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會被「羈押」嗎?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羈押並不等同於定罪,而是為了確保後續刑事程序順利進行的一種處置。法院在決定是否羈押時會考慮逃亡、滅證或串證的可能性,以及是否有必要將被告羈押。最後,羈押必要性在法律實務中的重要性,法律程序時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

律師回答:

日前1名郭姓駕駛酒後駕車狂飆,撞上3名機車騎士,造成1死2傷慘劇,郭姓駕駛被測出酒測值高達1.29毫克,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殺人罪聲押郭男,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也依殺人罪裁准收押。一起在國道發生的10車連環車禍,則是疑似肇事李姓大貨車駕駛為了回頭拿抱枕,疏未注意前方車流回堵,剎車不及撞上前方車輛,造成1死8傷慘劇,但檢方偵訊後並未聲押,而是以20萬元交保。

 

車禍的法律責任

車禍的責任可依人員傷亡情況分為四類: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重傷或殘廢、以及死亡。除了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其他情況往往伴隨著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

 

車禍發生後,責任劃分主要依賴於事故中的人身傷亡情況:

單純財產損失:主要涉及民事責任,不涉及刑事責任。

輕傷:若因過失導致他人輕微受傷,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重傷或殘廢:較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導致更重的刑事責任,但處刑更重。

死亡:如果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

 

過失傷害罪:

根據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受害者可以選擇是否提起刑事告訴。若雙方在告訴期間內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則肇事者可避免刑事追訴。

 

過失傷害的情況下,若責任鑑定確定有過失並導致他人受傷,通常會觸犯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的傷害,例如挫傷或一般外傷,均有可能構成此罪。然而,此罪為「告訴乃論」,若肇事者能在告訴期間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在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則可避免刑事追訴。若雙方鑑定報告均顯示有過失且雙方均受傷,則可能互相提起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法律上權利平等。在實務上,建議首先傾向於先行民事和解,並要求對方撤回刑事告訴,以避免留下刑事紀錄。

 

過失致死罪:

根據刑法第276條,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達成民事和解,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公訴。和解雖然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可能有助於減輕刑罰,如獲得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過失致死的情況下,若因車禍導致他人死亡,則涉及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一般而言,此罪的刑責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過失致死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行,即使民事和解達成,檢察官仍有依法追訴的義務。然而,若雙方在民事上達成和解的約定,可能獲得緩起訴、緩刑或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積極承擔責任,並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有助於減輕刑事責任。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告訴乃論罪,而且是至少六個以上的有期徒刑,依照法律規定,如果被判決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將無法易科罰金,有高度入監服刑的風險,所以民眾應該要對肇事逃逸罪有更充分的認識。

 

不能安全駕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參照)。

 

有前項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者,即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但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參照)。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交簡字第810號刑事判決:「本案被告甲◯◯於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上,以兩車競速、違規迴轉等方式競駛,已嚴重威脅其他用路人之通行權利及生命、身體安全,客觀上足生陸路往來之危險。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羈押

 

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確保訴訟程式的順利進行。羈押並不代表被告有罪,而是為保障司法程式的需要。

 

羈押原因:那些原因會被羈押?

犯罪嫌疑重大

法定羈押原因(又區分為一般性羈押原因、預防性羈押原因)

羈押必要性

 

法院的裁量權:

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或允許其交保候傳。重罪本身並不足以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結合逃亡、湮滅證據或串供等風險進行綜合考量。

 

同樣都是傷亡慘重的車禍,為何有人可以交保,但卻被羈押呢?到底什麼是羈押?犯罪一定得羈押?羈押的目的是什麼?

 

如已承認罪行且無逃亡或湮滅證據的風險,因此法院可能會允許其交保候傳,而不需要羈押。另一方面,若被告存在逃亡或串供的風險,法院則可能決定羈押。

 

總之,在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車禍案件中,肇事者應儘早與受害者或其家屬達成和解,積極承擔責任,以期減輕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同時,瞭解羈押的法律依據和目的,有助於在刑事案件中做出更明智的決策。


 

因為犯罪的人太可惡,就要把他關好關滿嗎?首先,羈押,其實不等於有罪判決

 

將被告拘禁於一定場所,如看守所,「防止被告逃亡」和「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確定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由此可知,有罪 ∕ 無罪並非會不會被羈押的判斷重點,縱使無罪,只要有逃亡、串證或滅證的可能性,一樣會被羈押。

 

因為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檢察官還在進行被告犯行的偵查,尚未經過法院審判,但是為了確保後續的刑事偵查、審判程序及後續執行程序可以順利完成,所以在符合「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時,就可在被告尚未被判決有罪確定前,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中。

 

換句話說,當法官認為只有羈押才可以避免被告落跑,導致檢察官無法追訴犯罪,或是防止被告湮滅證據、與他人串供,因而影響檢察官的犯罪偵查;又或者是為了避免被告再去傷害他人等情形時,才可以做出「羈押處分」(根據 憲法第8條 及 釋字第392號解釋,任何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僅得由法官為之喔)。但如果法官認為繳納保證金就可達成上述目的,便可以做出「交保處分」,至於選擇何種處分,那就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權限了。

 

依據 釋字第665號解釋、修正後之刑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 規定,重罪(即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為羈押之唯一原因,仍必須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且具有羈押必要性時,始得羈押。

 

因為已經坦承犯行,已無滅證或串證之虞,如果又無法認定有逃亡之虞,其實就無羈押原因,自然也沒有考量羈押必要性的餘地了(這邊有個邏輯上的概念,就是要先有羈押原因,才需要再考量羈押的必要;若無羈押原因存在,根本就不得羈押,當然也就沒有考量必要性的空間囉)。不過啊,羈押必要性在實務上較少被討論,某一方面來說,也是考量了一般民眾的情感啦,畢竟如果有殺人犯嫌沒有被羈押,大概又要被罵恐龍法官了。

 

-事故-刑事程序-羈押-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93條=刑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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