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問題-以刑逼民解決車禍,可以嗎?

11 Oct, 2017

律師回答:

「以刑逼民」,一般有負面的看法原因是被害人不正當利用刑事程序處理民事案件,而有浪費司法資源之情形,但是在交通案件(或其他事故案件),「以刑逼民」是極為正常,甚至正當行為,何以如此,其實是民事訴訟自己種下的因果,讓人民不信任民事訴訟!

 

法制上,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併獲得判決。但通常民事部分還是會移送民事庭,比較晚才判,且被害人無須繳納民事部分之裁判費。被害人可以在自訴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告發,並在檢察官起訴加害人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以,節省裁判費,就是提出上開程序的原因之一,但是仍然不免要繳證人或鑑定費,所以其他訴訟費用仍不得免!

 

又民事訴訟程序係由當事人自己搜證,而過失犯罪通常檢察官通常交給警察或鑑定委會員,祇要認定有責任,反而一定會起訴,這時候就減少當事人對於責任成因舉證上的困擾,避免有公權力作後盾,可以簡單搜證。另外,在車禍中車毀人傷,卻因賠償問題談不攏,雙方形成一種僵持的局面,刑事訴訟程序也不失為一個解決問題方。

 

雖然,從人性的角度來看,通常肇事者並不是不希望儘速解決問題(少數沒有人性的畜牲例外),但橫在他眼前的現實問題,不想賠償給被害人,扣除少數是沒有錢賠以外,通常無錢不是沒有錢,是他認為不想賠給您(例如你有酒駕或嚴重的過失),為求自保,採取「拖」字訣,以拖待變,拖過刑事 6 個月的告訴期間就解決問題了,被害人當然會讓加害人這種盤算成真。因此,常見的方式,就是協商賠償都不能達成共識,甚至可以說,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來談和解,或和解不出席,否認自己肇事責任,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是合理可期的以刑逼民手段,這個提告的時間點不會太離譜。

 

一來雙方已經過協商程序而不能達成和解,人情義理上,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有其正當性。而加害人將來一旦被檢察官依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後,依法便可以另外再提一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訴訟。不必另外繳納裁判費的,所以這個以刑逼民的手段,但最後面臨坐牢的危機可能逼被害人「認真」處理問題。

 

因此,對於被害人切記有三件事情:

(一)不管要不要談和解,車禍搜證不可免,因此證據隨著時間而流失,而警方絕對不是很關心您的案件(除非您是名人及死亡案件),一定要逼警方搜集事證,作為事故研判的基礎。

 

(二)不管要不要談和解,時間快到,加害人一定要提出刑事告訴。

 

(三)不要趕鼠進窮巷,畢竟是來要錢的,有時以同理心去想加害人立場,有助於解決問題。

 

(四)對於沒有誠意的加害人,就一直要努力讓他付代價,這時候,要利用民事訴訟程序之假扣押來保全財產,以免加害人脫產。

 

其實,說真,對於加害人立場而論,快點到了刑事程序,也是一種停損的觀點,車禍個案中,不乏被害人求償金額高得離譜的情形,也就是加害人眼中所謂的「獅子大開口」的情形。形成的原因或動機當然不一而足,理由百百種,最常見的就是「與有過失」,或對於損害的「慰撫金過高」,甚至還自己不懂行情,還以為被害人是「獅子」,其實自己反而才是「獅子」。

 

當然還有雙方車禍糾紛責任歸屬無法釐清或不斷爭執的時候,談判根本無法進入到了賠償議題的階。所謂的「行情」,也就是超過了類似車禍個案達成和解的金額或法院判賠的金額。加害人面對無可奈何的情況出現時,拼一拼,就讓檢察官偵查或法官去審理,在法官或檢察官等第三人面前,訴說自己的責任,判斷到底誰對誰錯,畢竟檢察官、法官理應會很仔細的嚴格把關,本不見得會全部依被害人的主張來判;加害人若不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他還有權利可以再上訴。

 

這時的加害人,唯一要做好的是,努力舉證這個案件,對方也有過失,而自己過失較小,有機會拼無罪,就拼無罪,沒有機會的話,車禍被告過失傷害的刑責恐怕不能免除了,認罪但不認全責任,可盡量說服法院減刑,甚或主動提出較當的和解提議或給現金來請法院判緩刑,雖然沒有和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被害人不會撤回告訴,加害人因此多了一項前科。

 

而大部分這種車禍所致的過失傷害(沒有酒駕或肇事逃逸),被告(即加害人)獲判的刑責,多在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度,通常得易科罰金,坐牢的機會不高,但絕不可以有恃無恐,傲慢不提出方案,尤其在有人死亡或重傷案件,法官或檢察官一定會有為被害人出一口氣的想法,試想自己被車撞,而且對方是嚴重過失或全責的狀況,如闖紅燈,是可能入獄服刑的,畢竟法官是人,人也會生氣的!尤其,自108年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法定刑度加重,因此,入獄服刑機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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