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犯罪有那些?全部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問題摘要:
車禍肇事的刑事處罰規定,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和非告訴乃論之罪。首先,談到告訴乃論之罪,這類罪行在法條中有明文規定,例如普通傷害罪、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這些罪行包括過失傷害罪、毀損器物罪等,依法必須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告訴。其次,提及非告訴乃論之罪,這類罪行的起訴不僅依賴於被害人的告訴,也可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而,檢察官若提起公訴,卻缺乏被害人的告訴作為追訴條件,法院應判決不受理。這些罪行包括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遺棄罪、過失致死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等。最後,指出告訴權限制及效力:告訴人應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喪失告訴權;並且告訴權一旦行使,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撤回告訴時也同樣影響其他共犯。
律師回答:
依刑法關於車禍肇事的處罰規定,應區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兩種類型,依不同罪名適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內容如下:
首先,關於告訴乃論之罪,此類罪行在條文中通常有明確規定,其特點在於犯罪被害人的告訴既是案件偵查的起因,也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條件。若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得對被告進行起訴,即便檢察官違法提起公訴,法院也應因欠缺追訴條件而判決不受理。告訴乃論的常見罪名包括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過失傷害罪」。以過失傷害罪為例,該罪適用於因疏忽而導致他人受傷的情形,如肇事者未經被害人提出告訴,則檢察官無權對其提起公訴。
依據刑法規定,肇事者在車禍事故中可能面臨多項刑事法律責任,視事故情節而定,以下逐一說明相關罪名及其適用情形。
刑法第276條 - 過失致死罪
根據刑法第276條規定,駕駛人若因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構成過失致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的成立須滿足駕駛人對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例如因疏忽、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行為導致事故發生。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依刑法第284條,駕駛人因過失行為導致他人受傷,將構成過失傷害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重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是擦傷、挫傷、撕裂傷等輕微傷勢,也屬於該條規定的傷害範疇,因此肇事者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後段 - 過失致人重傷罪
若事故造成被害人重傷,則適用刑法第284條後段規定。所謂重傷,是指刑法第10條第4項所列的情形,包括視能、聽能、語能或四肢機能的嚴重減損,以及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的身體或健康損害。需特別注意的是,這些傷害須對被害人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影響,才符合重傷定義。
刑法第185條-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是本罪的典型構成要件。所謂損壞,指對於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設施造成破壞,例如挖掘馬路導致塌陷、使橋樑斷裂或坍塌等具體行為。而壅塞則是指阻塞道路,使公眾交通受阻,即使未完全阻斷通行,只要其嚴重性足以與損壞相當,即符合本罪的要件。這些行為必須對公眾交通安全造成重大危險,方能構成本罪。
關於「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這部分指的是除損壞或壅塞以外的其他方式,使公眾交通安全面臨具體危險。這種危險並非實際的法益侵害,而是潛在的危險發生可能性,屬於具體危險犯。實務上對於「他法」的解釋較為寬鬆,任何導致不特定人生命或身體面臨危險的方式都可能屬於「他法」,如競速、蛇行等行為。但學界則主張應採較嚴格的解釋,認為「他法」應具備與損壞或壅塞相當的嚴重性,例如需達到道路壅塞或交通癱瘓的程度,方符合本罪的適用範圍。
以飆車競速或蛇行行為為例,這些行為雖在主觀上具危險性,但是否符合「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的構成要件,仍有爭議。針對超速、闖紅燈與逆向行駛等行為,最高法院在97年度台上字第731號判決中表示,僅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未必構成本罪,仍需檢驗是否達到損壞或壅塞的危險程度。
刑法第185條之3 - 不能安全駕駛罪
若駕駛人在飲用酒類或吸食毒品後駕車,可能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依規定,因該行為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的重點在於駕駛人在駕車時已處於無法安全操作的狀態。
刑法第185條之4 - 肇事逃逸罪
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致人傷亡後未停留現場,亦未查看或協助救護,而選擇離開現場,將構成肇事逃逸罪。根據規定,致人傷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事故中駕駛人無過失,若選擇逃逸,仍可能面臨刑責。
其次,非告訴乃論之罪,其特點是犯罪被害人的告訴僅僅是偵查案件的起因,並非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即使沒有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可依法進行調查並提起公訴。這類罪名包括刑法第185條之損壞或壅塞陸路罪、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第185條之4規定的「肇事遺棄罪」、第276條規定的「過失致死罪」以及第294條規定的「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以過失致死罪為例,若駕駛人因疏忽而導致他人死亡,即使被害人家屬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亦可主動提起公訴。
此外,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權受限於時效規定,犯罪被害人必須在自知悉行為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告訴權。若在期限內提出告訴,告訴權人亦可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然而,根據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的效力不僅及於特定被告,還涵蓋其他共犯。例如,若被害人對某一共犯提出告訴,其他共犯也會受到相同的法律追訴;反之,若撤回對某一共犯的告訴,其他共犯的刑事責任亦因撤回而一併解除。
總結而言,車禍肇事的刑事責任需根據罪名性質判定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並在具體程序中注意時效規定與法律適用問題。在律師的協助下,無論是受害人還是被告,都能更有效地應對法律挑戰,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與合法性。告訴權一行使,其效力即及於其他共犯,對於共犯一人撤回告訴時,其效力也及於其他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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