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粹經濟上損失可以請求國賠?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對於純粹經濟損失是否應當被包含在國家賠償責任內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在加害行為是故意的,或違反了旨在保護人民免受純粹經濟損失的法律時。在某些情況下,尤其是當公務員的行為故意且違反善良風俗,或者違反了旨在保護人民免受純粹經濟損失的法律時,考慮純粹經濟損失在國家賠償法中的地位可能是有必要的。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最高法院認為國賠法第2條第2項所稱「權利」,不含「純粹經濟上損失」,但學者認為依舉輕明重法理,應包含純粹經濟上損失在內,至少在加害行為是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方法,或違反保護人民免於受純粹經濟損失之法律時,國家應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民事判決:「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國賠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所保護之法益,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自由或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
(詹森林,純粹經濟損失可以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之商榷,月旦實務選評,第二卷第三期,2022年3月,第119至135頁。)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侵害責任-權利受損-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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