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為何?在刑事程序如何答辯?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涉及的刑事責任以及相應的法律條文。包括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遺棄罪、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以及毀損器物罪。這些法條針對不同的行為,例如酒醉駕車、肇事後逃逸以及因過失而造成他人死亡或傷害等,提出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處罰。這些法條的目的在於保障公眾安全,並確保對交通事故肇事者進行適當的懲處,以促進社會對交通安全問題的關注和重視。
律師回答:
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肇事駕駛人的行為,尚須受到刑法的評價。當然,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肇因都是因為「過失」所引起的,所以車禍事故的犯罪內涵比起其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要來的低。
什麼是「犯罪行為」?
關於國家對犯罪行為必須處以一定的刑罰,無論在學理上有多少不同的理論,這一點多數的人應該都不會反對。然而到底什麼樣的行為算是犯罪?什麼樣的犯罪該處以什麼樣的刑罰?要如何確定哪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簡言之,即為廣義的刑法典(普通刑法、補充刑法、特別刑法)中,所規定應受到國家刑罰權追訴的行為,換言之,就是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而應受到處罰。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交通事故肇事者可能成立以下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該條處罰損壞或壅塞道路設施,導致公共交通安全危險的行為;如行為人挖掘道路導致坍塌,或以其他方式造成道路通行受阻,即構成本罪。國內地狹人稠,尤其在交通尖峰時段,重要幹道上更是車如流水,而因交通狀況多變及各人用路習慣不盡相同,參與道路交通者偶爾埋怨他人駕駛行為,甚為常見,但要是對此憤恨不平而採取妨害他人用路權益的激烈手段,例如刻意在對方行車路徑前方以不正常煞車方式影響對方行進,或從旁緊貼對方車輛以壓縮對方正常路權等,都可能屬於強暴妨害他人行使自由駕車通行權利的犯行而構成強制罪。另外,假使用路人違反交通規則的態樣已經製造特定路段其餘用路人通行道路的高度危險,包含情節嚴重的蛇行、飆車、丟擲物品等,則可能成立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如果不幸因此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行為人更將面臨最重刑度為死刑的刑責,民眾們絕對不要以身試法哦!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行為人若因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影響駕駛能力的物品,導致無法安全駕駛而仍駕車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駛汽機車的行為人,將面臨至少有期徒刑兩個月以上(易科罰金須支付6萬元以上)的刑罰,而每個人身體代謝酒精成分的速率不一,即使是同一個人飲用相同種類及數量的酒,但在不同時間飲酒、對應不同身體近況也可能出現代謝效率有快有慢的情形,斷斷不可自恃酒量好或已經睡過覺就貿然開車/騎車上路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則針對「肇事遺棄罪」
發生車禍時,另一種可能出現的犯罪類型則是大家耳熟能詳的肇事逃逸。因為立法者考量到交通事故的傷者如能即時獲得妥善的救護,往往可以避免傷勢惡化或減少難以挽回的憾事,而且車禍當事人在場亦有助於警察機關有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所以立法者將車禍當事人擅自逃離事故現場的行徑明文列作犯罪行為,換句話說,車禍當事人於案發當下必須停留現場等候,若不是取得傷者同意或經到場處理員警等相關執法人員許可,不得自行離開,以防遭致刑罰加身。
另應注意的是,關於當事人對車禍發生有無過失責任的判斷,有時候未必一目然,然而不同車禍場景下的傷者均可能同樣急迫地需要他人施以援手,因此無論未來確認車禍責任應歸屬於何人,都不影響刑法要求車禍當事人留在案發現場,盡可能協助救護及靜候警方調查的結論喔,提醒大家切勿自認沒有違規或車禍與自己無關就隨意離去。
規範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後,未履行停留現場並採取必要救助義務即逃逸的行為。此類行為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因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過失致死罪」,其處罰範圍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若行為人從事特定業務並因業務過失致人死亡,刑度則加重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無過失發生交通事故的逃逸罪,對行為主體的認定學界存在討論。有學者提出應以「事前之嫌疑判斷」為依據,而非事後確認行為人是否與事故無關或不需賠償的結果。也就是說,駕駛人是否需要停留現場,應根據事故當下的情況進行判斷。以下分別說明不同情境的處理原則:
當駕駛人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直接碰撞,或者因車體或所載物品掉落導致事故發生時,無論事後是否確認駕駛人有違反交通規則,其均有義務停留現場。此類情況下,駕駛人作為動力交通工具的操作人,對於事故發生具有高度的歸責可能性,因此應該留在現場協助調查,協助釐清事故責任的歸屬。
另一方面,若駕駛人僅是間接參與交通事故,則是否需要停留現場,應視其先前有無違反交通規則而定。例如,若駕駛人因飆車等違規行為,導致其他人為閃避而發生事故,即便駕駛人自身未與他人碰撞,仍應停留現場。這是因為駕駛人的行為可能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任其離開將可能妨礙事故責任的調查。但如果駕駛人完全依規定行駛,而他人因其他原因發生事故,則無理由要求無過失的駕駛人停留現場。
針對是否以駕駛車輛與其他車輛或人員發生碰撞作為初步判斷的依據,學者認為可以接受。這種標準有助於迅速區分駕駛人是否可能對事故負有責任,也避免對完全無關的駕駛人施加過多的法律負擔。然而,此種判斷需結合事故具體情境進行靈活應用,避免過於僵化。例如,若事故現場的初步跡證明顯表明某駕駛人可能間接導致事故,則應適用更高的審查義務,要求其停留現場。
關於因過失造成他人受傷的情況,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訂定「過失傷害罪」
