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比例只有1%,也是過失傷害罪!
問題摘要:
隨著現代社會交通工具的普及和生活步調的加快,交通事故(車禍)成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在這些事故中,過失傷害罪成為了頻繁出現的法律問題之一。不論是因為車輛間距不足導致的追撞、天氣不佳導致的打滑,還是違反交通規則引發的車禍,都可能引發法律責任。車禍發生後,處理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的法律程序和責任分配是複雜且關鍵的。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到現場處理,這樣可以確保現場證據的完整性並記錄事故詳情。警方會製作詢問筆錄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事故的基本情況和初步分析結果。警方會收集現場證據,例如事故照片、目擊者證詞、事故現場的交通狀況等。警方的初步研判會記錄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上,這有助於後續的責任判斷。若對警方的初步研判結果有異議,或需要進一步確認事故原因及責任,當事人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過失責任指的是肇事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根據法律,這包括駕駛時的疏忽、違反交通規則等。即使事故涉及雙方過失,只要有一方的過失行為導致了對方受傷,該方即可能承擔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的責任。在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證據來判斷各方的責任比例。責任分配影響到各方的刑事和民事責任,因此需詳細分析事故情況和過失程度。
律師回答:
隨著交通工具的發展與普及,現代社會生活步調愈發緊湊,漸漸地車禍過失傷害罪事件為各地頻繁發生之景,如:上下班途中沒拿捏好車輛間距造成追撞、下雨天輪胎打滑失控擦撞到臨車、為搶快,違反道路交通規則釀成車禍等。
在車禍案件,若是兩邊都有肇事責任,往往不是肇事主因的以方,都會以為只要對方賠完自己錢就沒事了。重點是量刑。肇事者對於車禍之發生只要有過失行為,並與被害人受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肇事者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的刑事責任。必須提醒的是所謂有過失不是在比較車禍肇事雙方疏失孰輕孰重,而是只要一方有受傷,而另一方有任何疏失都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罪。
最為常見的法律相關爭議之一即是由車禍所衍生出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或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在一場交通事故發生後的法律相關流程如下:當事人應通知警方至肇事現場處理後,警方會將現場的有關跡證送回作分析,並製作雙方的詢問筆錄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上會記載「當事人可能之肇事原因(違規事實)」,以作為釐清雙方法律責任之初步依據 。若是對於警察機關所為「肇事原因」初步研判,認為尚有待釐清肇事責任的事項,則須申請行車事故鑑定機構鑑定。
車禍肇責
車禍肇事責任,依車禍事故路權歸屬,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來加以認定。如有違反上述或其他道路交通相關法規,就會被判定應負肇事責任(有過失)。再進而依違反規定程度、違反規定數量等因素,認定車禍肇事責任比例。
就車禍肇責查詢「初判表」,僅會認定哪一方應負肇事責任(肇事原因),不會載明肇事責任比例。如果對初判表不服,申請「車鑑會鑑定」,鑑定結果,則會進一步認定車禍肇事責任比例(肇事主因、肇事次因)。
依交通部所發布「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進行鑑定。依照該辦法第8條,鑑定報告應記載「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及「鑑定意見」,肇事分析是針對車禍當時之道路、號誌及天候狀況、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以及法規依據等逐一說明,鑑定意見則可分為下列幾種:1.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為肇事原因」表示。2.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3.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較輕一方依次以「肇事次因」、「亦有過失」、「亦有疏忽」、「稍有疏忽」表示 2 。所謂「肇事原因」,依照內政部警政署發布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第2點第12款,係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而當中之相當因果關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車禍過失傷害罪的基本概念
過失傷害罪是一種未能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過失行為:行為人在駕駛時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例如未保持安全車距、未遵守交通信號等。
傷害結果:該過失行為直接導致他人受傷。
因果關係:過失行為與傷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交上訴字第52號刑事判決:「……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1項,即『無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第2項,即『有認識過失』)。」
肇事責任與過失傷害罪的量刑
肇事責任的認定主要依據道路交通相關法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肇事責任的比例通常根據違規行為的數量和嚴重程度來確定。在民事賠償中,雙方可以依據肇事責任比例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肇事者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則可能面臨過失傷害罪的指控。量刑時,法院會考量以下因素:
過失程度:如肇事者是否有嚴重違規行為或未能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被害人過失:若被害人自身也有過失,則會考慮減輕肇事者的刑罰。例如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64號判例中,法官考量了被害人的過失,最終減輕了肇事者的刑罰。
行為結果:受害人的傷害程度也是量刑的重要依據,輕傷和重傷的量刑有明顯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車禍案件中,法律並不僅僅比較雙方的過失大小,只要有一方的過失行為導致了另一方的受傷,該過失方即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雙方對車禍的發生都存有肇事原因的情形,在民法上,雙方都可以互相對他方依比例請求自己的損害賠償;刑法上,只要有傷害結果的發生,且因為對方造成此結果,並具有過失,就符合過失傷害罪的要件,可以依法對其提出告訴。
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而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664號判例:「被害人由馬車跳下,橫汽車路跑過,亦屬不無過失,雖上訴人欠缺注意停車不及,將其撞傷身死,是為被害人致死之主要原因,不能影響於上訴人犯罪之成立,然被害人既與有過失,自應量處較輕之刑。」
所以被害人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有過失,法官對於被告的量刑也會減輕,而被害人是肇事主因?原因?次因?減輕的程度也會有所不同。
車禍過失傷害罪的法律流程
當車禍發生後,涉及到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報警處理: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方到現場處理,警方將會根據現場情況製作詢問筆錄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原因的初步判定:警察機關根據現場調查,作出「肇事原因」的初步研判,這通常是對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
行車事故鑑定:如果當事人對初步判定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交通事故鑑定,進一步確認肇事責任比例。
和解與法律訴訟:事實上,若沒當場要求對方簽下拋棄民刑事權利之書面約定,以及留有對方簽章的刑事撤回告訴狀,對方可能在陪完錢之後再次提告,檢察官也會以過失傷害處理(就算過失比例只有1%,對方是99%,檢察官也會照樣起訴!),而造成後續訴訟纏身,對方甚至以刑逼民,要求過高之金額!
總結來說,車禍引發的法律問題往往涉及複雜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因此在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應積極採取法律行動,確保自身權益,並盡量避免後續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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