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為何?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取雙軌制,允許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賠償。過去多數人民利用民事訴訟途徑,因其便捷直接。然而,隨著新修正的行政訴訟法的出現,行政訴訟途徑將會逐漸增加。在民事訴訟程序中,需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請求會進行協議,結果可能為協議成立、拒絕賠償、逾期不開始協議或協議不成立。在後三種情形下,請求人均可提起訴訟。
律師回答:
國家賠償法採取「書面請求先行原則」,其設計初衷在於兼顧人民權利保障與行政效能。該原則要求請求權人在提出國家賠償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如此一來,國家得以透過非訟方式迅速解決爭議,避免冗長的訴訟程序,減輕法院的審判負擔,同時也賦予行政機關有機會在第一時間解問題、進行調查並主動處理,體現對行政機關職權的尊重與信任。
「書面請求先行原則」的實施,不僅可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案件,降低司法機關的運行壓力,還能促進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之平衡。當人民因國家行為受損時,能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請求書,機關可立即展開協議程序,對損害賠償責任進行研判與處理,進一步提升賠償效率,促進問題的及時解決。此外,賠償義務機關與人民協議成立的協議書,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具有執行名義,若行政機關未履行,人民可據此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增強權利救濟的實效性。
(一)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依行政訴訟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二) 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2.拒絕賠償。3.自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各機關均有自訂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如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內政部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其中賠償義務機關在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時,通常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進行審議,確保賠償程序的公正性與合法性。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賠償義務機關可以不經過處理小組審議,直接拒絕賠償、將案件移送其他應負賠償義務的機關,或採取其他適當的處理方式。以下是可直接處理的具體情形說明。
第一,若賠償義務機關認定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則可不經審議直接拒絕受理,並通知請求權人。此外,該機關也應協助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機關,以確保案件得以妥善處理。
第二,若請求賠償的書面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要求,且請求權人在被通知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賠償義務機關得逕行拒絕賠償。例如,請求書未載明請求權人的基本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及理由,或缺少必要的證據文件等,都屬不合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三,請求權人若非請求賠償事件中實際受損害的人,賠償義務機關亦可直接拒絕賠償。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僅限於因公務員行為或公共設施瑕疵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才能主張國家賠償。因此,若請求權人與損害事實無關,其請求即不符合法律要件。
第四,若同一事件已經處理過,包括已進行賠償、被拒絕賠償,或案件已移送至其他應負賠償義務的機關,則再次針對相同事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可依法律直接拒絕受理,避免資源浪費與重複程序。
第五,當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經超過法定時效,賠償義務機關有權逕行拒絕受理。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權人須在知有損害起兩年內或損害發生後五年內提出請求。若超過這一期間,請求權依法消滅,機關不再負賠償責任。
第六,若賠償請求所陳述的事實在法律上顯然無理由,賠償義務機關得直接拒絕賠償。例如,若請求權人主張的損害事實與公務員的不法行為或公共設施的瑕疵明顯無關,或損害因果關係無法成立,機關即可基於法律規定直接駁回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在審議案件時,需對多個關鍵事項進行全面而細緻的審查,以確保事件處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體而言,小組審查的範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需要對損害的性質及範圍進行詳細確認,這涉及到損害是否涉及生命、身體、財產等法定保護的權益,以及損害程度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標準。其次,小組需確認賠償義務機關,即責任機關是否為合法認定的公務機構,並明確其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還需檢視公務員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中故意或過失侵害的構成要件,並判定其在事件中的責任範圍。對於涉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執行職務的人,小組需核查其行為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以及是否需要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小組需對損害賠償原因進行全面審查,以確認是否存在應負責的第三方,例如其他機關、個人或機構。如果存在責任方,則需對其責任進行準確認定,確保賠償義務分配合理且合法。在責任認定完成後,小組需就賠償方式進行討論,包括金錢賠償、回復原狀等方式,並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的執行計劃。最後,審議還需關注其他與事件處理相關的重要事項,確保賠償決策全面覆蓋事件的各個方面。
為使審議過程更加周延,小組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通知請求權人、利害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出席,讓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對案件的補充說明。同時,小組還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學者或專家參與,為賠償決策提供專業意見。這種多方參與的形式有助於提升審議結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在審議結束後,小組需製作會議紀錄,記錄審議的具體內容和決策結果,並依照結果進行相應處理。如果決定拒絕賠償,小組需製作拒絕賠償理由書,詳細說明拒絕的依據和理由,並將該理由書送達請求權人,同時通知相關機關或單位,確保處理結果透明並依法執行。而如果決定應予賠償,主管業務單位需在一個月內根據小組決定的原則和範圍進行協議,與請求權人就賠償內容達成共識,並進一步推進賠償執行的實施。
通過上述程序的規範化處理,國家賠償事件的審議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這種系統化和科學化的處理方式,不僅體現法治精神,也促進公共機關責任的落實,有助於提升國家賠償制度的整體公信力。確保國家賠償程序的效率與公平性,避免濫用程序或無理請求對公共資源造成負擔。同時,賠償義務機關在拒絕賠償或移送案件時,仍需以書面說明理由,並通知請求權人,以保障其知情權。此外,請求權人若對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仍可依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提起救濟,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進一步尋求權利保障。因此,賠償義務機關需在國家賠償事件的處理中審慎應對,既要遵守法律規範,也要積極維護人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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