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事故有什麼刑事責任?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火災是人們最不願面對的災害,但一旦發生,隨之而來的法律責任和賠償問題無法避免。法律對火災的刑事責任有明確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指出,故意放火燒毀住宅、建築物或交通工具,將面臨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因過失引發,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而刑法第175條則規範燒毀非住宅物品導致公共危險的情形,責任依損害程度而異,例如燒毀機車若波及房屋,需同時負擔第173條的責任。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也是火災常見的法律責任。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傷害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276條則針對過失致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和解是減輕刑責的關鍵,尤其在非故意案件中,和解能避免留有前科記錄。火災案件中,雙方爭執常因賠償金額認知差異而僵持,此時專業人士如調解委員或律師的介入能有效促進和解。和解不僅減少訴累,也避免過重刑責。最終,處理火災責任需綜合考量刑事與民事層面,公平的證據和專業協商是關鍵。火災調查結果的紀錄與運用是一項高度專業化且系統性的工作,旨在確保調查過程的完整性與科學性,並為後續的消防安全規劃和司法處理提供準確依據。調查完成後,需製作正式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或「火災原因紀錄」。

 

律師回答:

火災是人們最不願面對的災害之一,但火災發生後,隨之而來的一連串法律責任和賠償問題往往不可避免。針對火災的刑事責任,法律對於故意或過失引發火災有明確的規定。火災涉及的民事責任主要在於損害賠償。凡因火災導致財物損失的受害人,均可向責任方請求賠償。實務中,受害人需提供損害證明,例如財產損壞的單據或照片,來支持理賠主張。若能與火災戶達成和解,通常可減少訴訟的複雜性並提高賠償的實現可能性。然而,在許多案例中,因缺乏有力證據,法院裁定的賠償金額往往不如受害人預期。

 

雖然在面對親人意外過世,家屬通常很難馬上與被告和解,此時若由第三方,像是調解委員、或請律師、法官居中協調,這時有專業人士幫忙分析案情,和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和解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雙方民事爭取達成和解:如果雙方和解,法官往往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否則互告到底,因為過失致死往往很容易因此入獄。若不幸發生死亡火災,建議肇事者勇於負責,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就有可能會降低刑責。

 

具體情境下的法律責任有以下幾種情形:

故意放火燒毀住宅或建築物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173條,故意放火燒毀供人使用的住宅或建築物,將處以嚴重刑罰,包括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放火僅造成未遂,仍將受到處罰。若火災並非故意,而是過失引發,例如廠房內設備故障導致失火,則依第173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如燒毀非住宅等之機車引發火災的法律責任

針對放火燒毀非住宅或建築物的情形,如燒毀停放於騎樓的機車,若同時造成公共危險,將適用刑法第175條規定。若因機車失火波及房屋,則行為人需同時負擔第173條的刑事責任。這種情形下,責任的認定需考量放火行為是否達到公共危險的程度。

 

電線老舊或操作不慎導致火災的法律責任

若火災因電線老舊或工作操作不當引發,情境不同將對責任歸屬產生影響。例如,若僅有室內物品損壞,且未影響房屋結構,則依刑法第175條第三項處以拘役或罰金;但若導致房屋受損,則適用第173條第二項規定。此外,若火災蔓延至鄰居住宅或其他建築,行為人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過失傷害(刑法284條):

如果只是發生一般的傷害,如果火災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而且對造有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如果發生輕微的傷害,例如挫傷、擦傷等一般傷害,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不過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告訴人願意撤回告訴,就可以不受此罪的追訴。爭取民事上和解不要有前科:如果火災發生後有留在現場處理,沒有肇事逃逸,就符合自首的要件,原則在法院並不會重判刑期。但實務上還是建議雙方可以先坐下來調解,如果能夠達成和解是最好的,和解的條件要加入對方撤回本罪的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有時火災雙方爭執不休,很多是因為肇事雙方覺得對方請求不合理,或是有獅子大開口的嫌疑,這時最好利用調解的時候,請調解委員或是律師幫忙協商。第三人介入通常比較有經驗和請求依據,不會雞同鴨講,和解成功的機率比較高。因為如果被判刑期,易科罰金通常也與和解的金額差距不大。所以律師在有機會和解的狀況下,都會建議大家談判一個合理的賠償才是上策。因為和解不但可以減少訟累,也不會不小心就有前科,利用專業去談判可以省錢減少糾紛。

 

過失致死(刑法276條):

因火災導致有人員死亡,即觸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是火災造成過失致死,因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罪,雖然可以和受害者的家屬達成民事上的和解,但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的義務,法院也必須依法判決。因為有人死亡,就不像過失傷害罪還有機會讓對方撤回訴訟。

 

在處理火災相關責任時,故意或過失的判定尤為關鍵。故意放火通常伴隨較重的刑責,而過失行為則依損害程度量刑。此外,火災引發的民事糾紛,雖多以和解為主,但仍需法律依據支撐。例如,提供完整的損害證據、證明財物價值等,是受害人獲得公平賠償的關鍵。

 

