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間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公務員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所造成的傷害,以及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被害人受傷及財物毀損情形: 被害人可以請求醫療費用、因勞動能力受損而產生的損失、生活上需要的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以及財物毀損賠償。被害人死亡情形: 被害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可以請求相應的賠償,包括被害、扶養費和慰撫金。被害人是外國人: 如果被害人是外國人,依照相互保證之平等互惠原則,其在我國享有相當於本國人的權利,則可以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向誰請求賠償: 請求國家賠償時,需根據不同情況向公務員所屬機關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請求賠償期限: 請求權人需在發現損害後的2年內或損害發生後的5年內提出申請,否則請求權將消滅。

 

律師回答:

因公務員的不法侵害或公共設施瑕疵而受傷的被害人,通常可以請求多項賠償,包括醫療費用、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賠償,以及因此增加生活需求所產生的費用(如看護費用)。此外,受害人還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慰撫金。若被害人的財物因上述情形而毀損,也可以請求賠償。這些賠償項目旨在對受害人因損害所遭受的身體、精神及財務損失提供合理補償。

 

在某些情況下,被害人可能因受損害而死亡。若被害人在生前已可請求上述相關賠償項目,則除了慰撫金原則上不可以繼承外,其他可請求的賠償項目均可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被害人家庭成員在失去親人後,能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應對生活上的挑戰。

 

當被害人死亡時,有權請求國家賠償的人(即請求權人)包括:為被害人支付殯葬費用者、被害人生前需扶養之法定義務人(如子女或配偶,得請求扶養費),以及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慰撫金)。這些賠償項目意在對被害人死亡後的家庭成員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精神補償。

 

若被害人是外國人,依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相互保證原則,外國人也可在我國請求國家賠償,但前提是其所屬國對我國人民提供同等的權利。此時,外國人的賠償項目與本國人相同,包括受傷、財物毀損或死亡的情形,均可依法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的請求對象,根據不同情形有所區別。若是因公務員不法侵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的情形,應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請求。若是因公共設施瑕疵(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則應向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提出請求。然而,若公共設施由機關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請求對象則為委託該機關的行政機構。

 

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限制亦非常重要。請求權人應在「知有損害」後的2年內,或損害發生後的5年內提出請求,否則請求權將消滅。「知有損害」的意義,指請求權人知道自己遭受損害,並且清楚損害是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管理瑕疵所導致。然而,即便請求權人尚未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是哪一個特定機關,該2年或5年的時效仍然會繼續進行,這意味著延誤請求可能導致權利喪失。

 

總而言之,國家賠償制度的設計在保障人民權利的同時,也強調請求者應在合理時效內提出請求,並根據具體情形選擇適當的請求對象。這不僅有助於簡化賠償程序,還能確保相關權益得到及時救濟,維護法律秩序的穩定性。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賠程序-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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