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應委託律師作為請求國家賠償代理人?
問題摘要:
國家賠償法第16條指出,該法的實施細則由行政院制定。而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的規定,請求權人有權委任他人作為代理人,代表他們與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進行協商。同時,如果一起損害賠償事件中有多個請求權人,他們可以委任其中一個或多個人擔任代理人,代表他們與負責賠償的機關進行協商。這意味著請求權人有權委託代理人(如律師)來進行求償程序。此外,律師因受委託辦理法律事務,當然也有權代表請求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律師回答:
律師代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需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法律規範,結合個案事實,為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證據蒐集、訴訟策略設計及訴訟代理等服務。
國家賠償法第16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請求權人得委任他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且同一損害賠償事件有多數請求權人者,得委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理人,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所以,請求權人得委託代理人(律師)求償。又律師既是受當事人委託辦理法律事務,當然得代請求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
律師在代理國家賠償案件時,需要全面解國家賠償法及相關法律規範,並結合具體案情,為當事人提供從法律諮詢、證據蒐集到訴訟代理的全方位服務。首先,律師需要與當事人詳細溝通,充分解案件事實,包括損害發生的原因、經過、涉及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及當事人受到的具體損害。必要時,律師還需要實地勘查事發地點,確認損害事實及相關因果關係。
律師應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評估與諮詢,確定案件是否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具體來說,需判斷損害是否由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不法行為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致,並確定應負責任的賠償義務機關。
律師需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的時效要求,避免因時效消滅而喪失權利。在證據蒐集方面,律師需協助當事人蒐集一切能夠支持請求的證據,包括損害事實的證明(如醫療費用單據、財物損失的修繕單據等)、損害與賠償義務機關行為間的因果關係證據(如現場照片、警方報案紀錄、監視器影像等),以及能證明公共設施管理瑕疵的資料(如設施維修記錄、管理不善的相關證據)。在提出國賠請求時,律師應依同法第10條,代為草擬完整的書面請求書,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資料、請求賠償的事實與理由、損害金額的計算依據及賠償事項、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與地址等,並依程序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請求書。在賠償協議程序中,律師需要協助當事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協商賠償問題,提供專業意見,確保當事人能獲得公平合理的賠償金額。如果協議未能達成或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律師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1條,代為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庭審過程中,律師須清晰地陳述案件事實及法律依據,並能根據庭審進展,靈活應對法官及對方律師的提問或挑戰。針對賠償義務機關可能提出的抗辯,律師需提前準備有力的反駁論點。例如,若賠償義務機關主張「一切依法行政並無不法」,律師需要強調具體行為中的疏忽或管理上的缺失,並透過證據說明該行為如何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若機關主張「公務員不可能24小時預防危險」,律師則需指出公務員是否在合理範圍內履行應盡的管理責任,並針對未採取的具體預防措施提出質疑。
另外,針對「這是‘公務員’的私人行為」的抗辯,律師需強調該行為是否具有執行公權力的性質,並指出其是否與職務相關。若機關主張「這不是‘公有公共設施’」,律師需從設施的性質及其提供公共用途的事實出發,證明該設施屬於國家或公共團體所有並管理。針對「目前尚未開放,或這是私人道路或設施,與政府無關」的說法,律師可調查相關使用情況、設施權屬文件或其他證據,證明該設施確實由政府負責管理。對於「這是偶然不可抗事故」的辯解,律師需論證事故是否可合理預見,並評估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已盡可能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至於機關認為「事故是由被害人自身行為所引起」,律師則需對被害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進行深入分析,反駁此類因果關係的推定。
律師還需關注庭審中的細節,適時根據情勢提出和解建議,尤其當和解方案可能更符合當事人的實際利益時。在和解過程中,律師需要協助當事人評估風險與利弊,爭取最大程度的賠償利益,同時確保和解條款的公平與合法性。最終,律師需確保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提供充分支持,無論是法律分析、證據蒐集還是庭審策略,均需環環相扣,以實現當事人權益的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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