該條處罰因過失傷害他人者,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量刑基準;若致人重傷,則提升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倘若行為人因業務上的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重傷,刑度進一步加重,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則針對行為人對無自救能力之人具有法律義務或契約約定的扶助、養育、保護責任而未履行義務的行為。若因此導致他人死亡,行為人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導致他人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損壞或壅塞陸路罪」與肇事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與肇事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範的行為是故意犯,並且具有繼續犯的性質。其行為特點在於,行為人服用酒類、毒品等影響駕駛能力的物質後,明知自己不能安全駕駛卻仍執意駕車,此違法情狀在行為人未放棄駕駛行為的期間內均持續進行。因此,該行為本身與後續因駕駛不當而肇事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應被視為不同的行為,兩者不構成同一行為,應分別處斷。認為上述兩種行為具有行為主體上的連續性,但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同一行為。然而,在某些極特殊的情況下,兩罪之間仍有可能構成想像競合。例如,若行為人處於酒醉狀態,其行為受到嚴重影響,導致錯誤操作交通工具,如誤將油門當作煞車板,啟動車輛後立即失控撞上路人。此種情況下,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的故意行為與其因錯誤操作而造成的肇事過失行為,在社會觀念上可能被視為同一行為。此時,根據想像競合的規定,應適用處罰最重的罪名,而非分開處罰。如何判定兩罪之間的關係,需從具體案件的事實出發,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與客觀行為特徵進行綜合判斷。例如,若行為人在長時間駕駛過程中,因酒精或毒品影響導致注意力分散,而未能察覺前方危險,最終引發車禍致人傷亡,則其不能安全駕駛的故意行為與過失肇事的行為應視為獨立的兩罪。而在上述特殊情境中,若行為人因醉態而即刻發生事故,則可能因行為連續性和時間上的近接性,被認定為同一行為。
(法務部(88)法檢字第002670號函)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與肇事致人死傷的過失行為
若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導致受害人死亡或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發生交通事故並逃逸,導致受害人傷害(輕傷),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肇事者致人死傷,但經調查證明無過失,則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責。
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立即停車查看,解事故情況,並積極採取救助措施。例如,聯繫急救機構、向警方報案等。即使在無過失的情況下,肇事者若因恐懼或慌亂選擇逃逸,也將被認定為刑事逃逸,進而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此外,對於輕傷案件,地檢署可能基於各方調解結果給予緩起訴處分,但肇事者應在偵查或審判過程中主動配合,並努力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減輕刑責。
以上各罪名涵蓋交通事故肇事者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依據具體情節及行為後果而有所不同,從過失致傷、過失致死到肇事遺棄及危險駕駛,均可構成不同罪名。這些規定的核心在於保護公共安全、維護交通秩序,並對因疏忽或惡意行為導致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的行為人進行法律上的懲戒與規範。
在面對法律責任時,如何進行有效的答辯,是影響案件結果的重要關鍵。答辯的核心在於陳述事實、提出證據並闡述法律見解,以維護自身權益。首先,應該對案件的事實背景有清晰的掌握,準確解案件的每一個細節,例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以及各方行為。對於交通事故案件,需要確認是否有相關的行車記錄器影片、目擊證人的證詞、警方的初步認定報告等,這些資料有助於釐清真相並支撐答辯內容。
其次,要清楚案件涉及的法律條文及其適用範圍。例如,若涉及刑法的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或肇事逃逸罪等,應解相關條文中的構成要件,並針對這些要件逐一進行辯護。例如,針對過失致死罪,可以論證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過失,以及事故結果是否與自己的行為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如果能證明自身已經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例如遵守交通規則、行駛速度正常等,即可對過失的存在提出質疑。同時,可以通過專業鑑定報告或目擊者證詞,說明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可能並非自己的過失行為,進而排除法律責任。
在肇事逃逸罪的答辯中,應重點針對逃逸行為進行解釋。需要證明自己在事故發生後沒有主觀故意逃避法律責任。例如,可以說明自己離開現場是因為情勢緊急,或者並未意識到已經發生事故。如果能夠提出客觀的證據支持,例如當時的醫療需要、現場混亂等,都有助於說明自己離開現場的正當理由。同時,若事後主動聯繫警方或傷者,也可作為減輕責任的重要因素。
此外,法律上的程序正當性問題也是答辯的重要方向。如果在案件調查或處理過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例如警方未依法通知當事人、證據採集不合法等,應立即指出並要求法院排除不合法的證據,進而影響整體案件的裁決。
在答辯中,情緒的管理與語言的運用也至關重要。應保持冷靜,避免過度情緒化的表達,以免給法官或檢察官留下不良印象。答辯時應條理清晰,重點突出,避免過度冗長或不相關的陳述。在法律適用部分,可以援引類似的案例或判例,說明自己的行為與構成犯罪的標準不符,進一步鞏固自己的主張。
最後,律師的專業協助是答辯成功的重要保障。在準備過程中,可以與律師討論案件細節,制定答辯策略並收集必要的證據材料。律師還可以協助分析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提出專業的法律見解並進行有效的抗辯。如果案件進入調解或和解階段,律師也能幫助當事人與對方進行談判,爭取最有利的結果。
總之,答辯的成功關鍵在於全面掌握案件事實,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合理運用證據並進行有力的法律抗辯。同時,良好的溝通技巧和專業律師的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通過充分準備和有效表達,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的權益,爭取到最佳的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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