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職業災害刑事責任為何?通報及勞檢調查結果很重要嗎?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勞動基準法對職災補償責任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雇主在職災中不需負擔其他責任。如果職災的發生是因雇主未依職安法規定履行安全保護義務所致,雇主可能需負擔的不僅僅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還包括刑事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罪或過失傷害罪。這些潛在的法律後果提醒雇主,不僅要重視事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建置,也要持續進行相關的教育與管理,以減少勞工因缺乏保護而受傷或死亡的可能性。同時,解相關法律規範並提前做好防範,對於事業單位而言是最為明智的做法。

 

律師回答:

當勞工在工作場域發生職業災害後,對勞工而言,最關注的往往是金錢補償與賠償問題,對於事業單位來說,則主要擔心是否會因行政法規的違反而遭受裁罰。然而,事業單位經常忽略的一點是,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也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那麼,雇主在什麼情況下會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呢?職業災害與刑事責任之間的關係,是雇主在面對職災時不得忽視的重要法律議題。當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可能因未履行安全衛生相關義務而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責任不僅僅局限於行政罰款或賠償,更可能涉及《刑法》中關於過失致人於死罪或過失傷害罪的規定。

 

雇主的刑事責任通常與其是否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違反行為是否直接導致職災後果密切相關。避免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因重大職業災害的發生而陷入刑事責任風險,最有效的方式是在事前徹底落實勞動法令的遵循,並持續提升工作環境的安全性。重大職業災害近年來頻繁發生,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的統計數據顯示,導致重大職災的兩大主要原因分別為「不安全動作」與「不安全設備」。由於法律規定雇主對勞工具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以防止危害的義務,因此,一旦發生重大職災,企業不僅可能因違反上述義務面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罰,還可能面臨偵查機關的刑事追訴。

 

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

刑法第276條規定,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284條則明確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職業災害若涉及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死亡,檢察機關會調查雇主是否履行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前是否採取了充分的防範措施。當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安全保護設施建置義務,例如未提供足夠的防護裝置,致使勞工因缺乏保護而在使用機具設備時受傷,這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如果勞工因雇主場所的安全措施不足而死亡,雇主則可能涉及過失致人於死罪。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負責人或主管若聲稱職場安全衛生與設施管理並非其職責,仍需具體證明權責劃分的合理性與明確性。若權責劃分不明或負責人對工作場所具有實質監督管理的行為,即便未直接參與現場管理,也可能被認定為刑事處罰的對象。例如,若某工廠的廠長雖不在事發現場,但因實際經營權掌握在其手中,且下屬直接受其指揮,該廠長可能仍被認定為工廠安全衛生管理的實際負責人。

 

未適當預防並安全使用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導致死亡職災

雇主在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場所時,必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保障勞工的生命與健康。其中,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規定,雇主對於可能引起危害的各種因素,應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這些因素包括機械設備的操作、爆炸性物質的使用、高壓氣體、化學品及粉塵、輻射、高溫與噪音等環境危害,甚至涉及工作場地內的地板、階梯與通道的設計與維護,雇主都必須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此外,針對特定的作業特性,例如重複性作業可能引發的肌肉骨骼疾病、夜班或長時間工作導致的健康負荷,以及職務執行中可能受到的身心侵害,雇主應設計並執行有效的預防方案,確保勞工身心健康的保障。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具有危險性的機械或設備,在未經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前,不得使用。同樣地,對於已超過使用規定期限的設備,必須經過再次檢查合格,才能繼續投入使用。此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高風險機械或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性,並減少因設備故障可能導致的重大職業災害。這樣的規範設計意在通過多方審查與管控,促進職場設備安全,提高雇主的法規遵循程度,並建立系統性檢查的責任機制。

 

若雇主未能遵守第6條或第16條規定,並因此導致重大職災發生(即發生第37條第2項第1款死亡災害),將面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的刑事責任處罰。該條規定,違規雇主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如果違規行為涉及法人,除對法人負責人進行處罰,法人本身也將面臨相應的罰金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則對發生多人災害的情形作出規範。當雇主違反該法第6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等規定,導致三人以上的勞工在事業場所內受災;或是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或第37條第4項的規定時,雇主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八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同樣,法人行為人也需承擔相應的罰金責任。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明確規範雇主違反職安法之刑事責任,包括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下罰金,如前揭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導致第37條第2項第2款所述的職業災害(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違反第18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30條第1、2項或第37條第4項的規定;以及違反依第36條第1項發出的停工通知。此外,如果違法行為由法人執行,除處罰法人負責人外,法人本身也會被科處相應的罰金。

 

第18條規定,當工作場所存在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立即停止作業,並要求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也有權在不危及其他人安全的情況下,自行停止作業並退避到安全地點,同時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勞工行使該權利而對其進行解僱、調職、不支付工資或其他不利處分。但若雇主能證明勞工濫用權利,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勞動法令規定,則可免除相應義務。

 

第29條和第30條分別針對未滿18歲的勞工和妊娠中的女性勞工,禁止雇主安排他們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例如坑內作業、處理爆炸性物質、有害化學品或輻射散布場所的工作,或涉及超重物品處理、動力機械操作等工作。這些規範旨在保障特殊人群的健康與安全,並要求雇主依照中央主管機關的相關標準執行健康管理措施,為不適應原工作環境的勞工安排合適的調整。

 