火災調查鑑定

針對火災事故,事證的搜集應集中在火災起因、責任方及相關違法行為。火災發生後,立即聯繫消防部門進行鑑定,獲取專業火災起因報告,並用照片或影片記錄現場情況以確保有足夠的視覺資料支援法律主張。還需收集與火災相關的文件,如房屋結構圖、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和維修記錄,若涉及設備故障則要取得相關憑證。此外,目擊者的陳述對於還原事故經過也至關重要,應及時記錄目擊者的證詞。在完成證據蒐集後,可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向警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確保責任方受到追究。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的目的是全面解析火災發生的原因、損害情況及相關對策,為火災預防、救援措施、消防行政及司法偵查提供依據。火災調查的目標包括作為火災預防措施的參考、改善搶救對策、協助消防行政措施制定及支持司法調查。內政部消防署規定,火災分類分為A1類、A2類及A3類三種,A1類指造成人員死亡的火災,A2類包括人員受傷、糾紛、縱火或原因待查的火災,A3類則為其他火災案件。火災調查範圍主要分為原因調查及損害調查。原因調查包括起火原因、發現及通報過程、延燒狀況、避難路徑及消防設備使用情況;損害調查則涵蓋人員死傷、物品損害及財物損失評估。火災調查由起火地消防機關負責,若火勢延燒至多區域,由起火點管轄機關主導,其他機關協助,爭議或起火點不明時則由內政部消防署指定機關負責。車輛火災由起火地管轄機關調查,舟船火災於港區內發生由港區消防機關負責,外海則由註冊港消防機關處理,特殊情形由消防署指定機關調查。內政部消防署可調派其他消防機關支援調查,若調查涉及其他事業主管機關,需提前協調配合。通過明確分類、全面調查及清晰權責劃分,火災調查鑑定提升專業性與效率,為火災預防及公共安全保障提供重要支持。

 

火災調查鑑定要領旨在規範火災案件的調查程序,確保火災原因的科學判斷和證據的有效蒐集。接案出勤時,火災調查需由現職火災調查鑑定人員或受過專業訓練的合格人員至少兩人出勤。接到民眾報案後,調查人員應詳細記錄火災發生時間、地點、火煙狀況以及報案人資訊,並同步通知搶救及調查人員。調查人員需攜帶完整的裝備,包括採證工具、紀錄器材、照明設備及個人防護裝備,並於火災搶救完成後24小時內出動,或與救援隊伍同步進入現場。進入火場時,調查人員需穿著專業服裝,如安全鞋、防護衣及呼吸防護器,以防止環境中有害氣體和殘火對人體的傷害。

 

調查人員必須攜帶多種專業工具,如紫外光燈、氣體檢知器、相機、攝影機等,用於現場勘察與證據紀錄。調查案件需由一名火災調查指揮官負責,A1類重大火災案件通常由火災調查科長擔任指揮官,親自率隊進行現場勘察。在途中,調查人員應通過無線電或其他方式與火場指揮官保持聯繫,並記錄火煙發生位置、風向及其他相關資訊。觀察沿途可能的交通狀況、可疑人車或物品,必要時用攝影工具記錄。

 

到達火場後,調查人員應先巡繞火場一周,確認火災規模及範圍,並尋訪火場發現者、滅火參與者及逃生者,記錄他們的口述信息與聯絡方式。調查過程中,需詳細記錄火煙顏色、氣味、火勢聲音及延燒情況,並留意建築出入口、瓦斯與電源狀況,以及死傷者的位置與狀況。調查指揮官需協調救援指揮官,保全起火區域,並記錄或拍攝救援過程對現場造成的變動,以利後續分析。

 

現場勘察應遵循「先靜觀後動作、先照相後挖掘」的原則,分層逐步處理。勘察計畫需考量人力、器材及勘察順序,並針對火場結構、延燒路線及燃燒痕跡進行科學分析,研判起火點及原因。調查人員需拍攝火場全景及細節照片,記錄燃燒特徵及可能的引火物。若涉及縱火,應立即啟動聯防機制,通報警察機關迅速偵辦。

 

火場現場需保持封鎖,特別是A1類及A2類案件,調查人員應使用封鎖帶劃定區域,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必要時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勘察過程中,調查人員需特別注意火場的危險因素,如倒塌、觸電、有毒氣體等,並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調查完成後,需撰寫火災出勤紀錄及觀察報告,詳細記錄火場勘察過程與結果。

 

調查工作的成功在於科學方法與嚴謹程序的結合,需運用專業知識辨識起火原因,並透過多方資料驗證推論。整個過程強調現場保護、證據保全與精準紀錄,為後續司法程序及火災預防措施提供可靠依據。透過規範化的調查作業,火災調查鑑定有助於強化消防系統的專業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並為未來災害預防提供重要的數據支持。

 

火災現場的調查與鑑定是一項高度專業化且系統化的工作,旨在釐清火災原因、延燒途徑以及責任歸屬,為火災預防和司法調查提供科學依據。進入火場進行勘察時,需依照規範進行蒐證和分析。首先,在攝影蒐證方面,消防機關應依據火災現場照相及攝影作業要領進行操作,並允許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攜帶攝錄器材參與,確保現場紀錄的完整性。調查人員進入火場時,應從外圍向中心逐步進行,避免破壞現場或受到其他人員不當引導。透過對火場碳化痕跡、傾倒方向、不燃物變色等現象的觀察,結合建築結構特性,分析火流延燒趨勢並確定勘察方針。

