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申請國家賠償,要符合什麼樣的情況?要經過哪些流程?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是一種保障公民權益的制度,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公務員行使職權造成損害,或者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不善導致損害,公民可以向政府請求賠償。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 如果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侵害了人民的權益,例如違法拘禁、過失致人受傷等。如果公共設施的建造、管理存在瑕疵,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例如橋樑坍塌、設施設計缺陷等。從知道受到損害之日起算,必須在2年內提出請求,否則請求權消滅。如不知悉損害的發生,則可從損害發生之日起算5年內提出請求。賠償程序您需要向擁有權益的損害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說明損害的原因、損失的具體情況等。賠償義務機關會開始考慮是否進行協商,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以支持主張。如果協商不成,或者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可以在開始協商後30天內提出訴訟。
律師回答:
常常聽到某個情況可以國賠,某些情況不能國賠。不知道人民要請求國家賠償的話,要符合什麼樣的情況?如果符合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情況,還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要在多久期限內跟行政機關說?送出請求後還會經過哪些程序?
在我國,國家賠償是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法律制度,當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因國家機關或公務員的行為受到侵害,或因公共設施的瑕疵導致損害時,可以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了適用範圍、請求程序及相關的注意事項。
國家賠償的成立條件
國家賠償責任成立的情形主要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公務員不法的侵害行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例如,執法人員違法逮捕或搜查造成的損害,或者政府單位未能依法處理行政申請導致人民權益受損,皆屬此類。
第二種是公共設施的瑕疵。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道路坑洞未及時修復導致車禍,或公園遊樂設施因維護不善造成傷害,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的請求時效
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期限為:
自「知悉有損害」時起算兩年內提出請求。
自損害發生之日起算不得逾五年。
若超過上述期限,請求權即消滅,因此人民需及時行使權利。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國家賠償的程序
提出請求
人民需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義務機關通常為損害行為或管理不當的責任機關。例如,涉及道路管理瑕疵的賠償請求,義務機關可能是負責該道路管理的地方政府。請求書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損害事實的具體說明,以及請求的賠償金額等相關資料。
協議階段
義務機關收到請求後,需在30日內啟動協議程序,協議期限不得超過60日。在協議期間,雙方可協商賠償金額及支付方式,若雙方達成協議,義務機關會支付相應賠償。
提起訴訟
若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在30日內未啟動協議程序,或協議不成立,人民可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訴訟可向義務機關所在地的管轄法院提起,並附上相關證據資料。法院將依據損害事實、法律規定及雙方主張作出判決。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國家賠償的程序
必須在「知道有損害」時的2年內,或是在損害發生時開始起算的5年內請求國家賠償喔。
請求國家賠償後,賠償的義務機關會開始考慮是否要進行協議,如果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是從提出請求之日起超過30天不開始協議,或是從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天雙方仍然沒有共識無法達成協議的時後,人民就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國家賠償的範圍與項目
賠償範圍通常包括以下項目:
財產損失:例如因公共設施管理不善導致財物毀損或滅失。
非財產損害:包括生命權、身體健康、人身自由等權利的損害。若涉及精神損害,人民可請求相應的慰撫金。
特別支出費用:例如因損害發生而支付的醫療費用或修復費用。
請求內容應具體詳盡,附有充分證據支持損害事實及其因果關係。
在協議過程中,應注意保存書面往來,作為後續提起訴訟的證據。
若涉及多重賠償責任,人民可同時依相關法律規定提起其他請求,但不得重複獲得賠償。
國家賠償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權益,平衡國家權力與公民自由之間的關係。透過明確的法律程序和責任機制,人民可以依法向國家追討損害賠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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