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判斷最後手段-車禍學術鑑定

24 Apr, 2017

問題摘要:

車禍鑑定在解決責任歸屬爭議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鑑定是依據現場跡證和專業知識,由鑑定人對車禍發生過程進行判斷。在進行鑑定時,專業的鑑定人員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如事故地點、車輛損傷、痕跡、科學儀器紀錄等,以釐清肇事原因和責任歸屬。目前,許多大學和警方擁有專業的鑑定單位,可以提供車禍鑑定服務。這些鑑定單位由專業的學者和專家組成,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專業知識,能夠提供客觀、科學的鑑定意見。在進行車禍鑑定前,警方通常會先行製作《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但這只是初步分析,並非最終判斷。如果雙方對於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可以申請進行更深入的鑑定。關於申請鑑定的程序和費用,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但通常由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提出申請並負擔鑑定費用。在訴訟程序中,原告通常會是提出鑑定申請的一方。如果鑑定結果對其有利,則鑑定費用通常由原告承擔。然而,對於較輕微的車禍案件,法院可能不認為有必要進行鑑定,因為這樣的案件可能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因此,是否需要進行鑑定取決於案件的性質和法院的判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禍當事人為車禍責任歸屬爭執不下時,最後免不了要鑑定始能判斷責任歸屬,而什麼是鑑定,鑑定即是經由鑑定人專業知識,根據現場跡證,對於車禍發生過程責任的判斷。

 

在交通事故中,「誰撞誰」並不是判斷責任的核心,而「誰有路權」才是關鍵。這點常常被當事人忽略,他們往往在描述事故時專注於碰撞的瞬間,而非事故發生前各方的行駛狀態和相對位置。這正是專業人士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需要仔細分析的地方。

 

學術單位鑑定過程

 

車禍鑑定是集合交通管理、道路工程、機械工程及法律等各個領域於一門的學問。目前除各地區的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另外則在逢甲大學、成功大學、國立中央大學、交通大學運輸與物流管理學系分設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及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均有設置學術鑑定單位。

 

鑑定過程中涵蓋了多個專業領域的深度分析,這正是處理交通事故中至關重要的一步。鑑定的核心目的是為了專業地分析事故的各種可能因素,從而對肇事責任作出更為客觀和科學的判斷。

 

上開鑑定中心設置目的在於分析研判車禍的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由一群具備與車禍鑑定相關專業與實務經驗豐富的學者、專家所組成的鑑定機構,雖然不能把鑑定當作萬能,但是除非有特別例外的人證或物證,否則鑑定常常成為最後一種釐清真相方式。學術單位進行車禍鑑定的方法,比起警方初判表,或是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將帶有更具科學、論理色彩。

 

學術單位在鑑定過程中,藉由自然科學等學科專長,針對事故發生過程中的綜合因素,如車輛結構體、頓位數、現場煞車痕、迴轉半徑、摩擦係數、力學、甚至數理向量等學科概念,綜合研判肇事的因素使法院參酌,釐清肇事責任歸屬。

 

在實際操作中,以下幾點尤為重要:

 

事故現場的專業勘察:

這包括路面痕跡、車輛損毀狀況、交通標誌和信號狀態等。這些細節對於重建事故發生經過至關重要。

 

專業知識的應用:

事故鑑定不僅僅是技術操作,它還涉及到交通法規、車輛工程學、力學原理等多個學科的綜合應用。這需要鑑定人員不僅具備相關的技術知識,也必須了解法律背景。

 

鑑定結果的法律效力:

雖然鑑定結果具有很高的專業權威性,但它不是法庭判決的唯一依據。法庭會結合鑑定報告和其他證據一起考慮,以形成最終的裁決。

 

申請鑑定的程序:

當事人在申請鑑定時,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證據,並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費用。這一過程通常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

 

因此,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合理利用專業鑑定不僅可以幫助法院準確判斷事實,也能有效促進事故雙方的公正解決。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通常包含了警方根據現場目擊者的描述和其他初步證據所做的初步分析。這些分析可能會使用“疑似”、“涉嫌”或“依當事人陳稱”等措辭,反映了警方在沒有進一步詳細調查和鑒定之前,不能完全確定事故的具體責任歸屬和詳細事實。

 