第37條規定,當事業單位發生職業災害,特別是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時,雇主需迅速採取急救、搶救措施,並在勞工代表參與下進行調查與分析,形成書面紀錄。同時,對於需要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的情形,例如死亡、多人受傷或住院治療等重大事故,雇主應在8小時內完成通報。除此之外,未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的許可,雇主不得移動或破壞事故現場,以確保調查過程的完整性。

 

依據第36條,中央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有權對事業單位進行檢查,並在發現不符合法規的情況時,要求雇主限期改善。若問題未能在期限內解決,或存在職業災害發生的明顯風險,勞動檢查機構有權發出部分或全部停工的通知。在停工期間,雇主需繼續支付勞工工資,確保勞工的基本權益不受損害。

 

換言之,雇主在勞工發生職災後,不僅需要應對民事賠償與行政裁罰,還可能需要對相關刑事責任負責。這些刑事責任並非僅適用於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僅僅是因疏忽未履行法定的安全保護義務,也可能被追究刑責。因此,雇主在平時需高度重視職場的安全管理,確保符合職安法的規範要求,以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

 

此外,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進一步規定,當雇主違反該法第6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的規定,導致勞工死亡時,雇主可能被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行為人為法人,除處罰該法人的負責人外,法人本身也需支付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條文特別指出,雇主的違法行為一旦與勞工的死亡結果直接相關,即便雇主並無主觀上的惡意,仍需承擔刑責。

 

雇主常以「職災的管理並非其職責」作為抗辯理由,試圖免除刑事責任。然而,法律上並不僅僅考量形式上的職權分工,更重視實質上的管理行為。若雇主或高階管理人員對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負有實質的監督責任,即便未直接參與現場管理,仍可能因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承擔責任。例如,工廠的廠長雖然將日常的安全管理交由下屬負責,但若其仍掌握決策權且下屬接受其指揮,則廠長可能被視為實際的管理負責人。在職災發生時,法院往往會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誰是實際責任人,而非僅以職務名稱為依據。

 

此外,法律對於共同作業的職業安全管理也提出了明確要求。若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共同從事危險作業,則原事業單位需負有統籌協調的義務,確保各方的作業不會互相影響,並應採取必要的防災措施。對於這類情況,檢察機關在調查時會特別關注是否有協議文件及具體執行情況,以判定雇主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重大災害之通報義務及勞檢報告

我國職業災害通報採行雙軌制。一方面,雇主在發生重大職災時,須依據職安法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並遵守時限要求;另一方面,針對未達重大職災標準的職業傷病情形,則允許雇主、醫療機構或勞工本人自行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不設置具體的時間限制。

 

在實務中,當職災發生後,檢察機關通常會根據勞動檢查機構的調查結果作為判定雇主是否涉及過失的重要依據。勞動檢查機構的報告需全面反映雇主是否已履行法律義務,例如是否設置適當的安全防護裝置、是否對勞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訓練以及是否定期檢查危險性設備。若檢查結果顯示雇主存在重大疏忽,如未設置必要的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危害告知,則雇主可能因管理失當而被追究刑事責任。檢方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評估雇主的過失程度,特別是雇主是否能合理預見並防範可能的風險。

 

在重大職災發生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要求雇主必須立即採取急救與搶救措施,並且與勞工代表共同調查事故原因,形成書面紀錄。如果災害涉及死亡、三人以上受傷或一人以上需住院治療等情況,雇主需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後,勞檢機構會指派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保事故原因能夠迅速查明。在這一過程中,除必要的救援外,雇主不得移動或破壞事故現場,除非得到司法機關或勞檢機構的許可。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規定,當發生死亡災害、罹災人數達3人以上,或罹災人數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的重大職災時,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勞檢機構接到通知後,會派員到現場進行檢查。實務中,勞動檢查員往往會檢視企業是否符合法令要求,例如是否實施必要的教育訓練,或者是否在機械設備上設置適當的護罩等防護措施。若企業被認定違法,這些檢查結果可能成為偵查機關追究企業負責人或主管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這些規範意在確保災害發生後,相關主管機關能及時介入,以釐清事故的原因、釐定責任歸屬並進一步制定應對措施。在實際執行中,對於8小時通報時限的起算點,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7條第1項的規定,是從事業單位「明知」或「可得而知」發生職安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的時間開始計算。

 

因此,雇主一旦得知相關職業災害情形,即應在該時點起算的8小時內,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勞動檢查機構完成通報。如果雇主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通報,根據職安法第43條第2款,可能面臨3萬至30萬元罰鍰的處罰。此外,依職安法第49條,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得公開違規事業單位、雇主及相關負責人的名稱與資訊,進一步強化對通報義務的法律執行力度。

 

另根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3條第4項規定,雇主、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及遭遇職業傷病的勞工本人,均可向主管機關通報。主管機關在接獲通報後,應依該法第65條的要求,整合相關職業傷病通報資訊,並適時向勞工提供必要的服務和協助措施。這一機制強調對勞工權益的保護,特別是提供針對職業傷病勞工的支持服務。這種雙軌制度的設計,不僅在重大災害中能確保快速響應,還能在一般職業傷病情形下,為勞工提供更多的通報與救濟途徑。同時,相關法律對通報時間與程序的具體規範,旨在確保職業災害發生後,能迅速啟動相關調查與協助機制,保障勞工的安全與權益,並促進事業單位改進安全管理。

 

-事故-刑事責任-職業災害-

 

(相關法條=刑法第227條=刑法第28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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