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動物加害刑事案件處理中,擬定策略?
問題摘要:
動物加害事故的刑事責任通常涉及飼主或管理人的過失行為。在動物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飼主若未盡相當管束義務,可能面臨刑事法律責任。例如,若「人」因動物攻擊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或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但若受害者是另一動物,由於動物在法律上被視為「物」,除非能證明對方有故意毀損行為,否則難以構成刑事責任。在實務中,飼主對動物的行為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尤其對具有攻擊性或有傷人記錄的動物,更應採取適當的防範措施。例如,飼主若未能合理約束動物,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即使受害人有挑釁行為,也無法完全免除飼主的過失責任。此外,事故發生後,蒐集關鍵證據尤為重要,包括拍攝現場照片、保存醫療診斷書、調查動物歸屬等,這些都可作為追究責任的重要依據。
律師回答:
曾發生飼主放任其飼養的狗在馬路上自由行動,該狗突然衝向對向車道,導致一名騎士為閃避緊急煞車,機車因此失控摔倒並滑行數公尺,最終不幸送醫後不治身亡。
關於這個問題,意外事故之事件的刑事告訴往往是雙方談判的籌碼,雖然提出告訴不難、撤回告訴也不難,許多「眉角」常常被一般民眾忽略,也因此一步錯、步步錯,最後喪失許多寶貴權益,列出幾項在實務上必須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罪及過失重傷罪。因過失傷害他人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不論傷勢輕重,司法介入的前提是被害人提出告訴(同法第287條)。至於,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則非告訴乃論之罪,然而,除非事證非常明確,否則仍由被害人(告訴人)主動積極處理之必要。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需在「知悉犯人之時」起算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超過期限,即使事實成立,告訴也不具法律效力。例如,若1月1日小強與小華發生車禍,直到9月1日才提出告訴,已超過法定期間,此時提告將不被受理。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飼主應依飼養動物之品種、體型大小、重量、習性等,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措施。
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所謂「適當之保護措施」,包括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並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由成年人伴同,始符合規定。若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若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
因此,飼主需對其動物的行為負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對具有攻擊性或過往有傷人記錄的動物,更應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
動物加害事故之刑事責任
動物侵害他人權利時,飼主有無法律責任?
如果是「人」遭動物攻擊受傷或死亡,飼主可能會因為未盡相當管束義務防止所飼養之動物傷害他人,而負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如果被攻擊受傷或死亡的是自己養的「動物」,因為動物在法律定位為「物」,除非能證明對方有毀損故意,否則因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不處罰過失行為,很難構成刑事責任。
再者,若動物傷人是因對方挑釁或刺激所致,飼主還有無法律責任?倘飼主有未盡管束義務之過失行為,致他人遭其飼養之動物攻擊而受傷或死亡,即應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責,縱被害人同有過失,仍無解免於飼主之過失責任。
動物加害他人事故,責任主體通常是動物的飼主或管理人。事故發生後,應立即拍攝受害者傷勢及現場照片,以證明傷害與動物行為的因果關係。同時,受害者需至醫院治療,並保存醫療診斷書、收據及相關證明,這些是請求賠償的重要證據。進一步調查動物歸屬,確認其飼主或管理人,例如通過目擊者或鄰里訪查了解情況。此外,若該動物過往曾有攻擊行為記錄,則更能證明飼主未妥善管理的責任。針對此類案件,可選擇提出刑事告訴,若事故造成人身重大傷害或死亡,飼主可能因過失傷害或致死罪負刑事責任。
如何提出告訴?
但無論哪種類型的事故,重點均在於明確責任主體、蒐集關鍵證據並遵循告訴期間的程序規定,確保合法權益。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的規定,被害人可以撰寫一份刑事告訴狀給警局或地檢署,也可以直接到警局或是地檢署製作筆錄提出告訴,不論採取何種方式,都要明確記載提出告訴的意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這是很重要的程序要求,超過一天、一分、一秒,提出告訴就會變成不合法。
在意外事故刑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擬定策略至關重要,需要綜合考量案件事實、法律依據及訴訟進程。諮詢律師並委任專業法律代表參與全程處理。律師能提供法律意見、撰寫法律文件及在庭審中為當事人辯護,確保權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以下是一些策略建議:
全面蒐集事證
確保第一時間保存與事故相關的所有證據,包括現場照片、影像紀錄、目擊證人的證詞、醫療診斷書等,必要時申請調取監控錄影或其他客觀證據。這些資料有助於還原事實,為案件提供支持。
評估責任比例
依據事故經過,分析雙方過失比例。可以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或相關機構申請專業鑑定,為案件提供具權威性的依據。過失比例的確認對刑事和民事責任判定至關重要。
確定法律責任
根據事故性質判斷可能涉及的罪名,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理解相關法律條文及刑事訴訟程序,明確案件的法律定位,為接下來的處理提供方向。
妥善應對偵查與刑事訴訟,並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在偵查階段,面對檢察官或警方的調查,同時行使合法權利,例如保持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及提出有利證據。審理階段需制定應對策略,包括是否認罪、尋求和解等。若案件進入刑事審理階段,若案件進展較為複雜,例如涉及多方責任或大額賠償,需考慮訴訟過程中的各種可能性,制定分階段的策略,靈活應對新情況,確保案件順利解決。
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所稱之「占有人」,係指對動物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立法上就動物占有人侵害責任,係採中間責任原則,即先行推定動物占有人有過失,若其抗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則須依動物種類、性質,就其已盡相當管束,或縱經相當管束亦不免發生損害等節,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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