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算重傷?
問題摘要:
「重傷罪」的設立是基於嚴重的身體損傷對於受害者的影響,以及對於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脅。在定義上,刑法第10條第4項列舉六種導致身體嚴重損傷的情況,包括視、聽、語、嗅覺、肢體功能以及生殖功能的毀損或嚴重減損,以及其他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的情況。在法律上,鑑定人的意見雖然具有參考價值,但並非絕對。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是否採納鑑定人的意見。然而,如果法官打算推翻鑑定人的意見,則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其判決。
律師回答:
重傷的判定涉及法律、醫學及經驗法則的綜合考量。法院需結合刑法第10條的規定、專業鑑定意見及具體案件情況,判斷傷害是否達到重傷程度。「毀敗」、「重大」、「不治或難治」等術語的解釋和適用,需兼顧法律規範和醫療專業意見。同時,法院在判斷相當診治時間和因果關係時,應以科學證據為基礎,輔以法律裁量,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依刑法第10條規定,重傷是指喪失眼、耳、一肢、語言、味覺、嗅覺、生殖的主要機能,或其他對身體健康難以恢復的傷害。區分「傷害」與「重傷」,以及如何判斷「毀敗」、「重大」、「不治」或「難治」,是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律和醫學專業的核心問題。重傷的定義和判定,涉及對傷害結果的理解和判斷,通常由法院綜合醫療報告、專家意見及法律規範進行分析。
在區分「傷害」與「重傷」以及判斷「毀敗」、「重大」、「不治」或「難治」方面,法院會根據相關的法律條文、先例案件以及專家意見來進行判斷。新法加上「嚴重減損」的規定可能會影響對於這些概念的理解,並引發更多的爭議和不確定性。這些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區別一般的傷害和會對身體造成永久或長期損害的「重傷害」,使法官能依據具體的傷害情況對行為人進行判刑。
如何區分「傷害」與「重傷」
傷害:一般指的是對他人造成身體上的損傷,通常是不會導致永久性的身體機能喪失或長期健康損害的。
重傷:則涉及身體機能的永久性喪失或重大減損,如視覺、聽覺、肢體功能等的毀敗或嚴重減損,或其他無法完全恢復的身體傷害。例如喪失視覺、聽覺或肢體功能等,這些損害往往是不可逆的,且對受害者的生活質量構成重大影響。法院在判斷時,需依據具體醫療證據來區分傷害和重傷,例如通過專業醫療鑑定確定功能損失的程度和持續性。
法院在區分兩者時,會根據具體的醫療報告、專家鑑定以及當事人實際的恢復狀況來進行判斷。刑法第10條第4項對重傷的情形進行明確規範,包括視覺、聽覺、語言、嗅覺等的毀損或嚴重減損,以及其他對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例如,嗅覺的毀損是否達到重傷標準,需要依賴醫學鑑定,確定嗅覺功能是否完全喪失,以及損害是否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此類鑑定結果是法院判定的主要依據,但法官亦可綜合社會常識和經驗法則作出裁量。
「重傷」的定義規定在刑法第10條第4項,立法者認為這六種程度的傷害行為,會嚴重到被認為是重傷害:
毀損或嚴重減損一眼或兩眼的視覺;
毀損或嚴重減損一耳或兩耳的聽覺;
毀損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覺、毀損或嚴重減損;
毀損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的機能;
毀損或嚴重減損生殖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法規所羅列的情況就包含「毀損或嚴重減損嗅覺」,所以謝男失去嗅覺的結果理所當然的是屬於重傷。不過畢竟感官所發生的變異從外觀是看不出來的,此時該怎麼證明他所說為真,嗅覺是否達到毀損或嚴重減損的程度?又該怎麼證明失去嗅覺的結果與車禍有所關聯呢?這個時候法院就有需要依賴醫學的鑑定。
如何判斷「毀敗」、「重大」、「不治」或「難治」
這些術語在實務中涉及的範圍較廣,具體判斷依賴於專業的醫療鑑定。法院通常會根據專家意見來確定傷害的嚴重程度。然而,鑑定人意見僅供參考,法官有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作出最終判斷。
毀敗:指的是身體某一機能完全喪失或無法恢復。例如,完全失去視覺、聽覺或一肢無法再正常使用。
重大:則是指該損害對身體的影響極大,且難以治療或恢復。例如,失去一肢或重度影響肢體功能。
不治或難治:這是指經過相當治療後仍無法恢復的傷害。法院會根據傷害的恢復狀況、治療進展來判斷。
「嚴重減損」的影響
新法中增加「嚴重減損」的概念,這使得法院在判定「重傷」時有更多的彈性和模糊空間。例如,如果某人雖然未完全喪失某一功能,但該功能已受到極大影響,且難以治愈,法院可能仍會認定其屬於重傷。
毀敗是指機能的完全喪失,無法恢復,例如視覺或聽覺的永久性喪失。重大則是指傷害對身體健康的影響極為嚴重,通常是難以治療或恢復的損害,例如肢體功能的嚴重損壞。不治或難治則指傷害經過長期治療仍無法恢復,或恢復程度極為有限。法院在判斷這些術語時,通常參考專家意見和醫療報告,並結合被害人的實際恢復情況。
法律對「嚴重減損」的新增規定,賦予法院更大的判斷空間。例如,即便某功能並未完全喪失,但若該功能已受到極大影響且難以治癒,法院仍可能認定為重傷。這一概念的引入可能增加法律適用的模糊性和爭議,但也能更靈活地處理不同案件中的具體情況。
這一修改可能會引發更多的法律爭議,因為「嚴重減損」的範圍相對較廣,法官在具體案件中需綜合醫學鑑定和社會普遍認知來做出判斷。
鑑定人意見可採嗎?如何精確區辨「傷害」與「重傷」?
