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部隊長官不當之管教,而導致精神疾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當事人在此情況下確實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國家提出賠償請求。這是因為部隊中的長官如連長、副排長、中士等,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若其行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了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導致當事人受到身心的傷害,則該些行為可視為侵權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國家需為其公務員的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罹患的焦慮症和憂鬱症,如果可以證明其直接由於軍中長官的違法或不當行為引起,且該行為屬於執行職務範圍內,則當事人的受害與長官的行為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符合國家賠償的條件。


律師回答:

在部隊中遭受連長、副排長、中士等長官違法、不當之精神、身體虐待及管教。當事人因此罹患焦慮症,後合併憂鬱症死亡,此時有無國家賠償問題。

 

查憲兵司令部原屬國軍勵德訓練班上士班長孔德懷,於八十二年七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許,在綠島駐地擔任代理值星官時,因責問陳世偉脫隊事由,陳世偉不予理會,頓生怒火,遂多次以右腳踢其胸部、腹部及頭部,致陳世偉遍體麟傷,終因右側頭部外傷致腦膜出血,引起腦嚴重浮腫,不治死亡…。因此,憲兵司令部所屬勵德班代理值星官孔德懷上士,於執行管教職務時,不當體罰陳世偉致死,委可認定。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憲兵司令部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凌虐部屬,欺負新兵,國軍懸為厲禁,固為真實,惟憲兵司令部為上級機關,除頒行各項命令、指示外,尚應督導部屬確實遵守,不能僅以發布命令執為免責之事由。本件命案加害人孔德懷,既利用管教之權力多次踢陳世偉胸、腹、頭部,體罰傷重致死,足見憲兵司令部監督不週。至陳世偉縱如憲兵司令部所言,或有態度惡劣,不服管教,亦僅屬違紀行為,管理幹部孔德懷理應另求適當教育或處罰之方法,方屬正途,乃竟利用管教機會,多次踢人要害部位,憲兵司令部對孔德懷造成之損害,仍應負賠償之責。(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國字第18號民事判決)

 

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公務員」,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指的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

 

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公務員,是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此為最廣義的公務員,不論文職或武職、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公營事業機關的服務人員,也不論為編制內或編制外、臨時人員或聘僱人員,均屬國家賠償法的公務員。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這包括文職、武職,無論是國家機關、地方自治團體的公務員,還是公營事業機關的服務人員,均涵蓋在內,且不論是編制內外、臨時或聘僱人員。連長、副排長、中士等隸屬陸軍司令部的軍事幹部,顯然符合此項定義。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若公務員在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導致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同樣適用此條款。

 

所謂「執行職務」,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且該行為與職務密切相關。就本案而言,連長、副排長及中士等人基於部隊紀律,對當事人實施的管教行為,顯然屬於其職務範疇,並在外觀、時間與地點上均與其執行職務有密切關聯。同時,「行使公權力」則指公務員在國家機關地位下行使統治權的行為,包括運用命令、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或者以提供給付、救濟等方式增進公共利益。在本案中,該三人對當事人的不當管教行為,正是其行使公權力的具體表現。

 

所謂「執行職務」,指的是公務員在與其職掌公務有關聯的範圍內,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者是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所謂執行職務,是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上的權力或履行其職務上的義務等,而與其所負責的公務有關的行為,也就是,如果公務員的行為與其職務間,在外觀上、時間上或處所上相關連,且行為的目的與其職務作用間,內部上存有密切關連,都屬於執行職務。

 

所謂「行使公權力」,指的是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也包括運用命令及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連長、副排長、中士等均為隸屬陸軍司令部的公務員,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項的公務員,管教部屬是該三人基於部隊紀律,行使其職務上之權力,為執行職務。而該三人的管教是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屬於行使公權力。因此該三人於當事人在系爭部隊服役期間,施以不當之管教、對待等不當行為,屬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當事人罹患焦慮症合併憂鬱症,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當事人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主張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不當體罰,憲兵司令部因未能有效監督下屬行為,被判應承擔賠償責任。此案顯示,即使加害人主張被害人有違紀行為,亦不可作為過度懲罰的正當理由,若以體罰傷害部屬,則國家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在當事人罹患焦慮症與憂鬱症的案例中,該三人以精神虐待及不當對待,直接導致當事人健康受損。此行為與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且違反了法律對公務員職務行為的合法性要求。根據國家賠償法,該行為屬於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的不法侵害行為,陸軍相關機關應依法律規定負擔賠償責任。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侵害責任-公務員-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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