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時點為何?

13 Oct, 2017

問題摘要:

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確實為被害人提供了一個方便且有效的途徑來追求賠償。這種程序使得被害人無需另起一場民事訴訟,而是可以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同時解決賠償問題,大大節省了時間和精力。此外,透過共用證據和調查結果,附帶民事訴訟也能夠確保公正的審理,並避免重複的訴訟步驟。然而,被害人必須注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以免超過法定時效或程序上的限制。在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害人應該儘早提出相關訴訟請求,以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害。若拖延過久可能會導致無法提出賠償請求,除非在一定的情況下,如上訴程序尚未結束,才能夠提出。因此,被害人應該儘早尋求法律諮詢,確保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

 

律師回答:

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事訴訟,乃係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犯罪事實於刑事訴訟中已為嚴格之證據調查,且該犯罪事實即為造成損害之原因事實,為避免民、刑判決歧異及訟累,藉由因犯罪受侵害之人免納裁判費、減輕其主張及舉證責任等特別程序,由刑事法院同時判決。

 

該特別程序雖就當事人資格、請求範圍及起訴時間設一定之限制,惟仍規定法院認該案件繁雜者,得裁定移送民事庭。是附帶民事訴訟雖附麗於刑事訴訟而由刑事法院審理,但未變更其私權紛爭之本質,如不符合該程序要件,亦僅不得享有上述特別程序之利益,仍得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犯罪被害人若提告後,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害人可以藉由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方式,向刑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的人請求回復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這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好處除了刑事相關卷宗證物及調查程序、法院心證均可以繼續沿用,而被害人不用再花時間去證明被害過程,被害人不必另外再向法院繳納一筆裁判費,注意祇有裁判費,但其他訴訟費用,如證人或鑑定費,法院仍會命被害人繳納。尤其,發生車禍之時,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方便被害人調查相關事證,查清案情後,再以民事程序求償,乃係台灣一般常見的處理方式。

 

在台灣,犯罪被害人可以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追求賠償,這種訴訟方式能夠讓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同時解決民事賠償的問題,具有多項優點:

 

證據共用:刑事訴訟中所使用的證據、卷宗及調查結果可以直接應用於民事賠償的要求中,被害人因此不需要再另外進行繁瑣的證據收集和證明過程。

 

省時省力:由於不需要重啟一個獨立的民事訴訟,被害人可以節省大量時間和精力,這在車禍案件中尤其有用,因為相關事證和責任判定通常在刑事訴訟中已有所調查和結論。

 

減少訴訟費用: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無需支付額外的裁判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一些訴訟費用,如證人費用或鑑定費用,仍需被害人負擔。

 

至於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的規定,在檢察官起訴後,被告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因此,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請求的時間點,即是檢察官起訴,所謂起訴,就是收到起訴書或簡易判決聲請書,被害人最快在檢察官起訴提出,而最遲要在刑事訴訟程序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

 

倘若拖過時間,除了除非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到第二審,否則不得再行提出,因此,告訴人最遲刑事訴訟程序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但是如果民事請求權時效沒有消滅(在知悉犯罪時起2年內)仍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過是要付裁判費。所以車禍被害人切記,檢察官起訴後一定要快點寫附帶民事訴訟狀,不會寫或寫不好,可以請律師代勞。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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