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問題-我要告你-論車禍的刑事處理方式

05 Oct, 2017

律師回答:

很多人沒有去過警察局、檢察署或法院,第一次去就是車禍案件,一般來說,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當然還是有例外的案件),故大都論以過失犯,一般的過失傷害罪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變形的從事業務的人,有「業務過失傷害」,導致被害人重傷有「過失重傷罪」(刑法第284條),另刑法第276條是過失致死罪之規定。

 

一般來說,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刑事政策重視的部分不是在刑事追訴而是如何透過民事賠償、道歉等方式,使被害人與加害人能夠「和解」,修補雙方關係,回復社會秩序,所以較小的過失傷害就是告訴乃論,換言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必須被害表明告訴之意思(刑法第287條參照),一般流程,是發生車禍,雙方報警,警方到現場畫圖及作初步的勘驗及採證,作當事人的訪談記錄,詢問當事人有無提告或和解意願,無和解意願且有提告意願,由警方將案件移送檢方偵辦,倘若當事人已自行和解或被害者不願提出告訴,則不告不理(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參照),檢察官和法官不會主動進行偵察和審判的程序,相較於此,若是過失致死,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涉及人命,警方會報請檢察官相驗確認死因後並主動進行調查,非經檢察官不得私了。

 

因此,被害人如由警方做完筆錄並表示提出告訴(拿到報案三聯單),轉送地檢署,這部分是屬於「刑事部分」,基本上你已經提出告訴了,接下來警方會通知對方製作筆錄,最後將偵查資料移送到檢察官那裡,那你就等候通知,檢察官應該會傳喚你去開庭、作證,至於多久不一定,大概一至兩個月不等。而過失致死案件,通常相驗當日會立刻開庭,由檢察官製作相驗、加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筆錄,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將加害人移請法院羈押或具保候傳。

 

基本上刑事部分,如已經於六個月已內提出告訴或已發動偵查,檢察官不見得會一直要你出庭,但一定會給雙方和解的時間及地點。過程中,至於要不要請律師,建議詢問律師,因為律師費用也應該考量划不划算,盡量以付費諮詢為必要,以避免律師為了委任收費而虛報情形發生。若對方一直遲遲不願和解,那就是先提出刑事訴訟是常識,要不然假設事發一開始沒有提出告訴,會有六個月告訴期間會不會逾期的問題與壓力,事後也可以撤回。

 

過程中可以先去調解,可以不用付錢,就在調解委員面前磋商、嘗試協調一下,雖沒有強制一定要調解成功,當事人間發表各自的意願與條件,看可不可以避免訴訟,也可以初步判斷對方的底線及相關事證,因此,也是不失為一個好方式,但是建議還是先對於事故發生責任,有共識再作調解,因此,一場事故發生時,除非證據明確,否則總是有人睜眼說瞎話,浪費大家時間,所以建議可以申請做行車事故責任鑑定,由專業的鑑定委員會做雙方責任釐清!所以不管事故大小,除非沒有拿到錢也沒有關係,所以事故時一定要報警並請警方依法處理,搜證或製作談話記錄,雖自行清理導致無直接證據,可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但畢竟事過境遷,難以釐清!

 

值得注意,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不具有絕對拘束檢察官或法官心證的法律上效力,但是雙方說不清時,最少可以作為一個鑑定肇事責任的機構,當當事人對警方所作的初步肇事責任研判有異議或疑問時,可申請送各地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現行一次收費新台幣3,000元,將來告到地檢署或起訴後到法院去時,檢察官或法官除非有反證或學術鑑定,否則主要就是依據鑑定結果來判定雙方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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