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刑事告訴案件,當事人要如何擬定訴訟策略?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車禍中涉及過失傷害罪的重要性,以及相關程序的細節。過失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如何提出告訴,並提醒告訴必須在六個月內進行。此外,撤回告訴的程序和時限。

 

律師回答:

車禍若涉及人員傷亡,便不僅僅是民事賠償的問題,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單純的車輛損壞事故,根據法律並不構成刑事責任,因為刑法並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因此,若僅是車損的車禍,可以視為不幸中的萬幸。然而,當事故導致人員受傷甚至死亡時,問題便複雜得多,因為刑法對過失傷害與過失致死行為均有規範,除民事賠償外,肇事者還需要面對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規範的過失傷害罪和過失重傷罪均屬於「告訴乃論罪」。這類罪名的追訴需由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否則司法不會介入。相比之下,某些犯罪的嚴重性使得法律規定無論是否有人提出告訴,司法都必須介入,例如非告訴乃論罪或所謂的公訴罪。過失傷害罪在刑法中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無論造成輕傷或重傷,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司法機關便不會介入。

 

提出告訴的權利主要由犯罪被害人、配偶及法定代理人享有。例如,若19歲已婚的未成年人發生車禍受傷,受傷者本人、其配偶及父母均可提出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選擇撰寫刑事告訴狀遞交警局或地檢署,也可以直接到上述機構製作筆錄表明告訴意圖。不論選擇哪種方式,均需清楚表達提出告訴的意思。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罪的告訴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告訴將因程序不合法而無效。舉例而言,若某人於1月1日與他人發生車禍,若該人於9月1日才提出告訴,便已超過六個月的期限,無法依法提出告訴。然而,六個月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而非事故發生之日。例如,若當事人1月1日發生事故,但直到5月1日才得知肇事者的身份,那麼六個月期限將從5月1日起算。

 

此外,提出告訴後,若雙方達成和解並談妥賠償金額,被害人可選擇撤回告訴。但撤回告訴需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超過此期限則無法合法撤回。若在偵查階段合法撤回告訴,檢察官將做出不起訴處分;若在起訴後的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法院將作出不受理判決,案件即以程序終結,不再進行實質審理或判刑。但若拖到第二審才撤回告訴,法院仍須完成審判,僅可能因撤回告訴而給予較輕的判決或緩刑。

 

因此,車禍中的刑事責任涉及多方面法律程序,被害人需在合理時限內提出告訴,肇事者也應積極處理和解事宜,爭取對自身最有利的結果。

 

車禍若涉及人員傷亡,不僅是民事賠償的問題,更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單純的車損事故,根據法律規定並不構成刑事責任,因為刑法並未對過失毀損行為進行懲罰。因此,僅有車輛損壞的車禍情況,可以視為不幸中的萬幸。然而,一旦車禍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情況便變得複雜,因為刑法對於過失傷害和過失致死行為都有明確的規範,肇事者除面對民事賠償外,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刑法中,過失傷害罪與過失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罪」。這類罪名的追訴需要由被害人或有告訴權的人主動提出告訴,否則司法機關不會介入處理。相比之下,某些嚴重犯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亦即「公訴罪」,不論被害人是否提起告訴,司法機關都必須主動介入調查和訴訟。刑法第284條對過失傷害罪作出如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無論事故導致輕傷或重傷,若被害人未提出告訴,司法不會介入。

 

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由犯罪被害人、配偶及法定代理人享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第233條的規定,這些主體均可代表被害人提出告訴。例如,若一名19歲已婚的未成年人發生車禍受傷,受傷者本人、其配偶及其父母均有權提出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被害人可選擇撰寫刑事告訴狀遞交至警局或地檢署,也可以親自到上述機構製作筆錄。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需明確表明提出告訴的意思,否則可能無法構成合法告訴。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明確規定,告訴乃論罪的告訴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的六個月內提出,逾期將導致程序不合法。舉例而言,若某人於1月1日與他人發生車禍,若該人在9月1日才提出告訴,則已超過六個月期限,無法依法提出告訴。然而,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是從「知悉犯人之時」開始,而非事故發生當日。例如,若當事人在1月1日發生車禍,但直到5月1日才知道肇事者的身份,那麼六個月期限將從5月1日開始計算。

 

另外,提出告訴後,若雙方達成和解並談妥賠償金額,被害人可選擇撤回告訴。然而,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否則將失去撤回的權利。若在偵查階段合法撤回告訴,檢察官將作出不起訴處分;若在起訴後的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法院將作出不受理判決,案件即在程序上終結,不會進一步審理或科刑。但若拖到第二審才撤回告訴,法院仍需完成審判,只是有可能因撤回告訴而給予較輕的判決或緩刑。

 

因此,在面對車禍導致的人員傷亡時,當事人需要全面解刑事責任相關規定,特別是告訴的提出期限與撤回的程序,並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來保護自身利益。同時,雙方應努力在偵查或一審階段達成和解,以減少不必要的司法成本和糾紛壓力。

 

如何提出告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撰寫一份刑事告訴狀給警局或地檢署,也可以直接到警局或是地檢署製作筆錄提出告訴,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明確記載提出告訴的意思。

 

若事故中有人受傷或死亡,便涉及刑事責任。警方製作筆錄後,當事人可選擇是否提出刑事告訴。需要注意的是,過失傷害罪需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告訴權。

 

提告程序因涉及刑事與民事責任而有所不同。在民事方面,當事人需撰寫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並注意侵權行為的時效規定。在刑事方面,則需向地檢署或警局提出告訴,刑事責任通常涉及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名,亦可能涉及肇事逃逸罪。

 

賠償金額因損害情況而異,主要取決於受害者的損害程度及雙方的過失比例。若加害方無過失,自然無需賠償。在過失比例確定後,賠償額度一般包含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例如醫療費、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若事故未造成人身傷害,則僅需求償財物損失,例如車輛維修費。

 

在過失比例的判斷上,警方通常會製作初步分析研判表,若當事人不服可申請鑑定。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設有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接受當事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資料及現場照片進行鑑定。委員會出具的鑑定報告可作為過失比例的參考,若仍有異議,當事人可提出覆議。

 

當發生訴訟時,當事人應首先充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包括相關事實和法律責任,蒐集所有相關證據如書面資料、照片、影片和證人陳述等,並確定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接著,需明確自己的訴訟目標,例如爭取無罪、不起訴處分或降低賠償金額,並根據案件性質確定策略是否應著重於刑事、民事或兩者兼具。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關鍵,聘請有經驗的律師,幫助制定合理的訴訟計畫並提供法律諮詢。

 

在刑事案件中,若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罪),應積極爭取與對方和解,促使撤回告訴;若屬非告訴乃論罪(如過失致死罪),則需針對過失程度和致死原因進行有力辯護。在民事案件中,應根據受害者的損害證明來評估合理賠償金額,並以證據如行車記錄器或事故鑑定,爭取較低過失比例。雙方談判時,應保持靈活性,重視和解機會,以避免進一步的訴訟壓力。

 

此外,當事人應積極參與調解程序,準時提交證據,並確保法庭程序的順利進行。如果案件涉及刑事責任,需考慮對自身生活和工作的潛在影響,如是否可能留下前科。民事責任方面,應確保賠償金額在合理範圍內,必要時考慮分期支付或申請法律救助。

 

隨著案件進展,應持續檢討訴訟策略,必要時根據新情況調整行動計劃。案件結束後,應履行相關義務,如判決不利於己,可考慮上訴或尋求法律救濟,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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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32條=刑法第233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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