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警局作筆錄是否能請律師陪同?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刑事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在面對司法程序時,有權隨時選任辯護人。而在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已牽涉到刑事責任,他們應被視為犯罪嫌疑人。此外,為保障自身權益,受害者在到警局作筆錄時也有權委任律師陪同。

 

律師回答:

到警局作筆錄是否能請律師陪同?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刑事被告還是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隨時選任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在筆錄製作的過程中陪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被告有權隨時選任辯護人協助處理案件。同法第二十八條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且人數不得超過三人。選任的辯護人應為律師,以確保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到充分保障。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如果涉及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或傷,則會被視為犯罪嫌疑人,享有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到警局製作筆錄時,肇事者可以請律師陪同,確保自身在陳述過程中避免自證己罪,也能對警察詢問的內容及筆錄記載進行審核,確保陳述真實且完整。律師的陪同不僅能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也能減少因當事人對法律或程序不解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交通事故之肇事者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此時應屬於犯罪嫌疑人之地位;若是受害者,為保障自己的權益,到警局製作筆錄時,可委任律師陪同。

 

而對於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來說,雖然通常不會被視為犯罪嫌疑人,但為保護自身權益,例如確認筆錄中對事發經過的陳述是否準確、避免被對方利用不利於自身的說法,受害者同樣可以委任律師陪同到警局製作筆錄。律師可以協助受害者理解問題背後的法律含義,並確保在回答問題時不會因疏忽而導致權益受損。此外,律師還可以協助受害者核對筆錄內容,避免在未仔細閱讀或理解的情況下簽署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在陪同當事人製作筆錄時,並非僅僅是旁觀或支持角色,而是具有法律規定的職責和作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律師有權與當事人私下商談,並可以對警察或檢察官的行為提出異議,例如筆錄內容不符合當事人陳述時,律師可以要求更正。這一規定賦予律師在程序中的一定影響力,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至關重要。

 

不過,律師的介入並不會對司法調查的正常進行構成阻礙。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律師在陪同當事人接受調查時,仍需遵守相關程序規範,不得有妨害調查進行的行為。例如,律師不能在當事人回答問題時進行干預,但可以在適當時機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這一平衡既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維持司法調查的秩序。

 

總而言之,無論是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還是受害者,到警局製作筆錄時都可以請律師陪同。這一權利基於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旨在保障當事人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律師的介入可以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支持,確保其在筆錄製作過程中不會因不熟悉法律而受到不利影響。同時,律師的專業角色也能有效促進司法程序的公正性,確保筆錄內容真實、準確地反映事實。對於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肇事者來說,律師的陪同尤為重要,能夠幫助其充分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而對於受害者而言,律師則能協助維護其在事故中的合法權益。因此,解並善用這一權利,不僅能保護自身利益,也能促進司法調查的公平與透明。

 

-事故-刑事程序-律師陪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刑事訴訟法第29條=刑事訴訟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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