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為何要告刑事?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處理車禍案件或其他法律糾紛時,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之間的區別以及重要性。作者警告人們不要混淆這兩個程序,並強調不應該使用以刑逼民的方法來解決法律糾紛,因為這可能構成誣告罪,而且有風險得不償失。投保責任險的重要性,並解釋保險公司在涉及刑事責任時的立場。

 

律師回答:

在實務中,處理車禍案件時,最常見的程序方式是被害人先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雖然也可能提起過失致死或過失重傷害的告訴,但以過失傷害為例最為普遍。通常在刑事告訴階段,雙方會嘗試進行和解,如果無法達成和解,被害人則會在刑事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這種操作方式源於刑事與民事程序的特性及被害人對程序效果的期待,但也常反映出一些問題。

 

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是兩套幾乎獨立的程序,但很多人在實務操作中,經常將兩者混為一談。之所以選擇先提起刑事告訴,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刑事告訴的期限僅有六個月,相對較短,因此被害人通常傾向於先保全這個權利;其二,部分人認為刑事程序對被告的威嚇效果較強,因此利用「以刑逼民」的策略,希望在民事賠償談判中占據有利地位。

 

實務上最常走的程序方式,是被害人先提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也可能是提過失致死、過失重傷害,但這邊先以比較常見的過失傷害來舉例),然後再看是否能夠和解,如果不能和解,等到起訴之後被害人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其實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是幾乎沒有關聯性的程序,但是很多人遇到車禍案件,常常把這兩個程序混為一談。而為什麼大家喜歡先提出刑事告訴,一方面是因為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比較短,另一方面是因為很多人在處理刑事和民事法律糾紛的時候,喜歡「以刑逼民」,但是我並不鼓勵大家這麼做。

 

所謂以刑逼民,就是告訴人認為自己可以告對方刑事,也可以告對方民事,可以走刑事訴訟程序,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程序。但是告訴人故意不先走民事訴訟程序,只走刑事訴訟程序,因為刑事程序對於被告的威嚇效果比較大,告訴人希望透過這樣的威嚇效果,讓自己在談民事賠償的時候占上風,當對方怕,就會願意與告訴人民事和解,付出和解金,以求刑事程序的有利效果(比方撤回告訴之類)。

 

這類的以刑逼民手法,不只在車禍案件常見,在很多財產犯罪比方詐欺、侵占或是妨害名譽等案件也常見,但是大部分的檢察官都很討厭收到這種案件,對於提告的人也不一定會太友善,原因很簡單,檢察官的職責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並不是當告訴人的討債打手的,如果檢察官覺得你把他當討債的打手,他就會很不爽。

刑案跟民案本來要件就不相同,可以成立民事賠償不一定會成立刑事犯罪,可以成立刑事犯罪也不一定會成立民事賠償,刑事程序檢察官的職責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去判斷被告的行為有沒有觸犯刑事法律,要不要起訴,這才是檢察官的主要職責,他的職責並不是幫被害人要到賠償金。

 

「以刑逼民」是一種常見但爭議頗大的手法,特別是在車禍案件及其他財產犯罪如詐欺、侵占、妨害名譽等案件中尤為突出。其核心策略是,告訴人選擇先提起刑事告訴,因刑事程序對被告可能產生較大的心理壓力,使得被告更願意和解並支付賠償金。這樣的做法看似能有效促成和解,但實際上也引發了不少問題。首先,刑事程序的設計初衷是追訴犯罪,而非為被害人討回賠償金。檢察官作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判斷被告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需要提起公訴。如果被害人過度利用刑事程序以達成民事目的,會引發檢察官的不滿,因其並非討債的工具。一些檢察官甚至可能對這類案件采取消極態度,認為被害人試圖濫用司法資源。

 

其次,刑事與民事案件的要件本就不同。即使行為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也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反之,成立刑事犯罪也不必然意味著一定要賠償。例如,在過失傷害案件中,即便駕駛人因疏忽導致他人受傷構成犯罪,但若無明確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直接造成損害,可能仍需透過民事訴訟才能取得賠償。因此,刑事程序與民事程序不能簡單等同。

 

在財產犯罪中,這種「以刑逼民」的行為更加常見。例如,某些欠款或商業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但被害人可能試圖將其包裝為詐欺案,寄希望於刑事程序施加壓力。然而,這類案件若未達到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檢察官多數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尤其是單純的欠款不還、公司拖欠貨款等,根本不屬於刑事管轄範圍,應通過民事法院解決。將民事糾紛訴諸刑事程序,不僅徒增司法負擔,也可能對被告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更需要注意的是,隨意濫用刑事程序可能觸及誣告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若行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實並提起告訴,將構成誣告罪。對於被害人而言,濫提刑事告訴不僅難以達成目的,還可能引火上身,導致自己需面對刑事責任。因此,即使有律師建議如此操作,也應審慎考量其合法性與可行性。

 

尤其很多財產犯罪,比方詐欺案,有時候只是單純的欠錢不還,或是公司拖欠貨款,根本就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應該去民事法院起訴,偏偏告訴人覺得刑事程序比較可以嚇唬對方,或是認為檢察官很好用,所以就提出刑事告訴,這樣的情況大部分都會不起訴處分。

 