 

燃燒物和崩落物的勘察需要復原視角,從燃燒較弱的區域向強烈區域進行,逐層立體觀察,確定射水搶救、自燃熄滅和延燒部分的區別,並檢查物品的燒損與移動情況。如遇疑點,應會同相關人員查詢確認。研判起火處是火場勘察的核心,需結合火流延燒的分析結果,擬定挖掘範圍,並對起火處進行清理挖掘。在清理過程中,應詳細記錄和拍攝,尤其是重大案件需錄影保存。挖掘方法包括逐層勘察和全面挖掘,對不同火場重點進行針對性處理。挖掘過程需保留物件原貌,逐層清理掉落物和碳灰,對有參考價值的物品進行標記和記錄。

 

起火處的清理需要格外謹慎,對重要物品如電線、玻璃碎片等應特別小心,避免損壞或拖拉。挖掘接近起火點時,可採用水洗方式解地面情況,並利用磁鐵等工具蒐集相關證據。所有物證需清楚標記,並在發現關鍵痕跡時詳細記錄和保護周邊環境。為分析延燒途徑與起火原因,調查人員應繪製相關圖面,包括現場平面圖、死傷人員位置圖和證物採樣位置圖等,必要時使用比例尺或製作立體圖展示現場細節。

 

復原作業是火場調查的重要環節,需關係人的描述,將燒損物品復原至火災發生前的狀態,以輔助判斷火災原因。在復原過程中,應注意避免使用與殘留物相似的材料,以免干擾分析結果。若為車輛或電器火災,可利用同型品進行比對,必要時請專業技師協助。火災現場的紀錄需詳細包括所有聞見、觀察到的現象,並依此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紀錄內容應涵蓋關係人基本資料、現場平面圖、挖掘與清理過程、消防設備使用情況等。

 

延燒途徑與起火處的判定需綜合目擊者敘述、現場勘察結果和火場痕跡分析,確定火焰的延燒方向和起火範圍,並對發火源進行深入檢討。起火原因的判定需參考燃燒物位置與特性、火流連結性、燃燒物的自燃可能性以及周邊物品擺放的正常性。同時需排除其他可能火源的影響,並結合火災案例和經驗法則驗證分析的合理性。

 

為避免調查過程中跡證的滅失,火場勘察需保持一致性,並火災現場照相和採證規範執行。損害調查部分,需針對人員傷亡填寫避難情況分析表,並在48小時內向消防署通報死亡案件。此外,財物損失的估算應以現值為標準,並由火災戶提報財損清單,經分隊核實後確定。對有保險的火災案件,需查詢保險資料,協助確認相關損失。

 

現場討論與案情研判需由火災調查指揮官召集所有參與單位進行,勘察結果、目擊者描述和搶救人員觀察,分析並得出初步結論。如有疑問,應召開鑑定會議或申請上級機關支援。封鎖的解除需與相關單位協商,並告知關係人調查進度及申請火災證明的程序。在撤除封鎖前,應開具現場勘察完畢通知書,並清點人員和裝備,帶走所有證物。通過這一系列科學、嚴謹的作業流程,火災調查得以有效釐清火災原因,為後續防火措施和司法處理提供可靠依據。

 

火災調查的結果紀錄與運用是一項嚴謹且系統性的工作,旨在確保調查過程的完整性與科學性,同時為後續的消防安全規劃和司法處理提供準確的依據。調查結果應形成正式的「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或「火災原因紀錄」,直轄市與縣市消防機關需依規範格式於調查完成後十五日內完成相關文件製作,必要時可延長至三十日,但如未能如期完成,需經專案簽准。對於自殺及非建築物火災死亡案件,應於鑑定書完成後七日內向內政部消防署提交火災死亡案件通報表,而建築物死亡火災(不含自殺)則需按消防機關規定另行報告。

 

在司法審理階段,若司法機關傳喚消防機關調查人員出庭作證,應由業務科或資深火災調查人員陪同。調查人員需準備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及相關現場筆記,出庭時進行口頭簡報並應對交互詰問的程序充分準備。回答問題時,需重點據實陳述,避免僅以是或否作答,並注意合理分配回答時間,以應對提問人的質詢。

 

火災原因調查的結果紀錄不僅是案件處理的重要依據,也是消防管理的重要參考資料。通過科學嚴謹的調查程序,確保資料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有助於提升消防安全措施的制定與執行效率,並為司法調查提供有效的證據支持。同時,這些統計分析報表能幫助消防機關深入解火災發生的特徵和趨勢,優化火災預防策略及資源分配,最終實現減少火災事故和保障公眾安全的目標。這一過程強調火災調查結果紀錄與運用在消防與司法領域的重要性,並為未來火災防治與管理提供持續改進的基礎。

 

-事故-刑事責任-火災-

 

(相關法條=刑法第173條=刑法第174條=刑法第175條=刑法第176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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