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上發傳單、賣玉蘭花,有何處罰規定?

03 Jul, 2024

問題摘要:

對於在繁忙交通路口從事散發廣告或販售商品的行為,確實存在多重考量。一方面,這些行為可能因阻塞交通而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另一方面,行為人往往是出於經濟壓力而從事這些活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的規定意在減少這種行為帶來的交通障礙,同時保持道路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交通繁忙的要道上,在紅燈時間超過60秒的路口,會常常看到一幕辛苦的身影:販賣玉蘭花、遞送建商廣告傳單的辛苦勞動者。對於其安危,都不禁捏把冷汗,不但有生命身體的高度危險,還面臨警察開罰的風險,雖然金額不高,但一旦被罰,數小時的工資收入就不見了。

 

對用路者來說,為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汽車、慢車、行人,都有各自應遵循的規範。當不同屬性的用路者交錯在一起時,如行人走進車道、慢車進入快車道等,就有安全上的隱憂。絕大多數的民眾,都能理解這些街賣者是在種種現實條件衡量後,選擇在車道賣玉蘭花的「不得不然」。願意購買的民眾普遍抱持日行一善的態度,也為社會邊緣的弱勢者盡棉薄之力;即使是警察,也常以勸導代替取締,不忍直接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緩,並責令撤除: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

 

實際上,警方在處理這些情況時往往會采取一種平衡的方法。雖然法律有明確的罰款規定,但在執法過程中,警方可能更傾向於先進行勸導,特別是當涉及到經濟困難者或可能不充分了解法規的外來勞工時。這種勸導首先是出於對個人困境的同情,也是為了避免過度懲罰可能對其經濟狀況造成的進一步負擔。

 

除了賣玉蘭花,還有在大馬路上挨著車子發傳單,這樣不只擋到駕駛人的視線,自己也很危險,為了公平起見,以後只罰雇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針對阻礙交通的行為設有明確的罰則,在避免車道或其他重要交通區域因散發物品或販賣活動而造成交通阻塞或危險情況。依據此條款,任何在車道、交通島、車站內或高速公路服務區內散發或販賣物品,而且不聽勸阻繼續行為的人,可以被處以新台幣三百元到六百元的罰金,並且會被責令撤除妨礙物品。

 

所以依上開規定,車道、中央分隔島都不可以販賣商品、散發廣告物品的,而在車道上賣東西,要說不會妨礙交通顯然是不可能的。不過在實務上,除非是有人檢舉,不然警察也不會特別去開罰。

 

-事故-交通違規-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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