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外國人的情形是否可以請求國賠?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如果根據條約或被害人所屬國家的法律或慣例,我國人在被害人所屬國家可以享有與該國人民同等的權利,即使被害人是外國人,也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對於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和專案,與本國人受傷、財產損壞和死亡的情況相同。具體判決的例子可以參考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8701號函(2000/5/29),其中指出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採取相互保證的平等互惠原則。如果外國有關國家賠償法排除我國人民的適用,或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那麼該國人民就不能依據本法請求國家賠償。因此,是否能夠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需要根據外國的相關法律或慣例,確定我國人民是否能夠在該國與該國人民享有同等權利。

 

律師回答:

如果是被害人是外國人,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嗎?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採取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如果依照條約或是該外國人所屬國家的法令或慣例,我國人在該外國可以享有與該外國的人民同等的權利的話,即使被害人是該外國人,也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至於可以請求賠償的人及其項目,與上述本國人受傷、財物毀損與死亡的情形相同。

 

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此條文確立對外國人適用國家賠償法的相互保證主義,亦即平等互惠原則。相互保證主義是指,當外國人在我國成為被害人時,若其本國法令、條約或慣例對中華民國國民提供與其國民相同的國家賠償權利,該外國人才能依本法請求賠償。換言之,外國在實質上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並允許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平等請求權,即已符合本法第15條之適用條件,並不以雙方是否具有外交關係為要件。

 

然而,若外國法令或慣例排除對我國人民的國家賠償適用,或者該國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其國民便無法依本法請求賠償(法務部104年8月18日法律字第10400137790號函參照)。至於外國相關法令名稱、是否以獨立立法形式存在,以及其賠償方法或程序之具體內容,均不影響本法第15條之援用。例如,條約或法令中有明文規定,或該國慣例承認國家賠償責任,甚至相關學說與判例,都可作為判斷的依據(參見葉百修《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第3版,第58至59頁)。

 

本法第15條適用的核心在於外國是否實質上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且是否保障我國人民在該國與其國民享有相同的賠償請求權。此種互惠原則的適用不僅局限於法條明文規定,亦包含由學理、判例及該國慣例所承認的賠償權利。因此,判斷是否適用本法第15條,應以外國法令及實踐為核心,結合該國的制度背景及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涉及外國人為被害人的國家賠償案件時,若外國相關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原則上應由請求權人(即該外國人)負舉證責任。然而,為確保案件處理的公平與完整性,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可依職權調查外國法律或慣例(法務部108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803508260號函參照)。例如,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可向外交部等機構請求協助,蒐集相關國家賠償制度資料,以確保案件裁決的正確性與合法性。

 

判斷的例子可參見法務部(89)法律字第018701號函:「……國家賠償責任對於外國人係採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雖不以我國與外國有外交關係為限,惟如外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除我國人民之適用,或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者,該國人民即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是以,日本人得否依我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損害,須視日本相關法令或慣例對於中華民國人是否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而定。復查日本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有相互保證為限,得適用之。』雖亦採相互保證之立法,惟該國之實務運作,是否肯認我國人民亦與該國人民享受同等權利,仍應先予查明,俾符本法第十五條之規範意旨。」

 

按國家賠償法(下稱本法)第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對於外國人是否適用本法,係採相互保證主義之平等互惠原則。所謂相互保證主義,係指外國人在我國為被害人時,依其本國法令,或條約、慣例,與我國國家賠償法有相同之規定,對於我國人民為被害人時,亦負賠償責任而言。又相互保證僅以外國在實質上已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並允許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請求權為已足,不以有外交關係為必要。惟如外國有關國家賠償法之法令或慣例排除我國人民適用,或不承認國家賠償責任者,該國人民即不得依本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本部104年8月18日法律字第10400137790號函參照)。至於外國相關法令名稱如何,是否獨立立法,其賠償方法與程序如何,均無礙於本法第15條之援用。從而,條約或法令有明文規定,或為該國之慣例所承認者,或該國之學說或判例,亦得為認定之依據(葉百修,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增訂第3版,2011年,第58至59頁參照)。關於本法第15條規定之適用,係以外國在實質上已承認國家賠償責任,且我國人民於該國與其人民享有同等國家賠償請求權為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參照),惟因係涉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之外國法令、證據調查及事實認定等事項,且如該外國人之本國法令或慣例為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所不知者,除該外國人得予舉證外,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亦得依職權調查之,爰應由該外國被害人國家賠償事件之法院或賠償義務機關,依本法、相關法規及其程序審酌認定之。(法務部108年05月31日法律字第10803508260號)

 

總而言之,本法第15條的適用體現國際間的平等互惠精神,確保外國人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時,條件與其本國對我國國民的待遇相當。該規範既保障國家賠償制度的公平性,也為具涉外因素的賠償案件提供明確的適用準則。賠償義務機關與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需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周延審酌,並結合外國法律資料的調查結果,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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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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