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車借給沒駕照的人發生死亡車禍,車主是否應負責?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沒有駕照的情況下駕駛友人的車,導致自己及他人死亡。在這樣的案件中,判斷車主是否應該負起過失致死的刑責取決於出借車輛行為和事故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重要的是要考慮到出借者是否知悉駕駛者的駕駛技能和能力,以及事故發生的原因。

 

律師回答:

發生嚴重自撞車禍,年輕男女共同出遊,駕駛者沒有駕照,卻向友人借車並駕駛。超速高速行駛時失控,撞向路邊工廠警衛室,全數死亡。警方將通知車主到案,這位車主可能面臨過失致死罪的刑責。

 

當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者駕駛並發生肇事時,是否構成過失責任須依具體情況詳細審認,並以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作為判斷標準。這意味著,並非只要出借車輛給無駕照者駕駛並肇事,車主就必然需負過失致死或傷害的刑事責任。關鍵在於,該無駕照者是否具備正常駕駛技能以及車主是否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借車給無駕照的人,竟可能揹上過失致死罪?其實不一定,仍須個案判斷,說明如下。

 

關鍵在於,該無駕照者是否具備正常駕駛技能以及車主是否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相當因果關係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可預見的邏輯聯繫。以駕駛技術為例,有無駕照並非直接導致車禍的原因。許多人即使沒有駕照,也可能具備良好的駕駛能力;相反地,有些人雖然有駕照,但駕駛技術可能欠佳。因此,判斷是否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需考量車主在出借車輛時,是否知道或可合理預見駕駛人技術不佳、肇事風險較高。例如,若某人多年駕駛經驗,技術良好,但未取得駕照,向他人借車後發生事故,因疏忽路況導致意外,此種情況屬於一時過失,事故與無照駕駛技術不良之間無直接因果關係,車主難以被認定有過失責任。

 

出借車輛,與肇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重點應在於駕駛者的駕駛能力,而非有無駕照。

實務上對於借車予無駕駛執照之人使用,其後肇事,出借車輛之人,是否構成過失責任之見解不一,而多數見解是認為,須個案判斷出借車輛的行為,與無照駕駛者事後肇事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歸納如下:

 

出借車輛予無駕駛執照之人,與其肇事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應依一般經驗法則,綜合出借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以客觀之事後審查,如認為在一般情形、相同之環境、同樣之出借行為之條件下,均可發生同樣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時,出借車輛之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始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於同一條件存在之下,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然皆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者,則出借車輛之條件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並不相當,出借車輛之行為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出借車輛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1427號判決意旨:「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者駕駛而肇事,致人於死或傷時,其過失責任之有無,應就具體事實,詳加以審認,並以其過失與結果發生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以為斷,非謂將車交與無駕照者駕駛而肇事,即當然應負過失之刑責。所謂以具體事實,審認其過失責任之有無,應指該無駕照者,是否具備正常之駕駛技能,苟有具備,則允予駕駛者,即可謂已盡注意之義務,要無過失之可言」

共犯?

車主在無照駕駛因過失撞傷或撞死人後,是否需負刑事責任,需從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法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共同正犯須具備「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意即共同正犯需有共謀並分擔犯罪行為。以竊盜罪為例,若甲乙二人共謀趁年節偷竊財物,甲推擠干擾目標,乙趁機竊取錢包,二人即為竊盜罪的共同正犯。然而,在過失犯罪中,由於其本質並非出於故意,無法構成「犯意聯絡」,因此實務上認為過失犯罪間不會成立共同正犯。

 

至於幫助犯,其成立要件包括幫助他人犯罪的故意,即明知他人即將犯罪並積極協助。例如,某人明知他人將販毒,仍提供運輸工具協助其運毒,此行為即構成幫助犯。然而,在無照駕駛的情境中,車主通常無從預見將發生交通事故,也難以認定有意幫助肇事。因此,不符合幫助犯的構成要件。

 

此外,過失犯罪本質上不同於故意犯罪,其核心在於行為人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而導致損害結果。若因未注意交通狀況導致車禍,該行為純屬過失,並無共同犯意或協助犯意可言。實務見解亦支持此觀點,認為過失犯罪不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如何判斷相當因果關係?

