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拒絕賠償理由書要什麼時候提出國賠訴訟?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處理國家賠償時效的過程中要注意一些重要的法律規定。其中包括,若在兩年時效屆滿前一天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時效期間會因此中斷,但如果機關拒絕賠償,必須在提出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否則時效會被視為不中斷。對於未在6個月內起訴的情況的立場。然而,過去的司法實務對於6個月起訴期間的起算方式有不同見解,而若機關拒絕賠償的理由僅為金額爭議,則可能會被視為承認賠償責任,此時時效期間會重新起算。

 

律師回答:

要特別提醒各位,在計算兩年短期時效時,若你趕在兩年屆滿前一天壓線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時效期間固然會因為你的「請求」而中斷,但若機關拒絕賠償的話,一定要記得在「請求」後6個月內起訴唷!否則時效會視為不中斷。

 

國家賠償法第8條明確規定,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兩個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起兩年內未行使的,請求權消滅;若自損害發生起超過五年,也會喪失請求權。針對賠償義務機關向公務員或相關責任人求償的情形,時效為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算兩年內未行使即消滅。

 

這條文明確規範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旨在平衡權利人主張賠償權利與法律關係安定性之間的需求。這條規定確立兩個時效期間:第一是從請求權人知悉損害之日起算的兩年期間,第二是從損害實際發生之日起算的五年期間。若兩者之一屆滿而未行使請求權,該權利即告消滅。

 

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該機關應立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若協議成立,應作成具執行力的協議書。若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在30日內不開始協議,或協議自開始後60日內未成立,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但若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賠償的案件,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請求權人不得另行起訴。

 

可以見得,「請求」這個動作關係重大,當人民將「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給賠償義務機關後,就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問題是,6個月內應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的期間,難道也是從這個時點開始起算嗎?

 

在實務運作中,「請求」這一行為對時效具有關鍵影響。當人民將國家賠償請求書送達賠償義務機關後,即具有中斷時效的法律效力。然而,中斷效力是否無限期存在,以及後續時效如何計算成為爭議焦點。具體而言,人民若在收受拒絕賠償的理由書後未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則視為不中斷時效期間的進行。這一解釋源自法務部93年6月17日的法律釋示,旨在明確時效制度的適用。若請求權人未在規定期間內起訴,原中斷效力將失效,賠償請求權可能因此喪失。

 

不過,司法實務在早期對於6個月期間的起算點持有不同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在88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中認為,6個月期間應自人民提出賠償請求書的時點起算,而非自收到拒絕理由書起算。這一觀點與法務部的釋示存在分歧,進一步引發學術與實務界的討論。

 

此外,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時,其理由也可能影響請求權的時效計算。如果拒絕僅因賠償金額談不攏,而非抗辯賠償責任不成立,可能構成法律上的「承認」。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這種情況下可能重啟2年的時效期間,請求權人不會因不中斷問題而喪失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的相關規定也為請求權人提供另一種保障,即在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假處分,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暫時支付必要的醫療費或喪葬費,緩解受害人在等待賠償期間的財務壓力。

 

如果案情繁雜,兩造間確認事實、證據再計算賠償金額,就要耗費一年半載,難不成就讓機關以拖待變,透過時效制度玩弄人民於股掌之間?想必透過這樣的解說,大家的法感情應該也都趨於一致!而我們偉大的法務部也呼應大家的需求而為此釋示:「如請求權人收受拒絕賠償理由書後6個月內未起訴者,不中斷同法第8條第1項時效期間之進行」

(法務部93年6月17日法律字第0930024200號函)

 

但在此之前的司法實務,則有見解是以人民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的時點,開始起算6個月的期間,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但如果機關拒絕賠償的理由,只是因為金額雙方談不攏,而不是抗辯國賠責任不成立的話,實務上認為可能會構成「承認」,若然,則會重行起算2年的時效期間,沒有視為不中斷的問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20號民事判決)

 

整體而言,國家賠償的請求與訴訟程序兼具法律規範性與實務操作性,從請求到訴訟的每一步驟皆受法律的嚴格規定與時效限制。時效制度雖設立初衷在於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但其對受害人權益保障也可能產生限制。因此,人民在主張賠償權利時,應注意相關法律規範,確保自身權益不因程序瑕疵而受損。同時,國家應在行政程序中盡量避免拖延,確保公平與正義得以實現,並以合理的賠償機制回應人民的需求。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8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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