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程序如何進行?

09 Jan, 2025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探討了國家賠償的要件、方法及範圍,以及請求權的行使步驟,並提供了一個案例作為參考。文章指出國家賠償責任涉及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和公共設施缺陷造成損害等情況,請求權人需提出書面請求並可能通過法院進行訴訟。最後,通過案例展示了一個由於道路工程缺陷導致的意外事件,法院判定鎮公所對此負有責任。

 

律師回答:

以一個案例為例:某鎮公所在拓寬馬路及開闢停車場時,未將電線桿遷移,且沒有設置任何警告標誌,導致婦人甲在雨天夜晚騎機車經過時,撞上電線桿而不幸身亡。婦人法定繼承人依法提起國家賠償。鎮公所辯稱,婦人原本就住在該施工工程附近,對電線桿的位置應該非常清楚,如果不是死者自身有嚴重過失,怎麼可能撞上電線桿?而且該路段每隔幾公尺就有電線桿,日常往來車輛眾多,從未發生撞擊電線桿的事故,顯然電線桿的設計並無錯誤,且電線桿不是鎮公所的公物,而是屬於台電公司管理,故賠償對象應是台電公司。然而,法院認為鎮公所對道路的安全和暢通負有責任,道路工程完成後本應將電線桿遷移或設立警告標誌,鎮公所未盡到管理維護的義務,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的要件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二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損害,國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針對行車事故涉及國家賠償責任,多是因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不當或管理缺失引發事故。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使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構成要件包括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欠缺,這指已設置完成並開始供公眾使用的物件或設備,如道路、橋樑、公園、停車場等。欠缺可能是在設置之初就存在的瑕疵,或因事後未妥善管理而產生的缺失。

 

此外,須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這些是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最重要的是,公共設施的瑕疵與損害發生之間必須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國家在公共設施瑕疵責任上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國家或其他公法人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損害的發生與公共設施的欠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是因被害人自身的疏失導致損害,則不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在國家賠償的方式與範圍上,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五條的規定,國家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行使,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請求權人自知有損害時起,若二年內不行使,請求權即告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超過五年亦同。

 

在整個國家賠償程序中,律師扮演著重要角色。釐清法律問題是律師的一項關鍵工作。他們需要檢視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例如是否涉及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瑕疵,並分析相關法律條文及司法實務見解,為請求權人提供法律意見。律師還需評估被害人的損害範圍,包括醫療費用、財產損失、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等,確保賠償金額的合理性。

 

在此一過愛不僅能協助請求權人撰寫符合法律要求的書面請求,還能協助搜集證據,釐清案件中的法律問題。搜證工作包括收集事故現場的照片、錄影資料、目擊證人證詞以及相關機關的紀錄文件,例如警方報案紀錄、交通事故現場圖等。此外,律師還會協助檢視公共設施是否存在設置或管理欠缺的問題,並判斷這些欠缺與損害之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請求賠償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賠償請求權人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書面應載明請求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等資訊;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則應提供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的相關資訊;若有代理人,亦須提供其相關資料。書面還需詳述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以及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

 

第二步,在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後,請求權人可依法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然而,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的醫療費或喪葬費,應在最終給付賠償金額時扣除。若請求權人受領暫先支付的款項後,發生協議不成立又不請求繼續協議、協議不成立又不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請求權人受敗訴判決確定、或暫先支付的金額超過最終賠償總金額等情形,應予返還。

 

第三步,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賠償請求後,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若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若自開始協議之日起超過60日協議仍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請求權人的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如請求權人未申請發給證明書,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此外,若被請求賠償機關拒絕賠償,應於收到請求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

 

第四步,當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提起訴訟時,因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而起訴者,應提出拒絕賠償或協議不成立的證明書;若因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開始協議或拒不發給證明書而起訴者,應提出已申請協議或已請求發給證明書的證明文件。

 

在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後,律師需為請求權人擬定訴訟策略,包括準備充分的法律文書、整理證據材料、參與法庭辯論,以及回應賠償義務機關的抗辯意見。律師可能會面對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種種抗辯理由,例如否認設施欠缺或責任歸屬,主張事故原因在於被害人自身過失,或試圖將賠償責任推給其他單位。律師需針對這些抗辯逐一回應,提出有力的證據及法律依據,保障請求權人的權益。

 

此外,律師在處理國家賠償案件時,也會評估是否有和解的可能性。如果賠償義務機關願意在合理範圍內提供賠償,律師可協助請求權人與對方達成和解,避免長期訴訟帶來的負擔與不確定性。和解協議一旦達成並簽署,將具有法律效力,能夠有效地保障請求權人的權益。

 

-事故-國賠-國家賠償責任-國賠程序

 

(相關法條=國家賠償法第2條=國家賠償法第3條=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賠償法第10條=國家賠償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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