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責問題-道路車輛路權一般認定原則為何?

27 Feb,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路權是決定道路使用者是否有權使用道路,道路因其資源有限之公共財,為維護交通秩序,基於道路使用者權益之觀點,道路管理者需對道路之使用對象、使用先後等關係進行規範,於是而有道路使用權分配結果的出現而道路使用權之分配方式,有其一定之原則與常規。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在車禍時判斷是否當事人對於車禍發生具有可歸責的原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如果肇事都是車輛,而且沒有如救護車、警車執行公務的特殊狀況,以道路交通法令來看:

一、路口交通警察交通指揮(絕對路權)。 
二、路口號誌指揮(紅綠燈)。 
三、路優於街(街要讓路)。 
四、街優於巷(巷要讓街)。 
五、巷優於弄(弄要讓巷)。 
六、幹線道(閃黃燈)優於支線道(閃紅燈)。 
七、轉彎車讓直行車。 
八、左方車讓右方車(凡是無號誌路口,只要你的右手邊有來車就是要讓)。 
九、依號誌指示方向行駛之路權。 

 

但是以上狀況也要注意個別具體的狀況,如地下標線,有左轉優先或其他特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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