法官固有法律上的專業,但如果重傷認定牽涉到其他醫療復健之專業領域的部分,就必須要尋求其他專業人士的協助。這些依法由法官或檢察官所選任的專業人士就是「鑑定人」。在涉及專業領域(如醫療)時,法院通常會依賴專家的鑑定意見。例如,若被害者失去嗅覺,法院會請求醫療專家進行鑑定,以判斷該傷害是否達到「重傷」的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198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
鑑定意見並非絕對,法官可以不採納鑑定結果,但如果選擇不採用鑑定意見,需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或理由。
何謂「毀敗」?及何謂「重大」、「不治」或「難治」?以肢體傷害為例,「刑法上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受傷後之狀態,能否認為已達重傷程度,自非專門學識之人詳予鑑定,不足以資核斷。」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47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相當因果關係?
依客觀歸責理論,只要所發生的結果與製造不法的行為間具有「常態關聯性」,該行為就可以被歸責。而所謂的「常態關聯性」並不必要在科學上具百分之百的確定,而是以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客觀判斷即可。不過鑑定意見在法律上僅屬於參考意見,法官並不一定要採取鑑定人的意見,但基於鑑定人的專業知識,因之,法官要推翻鑑定意見必須要附上完備的理由,否則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刑事案件中,因果關係的判斷是關鍵。法院會根據「常態關聯性」來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的關聯性,而不需要科學上百分之百的證明。例如,若嗅覺喪失發生在車禍後,且沒有其他明顯病變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認為車禍和嗅覺喪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聯。
再如如顏部骨折傷癒後才發現嗅覺產生問題,當已距離事故有一年的時間,姑且不論在因果關係上,除「是否骨折有因果關係,臨床不易判定」,而草率以重傷時點的判斷應以「傷害當時」的情狀來認定,亦即無需考量後續診療、恢復的情形,這樣就不是重傷。
相當診斷時間?
法院在判斷「重傷」時,不僅應根據被害人最初受傷時的狀況來進行判斷,尚應考慮後續的治療或恢復情況。
但實際上因傷害之結果完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初不以驗斷時之狀況如何為標準,如經過相當之診治而能回復原狀,或雖不能回復原狀而僅祇減衰其效用者,仍不得謂為該款之重傷」(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判例)。換言之,除顯性的傷害,如肢體殘缺外,涉及機能部分應經相當診治時間方能確定。
問題是「相當診治時間」究竟多長?
實務上遷就訴訟上必須結案的觀點,係以「該傷害是否達於『嚴重減損』程度,則應參酌醫師之專業意見、被害人實際治療回復狀況及一般社會觀念對於被害人之肢體機能是否受到限制而無法發揮一般功能等綜合判斷之,如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害人所受傷害業經相當診治,仍不能回復原狀或恢復進度緩慢、停滯,僅具些許機能,法院自可認定被害人之機能已達嚴重減損之重傷害程度,至若被害人最後終經治療痊癒,僅係能否依再審程序特別救濟,與現階段判斷重傷害與否無關」。(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換言之,相當的診治時間是以「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為判斷時
在具體案件中,鑑定人的意見對法院的判斷至關重要。例如,若被害者聲稱因事故喪失嗅覺,法院通常會依賴醫學鑑定來確定損害的嚴重程度及與事故的因果關係。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鑑定人的意見為參考,但法院可選擇是否採信。如果法院不採納鑑定意見,需提供充分的理由說明。
因果關係是判定重傷的重要因素。依據客觀歸責理論,行為與結果之間需具有「常態關聯性」,即損害結果應是行為的合理預見後果。例如,若嗅覺喪失發生於事故之後,且無其他明顯病變,法院可認定事故與損害之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這種判斷通常依賴生活經驗及專家分析,而非絕對的科學證據。
此外,法院在判斷重傷時需考量相當診治時間。最高法院的判例認為,傷害是否構成重傷,需經過一定治療期間後才能確定。如果治療後機能恢復正常,則不構成重傷;若仍無法恢復,則可認定為重傷。相當診治時間的具體長短,需視個案情況而定。法院通常以最終言詞辯論終結前的恢復情況作為判斷依據。
綜上,重傷罪的判定涉及複雜的法律和醫學問題,特別是關於「毀敗」、「重大」、「不治或難治」等術語的判斷。在具體案件中,法院通常會依賴醫學鑑定來作為基礎依據,同時根據法律條文和先例進行綜合考量。
如鑑定機構無法完全確定行為與結果之關聯性,固得由法院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取代,但重點在於此時是否有合理懷疑存在,尤其,法院在「相當診治時間」的判斷上,會綜合考量被害人的恢復情況、治療進度,以及醫療專家提供的意見來進行判斷。相當診治時間長短取決於具體案件中治療的進展情況。
-事故-刑事責任-重傷-
瀏覽次數: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