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問題-車禍責任判斷最後手段-車禍學術鑑定

24 Apr, 2017

律師回答:

當車禍當事人為車禍責任歸屬爭執不下時,最後免不了要鑑定始能判斷責任歸屬,而什麼是鑑定,鑑定即是經由鑑定人專業知識,根據現場跡證,對於車禍發生過程責任的判斷。因此,車禍鑑定是集合交通管理、道路工程、機械工程及法律等各個領域於一門的學問。目前除各地區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另外則在逢甲大學、成功大學、國立中央大學、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分設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及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均有設置學術鑑定單位。

 

上開鑑定中心設置目的在於分析研判車禍的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由一群具備與車禍鑑定相關專業與實務經驗豐富的學者、專家所組成的鑑定機構,雖然不能把鑑定當作萬能,但是除非有特別例外的人證或物證,否則鑑定常常成為最後一種釐清真相方式。學術單位進行車禍鑑定的方法,比起警方初判表,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將帶有更具科學、論理色彩。學術單位在鑑定過程中,藉由自然科學等學科專長,針對事故發生過程中的綜合因素,如車輛結構體、頓位數、現場煞車痕、迴轉半徑、摩擦係數、力學、甚至數理向量等學科概念,綜合研判肇事的因素使法院參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當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先行製作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現該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欄內記載用語多為「疑似…」、「涉嫌…」或「依當事人陳稱……」等用語,通常是警方根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或其他目擊者說詞所作的紀錄,並不是警方對車禍原因事實已有明確的認定,不一定每個研判均已經審酌相關事實方作出判斷。但是警方製作記錄畢竟仍然具有參考價值,惟雙方若認為仍無法心服,此時欠缺客觀的佐證資料,雙方容易流於各說各話。如果不能在進行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中一併加以釐清,雙方當事人必然是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走上申請車禍鑑定一途,以求公斷。

 

因此,鑑定目的即是在於車禍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各執一詞,用以釐清事實真相,但絕不可以把鑑定當作唯一,因此鑑定人不是神不可能無條件完全還原過去,因此為使鑑定人作出正確判斷,相關事證必須由當事人搜集,而警方最好也能調查所有相關事證,否則鑑定不可能接近真相,至於兩造都有申請鑑定的共識,但要由誰來提出申請?鑑定規費要由誰來出呢?關於這一點,雖然是小問題,法律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但是在訴訟中可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蓋車禍鑑定作成的鑑定意見書,是法律上的重要證據資料,具有影響車禍判決的關鍵地位。

 

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對其有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準此,訴訟程序中的原告,通常就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能因鑑定的結果而受有利的判決,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亦可透過協商的方式,在訴訟前由當事人推派一方提出申請,鑑定規費則由雙方平均分擔。但是涉及刑事司法,通常法官、檢察官除了人命案件,否則最多祇願意送各地區鑑定委員會而非學術鑑定單位。現行制度下已經有初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制度進行過濾,大學學術單位進行鑑定的案件,許多其實是屬於「重大傷亡」的類型,如果傷亡不大,法院通常會認為無鑑定之必要,而不願意任意委請學術單位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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