以刑逼民的策略在實務上確實具有一定效果,尤其在車禍案件中被頻繁使用。檢察官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詢問雙方是否有和解意願。如果雙方表示願意和解,案件會移送至法院調解庭,由調解委員協助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在告訴乃論之罪(如過失傷害罪、誹謗罪)情況下,告訴人會撤回告訴,檢察官隨即結案;而對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如詐欺罪、侵占罪),若達成和解且告訴人表明不追究,檢察官多數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或從輕處理,這對檢察官而言也是相對輕鬆的解決方式。然而,問題往往出現在和解不成立的情況下。

 

在車禍案件中,只要被害人確實受傷且被告存在過失,構成過失傷害罪的可能性就很高,因此檢察官通常不會認為被害人提出告訴是無理取鬧。但和解能否談妥則取決於雙方的意願和條件。如果和解成功,民事責任可隨刑事程序的撤回告訴一併解決;但如果談不成,被害人仍需提起民事訴訟,否則無法獲得賠償。通常情況下,被害人會在刑事案件進入起訴階段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以便同時解決兩方面的問題。

 

許多人會為車輛投保責任險,這種險種除了強制險外,是非常值得投保的一種保險。責任險在車禍後扮演重要角色,但其作用主要集中於民事責任範圍,對刑事責任並不涵蓋。若事故未涉及人員傷害且不涉及刑事責任,完全可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若涉及人員傷害,就會牽涉刑事責任,這時需要律師協助,而不是僅依賴保險公司處理。

 

保險公司的立場相對簡單:當被保人需承擔民事責任時,保險公司會出面代為賠償。然而,實際操作中,賠償金額常成為爭議點。例如,被害人可能認為應賠償100萬元,但被告和保險公司僅認為應賠50萬元,這種情況下和解往往無法達成。更麻煩的是,即便被害人和被告雙方達成共識,但若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金額(如堅持只賠50萬元),和解仍可能破局。保險公司通常僅依據保險契約賠償,超出範圍的部分則需被告自行負擔。

 

若事故僅涉及財產損失且不涉及人員傷害,情況則相對簡單。加害人或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判決賠償金額。法官的裁決對各方具有約束力,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賠付確定的賠償金額,如判決為100萬元,保險公司理應全額支付。然而,刑事責任則是責任險無法涵蓋的領域。若被害人提起刑事訴訟,保險公司不會介入,這時候加害人需自行應對刑事責任。

 

被害人之所以偏好提起刑事訴訟,是希望通過「以刑逼民」的方式在談判中占據有利地位。刑事訴訟的威懾力讓加害人更願意妥協和解。然而,加害人面對刑事責任時,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解決問題是不現實的,保險公司的態度通常是:民事法官判決多少,他們便賠償多少,與刑事責任無關。

 

在實務中,「以刑逼民」的策略確實有一定成效,但其適用需謹慎,避免濫用刑事程序造成法律後果或損害司法公信力。無論是被害人還是加害人,理性處理糾紛、正確運用法律途徑,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

 

在實務中,當涉及車禍等過失案件時,加害人先面對刑事程序的情況相當常見,尤其是被害人多以刑事程序為談判籌碼,希望藉此促成和解。然而,刑事程序的結果可能對加害人產生重要影響,特別是在過失傷害案件中。

 

刑事程序對加害人的影響

 

前科記錄

若刑事程序判決有罪,無論是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加害人將會留下前科。對於一向守法的公民來說,前科記錄對個人名譽和日後生活可能造成負面影響,特別是從事需要良好背景審查的行業時,這點尤其顯著。

 

易科罰金

刑事案件中的刑責通常不會直接導致被告入獄,尤其是過失傷害罪多屬輕罪,但會以易科罰金的方式代替短期刑期。例如,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按一天折算新台幣1000至3000元計算,罰金額度可能達到12萬元以上。需要注意的是,罰金繳交給國庫,與民事損害賠償無關,且保險公司不會代為支付這筆罰金。

 

民事和解對刑事程序的影響

在刑事程序中,如果被害人同意和解並撤回告訴,對於告訴乃論的罪名(如過失傷害罪)案件而言,刑事程序將因此終結,加害人不會留下前科,也無需支付罰金。即使是非告訴乃論罪(如過失致死),和解也可能影響檢察官的處理方式,例如作出不起訴處分或從輕處理。

 

所以當有涉及刑事程序的時候,可別呆呆的通通交給保險公司專員處理,還是找個律師處理比較實際。另外還有一種解決方式,就是以剛剛的例子來說,被害人覺得應該賠100萬,被告覺得應該賠50萬,保險公司也覺得應該賠50萬,最後被告妥協賠100萬,由保險公司賠50萬,被告自己貼錢賠50萬,和解成立,撤回告訴。法官有時也會暗示加害人,假如你被判四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四個月的罰金是12萬,不如賠給被害人,換個撤回告訴沒有前科之類的。

實際的情況千變萬化,這就需要臨場憑著法學知識去反應。但有沒有可能刑事程序最後無罪呢?也不是沒有可能啦~如果加害人根本沒有過失,或是被害人沒有受傷,那當然就無罪。\

 

總體而言,刑事與民事程序各有其適用範疇與功能,混淆兩者或試圖濫用刑事程序來達成民事目的,並非理性或可取的方式。在處理車禍或財產犯罪案件時,被害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法律途徑,遵循程序正義,既保障自身權益,又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事故-車禍-刑事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271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77條=刑法第284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