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可以隨意進出的商店或收費入園的遊樂園,因為場館不安全而跌倒受傷,店家或園區各需負擔什麼法律責任?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消費者保護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律師回答:

《消保法》與《民法》在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企業責任問題上的不同之處。

 

民法上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通常基於過失責任,這意味著受害者在請求賠償時,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過失。如果行為人存在過失,並且這種過失導致了他人的損害,受害者可以依此要求賠償。這是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

 

法律具有保護每個人不受他人侵害的功能,民法「侵權責任」的概念來保護每個人,在私人權益被侵害時,可以向有故意或過失的加害人請求賠償[。也就是說,民法上的侵權責任原則上是一種「過失責任」,請求賠償時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得到賠償。

 

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

 

消保法特別設立了無過失責任機制,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消保法》第7條,企業經營者必須確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合理的安全標準。如果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的缺陷受到傷害,企業經營者必須承擔責任,無需消費者證明企業的過失或故意。這一無過失責任的規定,實質上擴大了企業的責任範圍,確保消費者在遇到問題時,能夠更容易地獲得賠償。這也是《消保法》保護消費者的重要舉措之一。

 

與民法不同的是,消費者保護法(簡稱「消保法」)為了保障一般消費者的權益,特別要求企業經營者(簡稱「業者」)須提供安全的商品與服務。若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夠安全而侵害了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時,業者須對消費者依消保法負擔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而且,除了商品或服務本身以外,業者在提供服務時,對於購買商品的空間和附屬設施,也要確保安全性,如果沒有符合安全性,也要賠償消費者的損害。

 

企業不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時需要注意安全,還需要對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環境進行適當管理。如餐廳對顧客離場路線上因餐廳操作(如廚房溢水)導致的滑倒事故負有責任。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保法第7條定有明文。又企業經營者就其出賣之商品,固應提供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其既開啟交易,引起正當信賴,對於出售商品、服務一般可期待其管領範圍內之營業場地及週邊環境、設施,亦負有維護、管理、避免危險發生,使顧客安全從事消費、活動之注意義務。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規定,只要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並因而致消費者發生損害時,企業經營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以契約之存在為前提,故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之規定應屬於侵權行為之特別規定,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

 

有關認定何人為所謂本條之以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應以損害發生時,在其營業活動範圍內「提供服務」之經營者為判準,雙方是否具備消費關係並非重點,「提供服務」與否才是爭點,至於何謂提供服務,應基於消保法第1條立法目的從寬認定之,並應參酌服務提供的時間、經安與其指揮監督管理控制範圍等認定。(陳忠五,〈在百貨公司滑倒受傷的企業經營者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第19期,2023年3月,頁121-123。)

 

企業經營者對其營業場所及相關設施的維護負有重大責任。企業應當確保地面乾燥、安全,防止滑倒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此類事故,企業可能同時面臨《消保法》下的無過失責任和《民法》下的侵權責任。

 

由於消費者相較於業者,容易處於經濟上弱勢或資訊不對稱地位,為了平衡兩方在訴訟上的地位,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一種對消費者更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換句話說,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導致損害,即便消費者無法證明業者具有故意或過失,業者仍應該對消費者的損害負責。

 

契約責任的考慮

 

除了侵權責任,消費者與企業之間還可能存在契約關係。如果消費者與園區之間形成了服務契約,園區有義務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如果園區未能履行這一義務,導致消費者受傷,消費者可以依契約責任要求賠償。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選擇依據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來追究企業的責任。契約責任通常基於雙方的合同約定,而侵權責任則基於法定義務。

 

所以如果店家與園區沒有保持地面乾燥,提供不安全的消費環境使前來消費的消費者跌倒受傷,店家與園區理論上須同時負擔民法與消保法的侵權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只是由於消保法下的侵權責任是對消費者較為有利的「無過失責任」,所以實務上,除了民法的侵權責任外,消費者多會更著重於用消保法的侵權責任來請求業者賠償。

除了侵權責任外,園區還可能有民法的契約責任

 

當事人在餐廳用餐完畢後的離場路徑上發生滑倒事故,法院需評估此路徑是否屬於企業應負責的服務範圍。由於事故發生在離餐廳不遠的地方,且與餐廳的操作直接相關(廚房溢水),法院認定餐廳對於該路徑的安全管理負有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人們常與他人簽契約,例如買賣契約、租賃契約……等。簽約的一方若違反契約約定的內容,依法需負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一旦消費者買票進入遊樂園,代表消費者與園區成立了遊樂園服務契約,園區既然在銷售予顧客「使用遊樂設施及周邊商品」的服務,自然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

如果園區提供了不安全的遊樂設施或環境,例如因為遊樂園地板濕滑,園區也未採相當的防範措施,而導致消費者跌倒受傷,園區就可能違反了遊樂園服務契約的內容,除了有侵權責任外,這時還須負擔民法的契約責任,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如果因為店家與園區未提供安全場館,導致消費者受傷,侵害消費者的權益時,店家與園區都可能對消費者負有侵權責任,須賠償顧客的損失。一般而言,園區及店家須負擔消保法上的無過失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業者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只要業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業者都應該負賠償責任。

 

至於收費的園區因與顧客之間另成立遊樂園服務契約,所以園區有明確的責任要提供給顧客安全的消費環境。不過,雖然理論上園區有契約責任,但是主張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通常對消費者更簡便有利,因此在此處另外區別契約責任,雖然有學術上的討論價值等,對消費者的求償似乎沒有太大實益。消費者主要依消保法請求賠償!

 

在實踐中,消費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依據《消保法》或《民法》來主張權利,而企業則應當積極採取預防措施,以確保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未來商店經營者對營業場所及周遭場地之相關設施,如發現損壞時,除應儘速修復外,於修復前更應採取適當措施以降低或避免危險發生之可能性,才能主張已盡安全注意義務。否則,很有可能須面對受害民眾請求,而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不可不察。

 

-事故-消費事故-消費場所責任-

(相關法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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