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傷害在刑法上屬於重傷嗎?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刑法中關於傷害的定義和區分,以及重傷害的概念:傷害的定義:傷害可分為輕傷和重傷,根據對身體或健康造成的影響程度不同而有不同的刑度。傷害的定義包括了生理機能障礙說、身體完整性侵害說和折衷說,而實務上主要採取生理機能障礙說。重傷害的定義:符合一定標準的傷害即為重傷。包括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聽、語、味、嗅能力、肢體機能、生殖能力等,以及其他對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且難以治療者。重要概念:對於傷害程度的判斷,涉及毀敗、嚴重減損以及重大不治或難治等概念。評估傷害是否為重傷時,需考慮醫學上的鑑定和法官的判斷,並排除能夠回復原狀或僅造成輕微減損的情況。這樣的區分和定義確保了對不同傷害程度的適當處理,並確保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律師回答:

輕傷與重傷的刑責上的區別

刑法重傷的判斷問題,將影響犯罪行為人的罪責,重傷與非重傷的區分,主要以犯罪結果為區別。身體的完整性遭到破壞,就是一般的輕傷(法律用語常使用「普通傷害」)。而重傷指的是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如失去一目、一耳或一肢以上,或者語能、嗅覺、味覺或生殖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刑法的傷害分為「輕傷」與「重傷」,其刑度是有相當差異的,所以兩者的區別很重要,例如:

 

過失傷害、過失重傷之刑度:

過失傷害: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重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傷害、故意重傷之刑度:

故意傷害: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故意重傷: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傷與輕傷

輕傷:

輕傷通常指對人的身體或健康造成一般性的損害,如小範圍的身體傷害、擦傷、瘀傷等。這些傷害通常不會對身體機能造成重大或永久性影響。

 

重傷:

重傷指的是對人的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且難以治愈的損害,如以下幾種情況:

毀敗或嚴重減損視力、聽力、語能、嗅覺、味覺、生殖機能等。

毀敗或嚴重減損肢體機能,例如失去一肢或多肢的功能。

其他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且難以治愈的損害。

 

身體或健康的傷害結果如何認定?主要有以下3種看法:

 

生理機能障礙說:

認為使人之生理機能發生障礙,或使健康狀態導致不良變更者,即為傷害。但如果只是使外貌發生變更(刮掉鬍鬚、剔掉眉毛、剪掉頭髮、弄斷指甲),對生理機能並無影響,則非傷害。

 

身體完整性侵害說:

凡有害於人身體之完整性,即為傷害。妨害生理正常機能、不良變更健康狀態、改變身體外貌者,均為傷害。

 

折衷說:

妨害人之正常生理機能,或使其形體「發生重大變化」者,即為傷害。

以上三說對於傷害的範圍,從大到小,依序如下:身體完整性侵害說>折衷說>生理機能障礙說。

 

而實務則傾向採取「生理機能障礙說」。

 

重傷害的定義與判斷標準

 

判斷標準:

毀敗: 指機能完全喪失,如失去視力、聽力或四肢功能。

嚴重減損: 雖未完全喪失機能,但主要機能已喪失且難以治療。例如,肢體的活動能力雖未完全喪失,但無法正常使用。

重大不治或難治: 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影響,且不能治療或難以治療。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符合以下要件之一者,即為重傷: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以重傷有幾個重要概念,「毀敗」、「嚴重減損」、「重大不治或難治」,分述如下:

 

毀敗:機能完全喪失。

 

嚴重減損:未完全喪失機能或效用,但主要機能、效用已喪失,且醫學上難以治療者。「嚴重減損」的判斷上,十分依賴醫院的鑑定,而且或多或少,帶有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

 

在判斷是否屬於重傷害時,法院通常會考慮醫師的專業鑑定、傷者的治療和恢復情況,以及社會一般觀念對於機能受損的理解。這些因素的綜合評估將決定傷害是否構成重傷害。

 

判斷重傷害的時點

醫師的專業鑑定: 醫師的意見對於判斷傷害的嚴重程度和恢復可能性非常重要。如果醫師認為該傷害在經過相當治療後仍無法完全恢復,且影響到受傷者的主要機能,這通常會被視為重傷害。

 

傷者的實際治療和恢復情況: 法院會考慮傷者的治療進展。如果在審理過程中,傷者即使接受了適當治療,但恢復速度緩慢或功能仍受到嚴重限制,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重傷。

 

社會觀念的綜合判斷: 法官也會依據一般社會對於功能損失的看法來判斷該傷害是否達到「嚴重減損」的標準。這種判斷是根據實際情況和社會對於某些功能重要性的認識來決定的。

 

判斷是否屬於重傷害主要依賴醫師的專業鑑定及法院的自由心證。例如,如果傷者經過相當的診治後仍無法恢復原狀或恢復進度極慢,法院可能會認定為重傷。

 

若以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舊)判例「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相當診治」將造成法官於裁判時難以判斷何種傷勢經過多長的時間治療始可謂「相當」。如果經過相當的診治後能回復原狀,則不應認定為重傷。這意味著法官在裁判時需要判斷何種傷勢經過多長時間的治療可以被視為「相當」。

 

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以「該傷害是否達於『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之肢體機能是否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一般功能等綜合判斷之,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

 

法院在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以根據醫師的專業意見和受傷者的實際恢復情況來判斷機能是否達到「嚴重減損」的程度。如果在該時點,受傷者的機能仍然受到嚴重限制,即使最終經過進一步治療可能痊癒,仍可在當時認定為重傷害。

 

重大不治或難治:對人之身體或健康有重大影響,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若能回復原狀,或能回復大部分機能,則不屬於重傷。

 

重大不治或難治與骨折:

如果傷害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影響,且無法治癒或難以治癒,這種傷害將被認定為重傷。然而,如果該傷害在經過治療後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大部分功能,則不屬於重傷。大部分的骨折,是可以透過相當的診治而回復原狀。如果骨折經過治療能恢復原狀,或恢復大部分功能,則一般不會被認定為重傷。然而,如果骨折導致功能嚴重減損且難以治療,則可能會被視為重傷。或是雖然不能回復原狀,但只是減衰效用,未達前述重傷標準者(例如可能舉動,只是不能照常),只能論以一般傷害,依輕傷罪之刑責論處。

 

綜上,重傷判斷的時點非常重要,因為法院通常會依據當時的治療和恢復情況來決定是否構成重傷害,而不是事後的最終恢復狀況。重傷定義和判斷標準對於刑法適用和罪責區分至關重要,因為它們直接影響到行為人可能面臨的刑罰。

 

-事故-刑事責任-重傷-

(相關法條=刑法第10條=刑法第222條=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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