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事件的薪資損失賠償責任為何?如果是家庭主婦怎麼辦?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因人傷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特別是薪資損失的部分。賠償責任在涉及人身傷害時相對更為複雜,因為它不僅涉及醫療費用,還包括多項可能的損失。薪資損失的要點包括:現實損害基礎:如果受傷者在治療期間仍然獲得薪資,例如公司照常支付薪水,則在客觀上並未產生損失,因此無法請求薪資損失的賠償。若受傷者無法提供每月的收入證明,實務上通常會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的基礎。這一點對於一些無固定工資或收入不穩定的工作者尤其重要。

 

律師回答:

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若受害人因傷失去工作能力或無法從事家務,便可能產生薪資損失的賠償問題。即使受害人並非正式就業者,例如家庭主婦,法律仍考量其在家庭中的勞動價值,並對此進行適當評價,以保障其基本權益。

 

假設肇事者因過失或故意行為導致他人受害,依據《民法》損害賠償的原則,必須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因案件具體情況而異,包括財物損失和人身健康損失等。在這些項目中,與工作收入相關的賠償,例如營業損失、不能工作的損失、勞動力減損等,是受害人常提出的索賠內容。

 

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若受害人因受傷需要修養,導致無法工作,合理要求賠償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是合情合理的。這種損失通常被視為因車禍事故所造成的「預期所失利益」,但前提是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確實有穩定的職業或工作。如果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為待業或無業狀態,主張不能工作的損失通常缺乏法律依據。

 

在薪資損失的計算方面,固定薪資的受害人爭議較少,通常以實際薪資為主進行賠償。但對於從事業務類型工作的受害人,薪資並非固定,可能涉及獎金等額外收入,計算上容易產生爭議。例如,如果受害人試圖不當計入額外收入或灌水薪資,被告方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剔除不合理的計算部分。同樣地,如果對方提交的工作在職證明或其他證據明顯有偽造嫌疑,肇事者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要求調查是否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但應考量被害人在家庭中進行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的價值。如果家務工作需要由他人代為執行,必然需要支付相應的薪酬。勞動能力可以僱用傭人代勞的支出報酬進行評價,並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的勞工基本工資,將其家庭內勞動價值按每月基本工資計算,認為這樣的評價屬於合理。

 

家庭主婦雖無其他工作收入,但家庭內的勞動活動仍具價值。參照「家務有給制」的精神,指出家庭主婦因受傷無法從事家務工作時,即使家人或親屬代為完成,也不應使加害人受益。法院認為,即便是因親屬之間的恩惠而代為完成家務工作,其價值損失仍應獲得認可,以符合公平原則。依據當年度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關於勞動力減損所導致的薪資損失,這項賠償主要針對因車禍等事故造成永久性傷殘的受害人。當受害人的傷害導致勞動能力嚴重減損,甚至喪失謀生能力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便成為保障其未來生活的重要內容。這類賠償也屬於薪資損失的一部分,且其程度需要專業醫療機構的評估,並非受害人可隨意主張。計算賠償數額時,通常以事故發生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間為基準,並需證明勞動力減損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

 

更為複雜的賠償責任─人傷:

賠償額的計算除需要基於法律規範進行合理評估外,還需充分考慮個案中的特殊情況,例如被害人是否能通過康復或訓練部分恢復勞動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收入來源或補償措施。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中的具體呈現不同,對於最終的賠償數額將產生直接影響。在法律實務中,「所失利益」的概念常被用來描述本應獲得的利益,因損害事實的發生而未能取得的情形。以車禍或其他事故案件為例,原告經常以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作為所失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考量原告取得該薪資的確定性,例如是否有穩定的雇傭關係、固定的收入來源等;同時還需探討原告的工作模式以及因事故所受傷害是否直接導致其無法繼續工作。

 

車禍或其他事故若導致他人受傷,賠償責任會遠比單純車損的情況複雜,而且還可能會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的刑責,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看護費用」、「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精神慰撫金」。其中薪資損失,須以現實損害為基礎:如果在治療期間,公司依然每月給付薪資,在客觀上既沒有損害產生,當然不能請求這個項目。另外,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每月收入,實務上常以基本工資作為核算的基礎。

 

如果被害人希望在法庭上主張工作損失或薪資損失,必須提交充分的證據支持其主張。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文件類型,可用來證明相關損失:

 

薪資證明文件:包括薪資單、薪資條、薪資轉帳記錄等。

出勤紀錄:提供事故發生前的出勤記錄卡或表單,證明受害人正常工作的情況。

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或專業鑑定意見書,用於證明受害人的受傷程度及其影響。

勞保投保資料:證明受害人的投保工資以及相關勞動信息。

上述文件同時也是被告方可以注意的關鍵。如果發現對方提交的證據不充分或存在問題,例如文件內容矛盾或證據來源不明,被告方可在訴訟中提出質疑,甚至拒絕支付不合理的賠償金額。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甲○○生前並未就業,雖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甲○○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0四五0一三號函公告:一般勞工之每月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屬合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丁○○車禍前雖為全職家庭主婦,並無其他工作收入,然參酌『家務有給制』之精神,丁○○從事家庭內勞動之活動,仍應對其價值予以適當評價,且考量其因受傷無法為家事勞動時,該部分工作仍需僱人執行,或由其他家人、親屬代為執行,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基於被害人家人、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之原則,即使該部分勞務由丁○○其他家人或親屬代為執行,仍應認其受有減少工作收入之損害,始符公平原則。是依108年度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計算,丁○○主張其受有共計138,600元(計算式:23,100元×6月=138,60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自非無據,應予准許。」

 

即使是非正式就業的家庭主婦,其因事故造成的勞動能力減損或工作收入損失,同樣能夠提出合理的賠償請求。在法律實務中,薪資損失的計算通常以基本工資為基準,考量受害人因傷失能期間所應得的收入。對於從事家務的勞動者,即使其工作未以貨幣形式支付,法律仍認可其貢獻的經濟價值,並將該價值納入賠償計算中。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強調公平原則,即無論家務是否由家人或親屬代為完成,該部分的價值損失均不應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而被免除。這一點確保受害人能在經濟上得到充分的補償,而不致使其損失轉嫁至家人或親屬。

 

總而言之,無論受害人是否有正式的就業收入,只要其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減損或無法完成工作,都可依法向加害人主張賠償。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參考受害人所在年度的基本工資以及實際受影響的勞動能力損失,做出公正的賠償裁定。這樣的法律安排,充分體現對受害人權益的保障,也平衡事故各方的責任與權利。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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