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法院,如何論罪科刑?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對被告的論罪科刑過程。如被告在事發後留在現場,並主動向警方承認肇事者身份的情況,符合自首的要件,及法院綜合考慮了被告的過失、態度、家庭背景等因素,法院在論罪科刑時的審慎在於考量所有因素。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刑法的重點是透過懲罰不當的駕駛行為來保障公共安全。肇事者的責任不僅在於事故的過程,更在於事故後的處置方式。駕駛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應該即時履行救助義務,否則不僅會面臨更嚴重的刑事責任,還可能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被加重處罰。「交通刑法」指的是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的刑事責任,主要規範了駕駛人因過失或故意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在交通刑法領域,重點在於懲罰駕駛人在事故中的不當行為以及事故後的處置方式,以保障公共安全。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人應即時履行救助義務,否則不僅面臨更重的刑事責任,還可能在後續的法律程序中遭到加重處罰。
刑事量刑-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常見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即如何疏於注意行車安全情節,如違反號誌管制,且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致被害人受有前揭傷害,應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態,如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法院之調查程序及調解時,被告生活狀況生活狀況均偕同其法定代理人及保險公司到場,被害人就損害賠償之金額,因認知差距過大而無法達成和解,足見被告應非毫無彌補之誠意;又審酌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生活狀況,如無何經論罪科刑之前案紀錄,素行良好,再審酌被告之過失情節、被害人所受傷勢,及被害人表示不願原諒被告之意見、自陳現就讀大學之智識程度,沒有打工及收入、未婚、無子女、不需扶養父母親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等綜合判斷。
刑事緩刑-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當肇事者在刑事案件中承認錯誤並主動賠償受害人時,這會影響刑事案件中的量刑。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犯罪動機、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行、過失程度等因素。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後積極賠償受害人,法官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減輕處罰或給予緩刑。
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刑罰
《刑法》第62條規定,如果肇事者在肇事後主動承認責任,並告知警方自己是肇事者,則可被視為自首。自首行為會導致刑罰減輕。被告在肇事後留在現場,且在警察到場後主動向警察告知自己就是肇事者,符合自首的要件,所以可以減輕其刑。所以,這告訴大家,若是肇事請務必留在現場,並對到場處理的員警坦承其事故過程,如此是可以得到減輕其刑的效果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刑責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三、酒醉駕車。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在這個部分,法院在審理的時候發現,即令檢察官起訴沒有列在其中,法院仍要在踐行法定程序後,變更起訴的法條。
刑事量刑與民事賠償的交互關連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常常會同時產生。刑事責任部分處理的是駕駛人違法行為應受的刑罰,例如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等。而民事責任則涉及被害人的賠償請求,包括醫療費用、精神賠償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這類案件允許在刑事訴訟中同時處理賠償問題。但如果賠償問題過於複雜(例如涉及大額賠償或多項損害),法官可能會將該部分移送至民事庭處理,但是重點在於交通案件通常是外觀包裝刑事的民事案件,因為通常民事案件通常受到刑案的影響,而刑事案件處理也會因為肇事者已賠償被害人而輕判、緩刑或撤告。
在刑事訴訟中,受害人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這使得案件的審理更加方便,避免受害人需要在刑事訴訟之後再次提起民事訴訟。然而,如果案件過於複雜,或損害賠償涉及大額金額和多項損失,法官可能會將賠償部分移送至民事法庭單獨處理。
刑事與民事問題在同一案件中一併處理,避免兩次訴訟。如果肇事者在刑事案件中已經賠償了受害人,法院在量刑時可能會考慮這一點,從而減輕處罰或給予緩刑。
刑事案件的判決結果會影響民事賠償的責任。例如:如果法院判定肇事者在刑事案件中有過失,這一判決可以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在民事賠償過程中,肇事者可能會試圖與被害人和解,達成賠償協議,這樣可以在刑事案件中獲得較輕的刑罰。
如果肇事者試圖和解但未能成功(如賠償金額分歧過大),則這不一定會導致刑期加重,但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溝通情況,評估肇事者是否具備誠意。在某些情況下,肇事者即使無法達成和解,但如果積極面對法律責任,仍有可能獲得較輕的刑罰。
民事賠償對刑事案件的影響
如果肇事者在刑事訴訟之前或訴訟過程中與受害人達成和解並進行了賠償,這會對刑事案件的結果產生正面影響,具體表現為:
減輕處罰:法官在量刑時通常會考慮賠償的情況,可能會減輕對肇事者的刑罰。
緩刑的可能性:在有賠償且被害人撤告或同意和解的情況下,法官可能會判處緩刑,特別是在過失傷害罪等輕罪中。
和解後撤告:部分情況下,受害人可以撤銷告訴,特別是在過失傷害罪等告訴乃論的罪名中。
綜合考量的司法策略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肇事者通常會採取與受害人和解並達成賠償協議的方式,以降低刑事責任的風險,這是非常常見的處理策略。因此,從法律策略上,應及早與受害人接觸,嘗試解決民事賠償問題,這樣有助於爭取較輕的刑事處罰。
在論罪科刑的最後一段,都是法官對於被告在本案件中的一切去做審酌。例如行為態樣、有無前案紀錄、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和解不成的原因,被告的學、經歷背景、經濟狀況及婚姻或家庭狀態等做出綜合的評斷。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密切相關。刑事案件的處理會受到賠償行為的影響,特別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可能根據肇事者的賠償情況來作出輕判甚至緩刑的決定。同時,民事案件也常常受刑事判決的影響,刑事責任的確定會為民事賠償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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