將之當作訴訟追加,會請被害人就財損部分繳納裁判費後,併案審判為求訴訟之經濟,附民案件通常會移送到民事庭審理,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本得追加訴訟,所以裁定駁回祇是浪費時間。

 

值得注意,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於法院審理終結前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必須於訴訟提出,不得於辯論終結後提出。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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