有的人沒有駕照,但很會開車,而有的人有駕照,但卻是用雞腿換的,上路也是很危險,所以有無駕照,和是否會發生車禍,並無必然關聯。

 

所以最重要的應該是,除駕駛人無照之外,車主在借車時,是否知道這個駕駛「駕駛技術不良」?是否可預見這個駕駛上路後發生事故的機率較高?

 

但若另一情形中,借車人患有小兒麻痺且無駕駛經驗,借車後因駕駛能力不足發生致人死亡的事故,車主明知對方無法正常駕駛卻仍出借車輛,可合理預見其行為增加風險,因此應負過失致死的刑責。在車禍案件中,駕駛技術不良或駕駛疏忽是導致事故的主要原因,需詳細調查。若駕駛人雖無駕照,但技術純熟,事故係因一時疏忽發生,則車主的責任將減輕。反之,若駕駛人技術明顯不足且無法應對突發情況,則車主可能需負更大的責任。

 

仍有出借人一律不須負責之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曾有見解認為:「甲將其機車借與無駕駛執照之乙,乙駕駛該機車,疏於注意,竟與丙相撞,致丙死亡,問甲應否負過失致死之罪責?討論意見:甲說:甲不負過失致死罪責。理由:甲將機車借與無駕駛執照之乙,依一般觀念,未必一定發生車禍,其與丙之死亡顯無相當因果關係,苛其刑責,牽連未免過廣,且所謂過失,應就構成要件中之行為,加以衡量,若就構成要件之行為衡量其過失,殊欠妥當,甲非肇禍之行為人,對於車禍之發生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根本無考量餘地,加以處罰,不免有違刑事責任重在處罰行為人之本質。甲之行為,僅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而已。(參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

 

出借車輛給無照駕駛者並非必然導致車主需負刑事責任。無照駕駛並不必然與事故之發生構成相當因果關係,車主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範,而不涉及刑法上的過失責任。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車主若允許無照駕駛者使用其車輛,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此行政責任與車禍是否發生無關,僅針對出借行為進行處罰。

 

依此座談會之見解(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第1輯156頁)認為被告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之行為,與肇事之結果間,不論出借當時,無照駕車之人是否具有駕車之能力,2者間均無相當因果關係。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之規定,應視為立法者對於此等過失行為之人,所課以之處罰限度,不應擴張為過失犯之法律上客觀注意義務。

 

基於上述分析,車主在刑法層面無需為的過失犯罪負責,即不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行為頂多涉及行政違規,例如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規定,允許無照駕駛者駕駛其車輛的車主,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然而,這僅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無關。

 

儘管車主無需負刑事責任,其仍需與共同負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相關規定,因過失造成他人損害,行為人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車主作為車輛所有人,在借車行為中未能盡到審慎義務,須對由此產生的損害與連帶負責。但這屬於民事範疇,與刑事責任無直接關聯。

 

綜上所述,車主雖須與無照駕駛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在刑法層面並不構成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因此對於因過失導致的傷害或死亡事故無需負刑事責任。

 

車主一定須負的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本條行政責任在於處罰「借車給無照之人」的行為,而與事後是否發生車禍無涉,所以本例之車主,縱使能避掉刑責,仍有行政責任。 

 

為避免相關責任,車主應審慎選擇借車對象,確認駕駛人的駕駛能力及執照狀況,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同時,強化對車主和駕駛人的法律宣導,提升對無照駕駛及相關風險的認識。即便車主不需負刑責,允許無照駕駛的行為本身即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因此應更加謹慎行事。

 

-事故-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無照-借車-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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