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做車禍筆錄?做筆錄不實有什麼效果?我可以申請閱覽嗎?

13 Sep, 2024

問題摘要:

當發生車禍造成受傷或死亡時,通常會涉及到《刑法》的過失傷害罪。警方可能會要求受害人到警局做筆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這些筆錄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果。做筆錄的過程中,被訊問者有權保持緘默和請律師陪同,這是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律師的陪同不僅可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還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律師回答:

當發生車禍事件,尤其是涉及人員傷亡時,車禍筆錄的製作成為後續刑事訴訟的重要證據。筆錄的目的是在於記錄事發經過,以便在進入司法程序後,作為檢察官和法官判斷是否起訴和判刑的依據。

 

車禍筆錄的作用

 

法律證據:車禍筆錄在刑事案件中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果。無論是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還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都可能需要依賴這些筆錄來確定責任。

案件進行:在車禍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筆錄將作為法院審理的重要文件,用來判斷案件的真實性和肇事者的責任。

 

車禍筆錄存在的目的在於當有人員的傷亡時,後續進入刑事訴訟(例如:過失傷害罪、過失致死罪)會需要用到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的要求,對犯罪的嫌疑人進行訊問時要做紀錄,是為「筆錄」。而車禍筆錄期限依照刑事訴訟法,需要在車禍發生的6個月內,當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才會由法院做評斷。

 

何時需要做筆錄

 

並非所有的車禍案件都必須做筆錄。只有在車禍中造成「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下,才會需要製作筆錄。這是因為此時可能涉及刑法上的罪名,例如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不是所有的車禍案件都需要做筆錄。只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的時候才會需要做筆錄。警察做筆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的要求,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要製作紀錄,俗稱「筆錄」。

 

咦?不是車禍而已嗎?怎麼變成犯罪了?只要車禍造成受傷、死亡,通常都會一併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例如肇事者闖越紅燈、違規左轉等,不小心撞到其他用路人。只要受害人有意願提出告訴,警察可能就會請你到警局去做筆錄。

 

這些筆錄具有法律上的證明效果,之後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法官決定要不要判刑時,就會根據筆錄的製作情形去判斷,因此製作筆錄時請一定要小心、謹慎回答!

 

做筆錄的流程:

確認身份:首先,警察會進行「人別訊問」,確認你的身份信息。

告知案由:接著,警察會告知你為何需要做筆錄,通常是因涉嫌過失傷害罪。

告知權利:警察會告知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緘默權),並且告知你可以選任律師。

正式詢問:隨後進行正式的詢問,記錄你的回答,這部分過程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進行全程錄音。

確認筆錄:詢問結束後,警察會朗讀筆錄的內容,請你確認無誤後簽名。

 

「人別訊問」,簡單來說就是確認你的身分

接下來會告訴你「案由」,也就是你為什麼被叫來做筆錄,通常就是「過失傷害罪」

緊接著就是大家看電影都會看到的「你現在可以保持緘默…」,告知你緘默權

最後是「你可以選任律師」,告知你請律師的權利

然後就進入正題詢問,完畢後朗讀筆錄的內容,請你確認並簽名。

 

這個過程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會全程錄音,因此你倒不用擔心會出現電影中被竄改筆錄的情節。

 

至於請律師的部分——警察做筆錄時都告訴你可以了,就不要擔心啦!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條,不只法庭上的「被告」可以找律師,被警察調查、做筆錄的人,也可以找律師喔!

 

律師陪同作筆錄,雖然不能代替你回答問題,但有一個懂法律程序的人在旁邊,通常對於當事人來說有強心針的效果;其次,律師也能避免你被「誘導訊問」,講出對你不利的話。

 

虛偽筆錄的法律責任:

 

如果對方製作虛偽的筆錄,可能構成偽證罪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4條)。不過,是否成立這些罪名,還須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加以判斷。

 

對方做虛偽筆錄之行為,似尚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其理由如下。

 

刑法第 214 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按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判例可供參考。本此,該筆錄是否屬虛偽者,尚須由法院加以判斷,故似尚難成立本罪。

 

另,如果係於檢察官或法官前立於證人之地位且經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則將有偽證罪之問題,自不待言。

 

申請閱覽筆錄: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涉及犯罪偵查、追訴、執行或可能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的交通事故調查筆錄,通常不予提供閱覽。因此,當事人如需了解筆錄內容,通常只能透過法律程序來獲取相關信息。

 

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之範疇,故不予提供申請或閱覽。

 

-事故-車禍-刑事程序-筆錄-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41條=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

瀏覽次數:129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