對於車禍事故當事人或法律代表來說,瞭解這一過程非常重要:

 

這份報告雖然不是最終的責任歸屬判定,但提供了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和可能的責任方向,對於後續的法律行動和策略調整具有指導意義。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在一定時間後申請查閱或獲取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等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説明當事人更好地理解事故情況,為可能的法律訴訟或和解提供支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應就下列事項詳加勘察、蒐證、詢問關係人,據以分析研判:

一、事故地點、通向、交通情況及周圍環境狀況。

二、地面因事故形成之各項痕跡及散落物狀況。

三、駕駛人身心狀況與人、車損傷之痕跡、程度及附著物之狀況。

四、事故當事人、車輛位置及形態。

五、事故過程中之人、車動態及各關係地點。

六、監視器、行車資料紀錄設備等科學儀器或其他合法記錄事故過程之跡證。

前項各款之勘察、蒐證,應儘量使事故當事人及證人在場說明,並以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及攝影作成紀錄,詳實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等資料,對事故當事人及證人陳述作成紀錄或筆錄。現場圖或現場草圖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製作。

事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失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事故當事人陳述內容有再查證必要者,警察機關得通知車輛所有人、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場說明。

 

如果初步的事故分析結果和當事人的理解有顯著差異,或者如果事故涉及重大傷害和複雜的責任問題,當事人應考慮尋求專業法律幫助。律師可以基於初步報告和其他證據,提供更專業的法律意見,幫助當事人制定有效的應對策略。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與警方保持良好的溝通和合作非常重要。確保所有事故相關資訊的準確和完整,可以有效地加快事故處理進程並減少未來的法律爭議。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當車禍發生後,警方會先行製作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現該表「初步分析研判可能之肇事原因(或違規事實)」欄內記載用語多為「疑似…」、「涉嫌…」或「依當事人陳稱……」等用語,通常是警方根據事故現場的當事人或其他目擊者說詞所作的紀錄,並不是警方對車禍原因事實已有明確的認定,不一定每個研判均已經審酌相關事實方作出判斷。

 

總之,雖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事故處理初期的一份文檔,它為事故的進一步處理提供了基礎框架和方向。理解和運用這份文檔的內容,對於事故當事人來說,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步驟。

 

但是警方製作記錄畢竟仍然具有參考價值,惟雙方若認為仍無法心服,此時欠缺客觀的佐證資料,雙方容易流於各說各話。如果不能在進行和解或調解的程序中一併加以釐清,雙方當事人必然是無法達成共識,最終還是要走上申請車禍鑑定一途,以求公斷。

 

因此,鑑定目的即是在於車禍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各執一詞,用以釐清事實真相,但絕不可以把鑑定當作唯一,因此鑑定人不是神不可能無條件完全還原過去,因此為使鑑定人作出正確判斷,相關事證必須由當事人搜集,而警方最好也能調查所有相關事證,否則鑑定不可能接近真相,至於兩造都有申請鑑定的共識,但要由誰來提出申請?

 

鑑定規費要由誰來出呢?關於這一點,雖然是小問題,法律沒有特別明文規定,但是在訴訟中可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蓋車禍鑑定作成的鑑定意見書,是法律上的重要證據資料,具有影響車禍判決的關鍵地位。

 

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對其有利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準此,訴訟程序中的原告,通常就是主張請求損害賠償的一方,如能因鑑定的結果而受有利的判決,理應由其申請並負擔全部的鑑定規費。亦可透過協商的方式,在訴訟前由當事人推派一方提出申請,鑑定規費則由雙方平均分擔。但是涉及刑事司法,通常法官、檢察官除了人命案件,否則最多祇願意送各地區鑑定委員會而非學術鑑定單位。(參見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2條)

 

現行制度下已經有初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制度進行過濾,大學學術單位進行鑑定的案件,許多其實是屬於「重大傷亡」的類型,如果傷亡不大,法院通常會認為無鑑定之必要,而不願意任意委請學術單位鑑定。

 

總的來說,車禍鑑定是解決責任歸屬爭議的重要手段之一,可以提供客觀、科學的證據,幫助法院判斷案件。然而,在決定是否申請鑑定時,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法院的建議來考慮。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肇事鑑定-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公路法第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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