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不能工作損失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
問題摘要:
民法第216條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所失利益的解釋非常清楚。在損害賠償的請求中,確實需要區分責任成立的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特別是當原告請求賠償與事故相關的費用時,這些費用必須與被害人受到的實際侵害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屬於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所失利益的定義也非常重要,它指的是因損害事件未能獲得的本應增加的利益。在車禍或事故案件中,原告的薪資損失常常被視為所失利益。在此情況下,確定性是關鍵因素,需評估原告的薪資是否具有確定性,並考量其工作模式是否因事故受到了影響。另外,對於不能工作損失與勞動力減損的區別也很重要。前者是指因為事故導致的薪資損失,而後者則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職業能力減損,這兩者的法律性質和賠償範圍不同。在實務上,確實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詳細分析,以正確界定賠償範圍。
律師回答:
關於損害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且該損害須與權利侵害間具有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應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加以區辨,例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車禍或其他事故支出之調解費、出庭車馬費等,此等費用支出雖因車禍或其他事故發生,惟與被害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身體健康權受侵害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非屬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
在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賠償理念下,加害人應對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填補,使被害人回復到未發生侵權行為前的狀態。損害賠償的核心在於以金錢手段補償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而其具體賠償的計算方式通常表述為「無侵權行為時之所得總額」減去「侵權行為後之所得總額」。這種計算方式表面上簡單,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多項標準的判定,尤其在於如何準確界定上述兩個金額。
首先,針對「無侵權行為時之所得總額」,該數額應反映被害人在未遭受侵權行為時,正常情況下可預期獲得的收入或利益。實務上,法院通常不以被害人一時一地的工作收入為準,而是綜合考量其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及社會經驗等因素。例如,最高法院在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中指出,對於被害人因健康受損喪失勞動能力所受的損害,其金額應根據上述綜合因素酌情認定,而非僅依據當下或某段時間內的收入水準作為唯一判斷標準。這一判例說明,法院在判定無侵權行為時的所得總額時,力求以合理方式預估被害人未來正常的收入可能性,並避免因短期收入波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而影響判斷的公平性。
其次,關於「侵權行為後之所得總額」,該數額則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後,實際殘存的收入或勞動能力的價值。這部分的計算同樣不能單純以現有收入為依據,因為現有收入可能受到多種外部因素的影響,並不完全反映被害人的實際勞動能力。例如,最高法院在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中強調,身體或健康受損後的勞動能力減少或殘存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的收入為標準,而非僅限於現時的收入水準。這一觀點指出,現有收入可能因工作職位或特定條件的限制與實際勞動能力不符,特別是對於收入較高的被害人,一旦失去當前的職位,未必能在其他地方獲得相同待遇。因此,法院在認定侵權行為後所得總額時,需要考量更廣泛的因素,確保對勞動能力損失的評估具有合理性與客觀性。
此外,賠償額的計算還需考量個案中的特殊情況,例如被害人是否能夠通過康復或訓練部分恢復勞動能力,以及其他可能的收入來源或補償措施。這些因素均會影響最終的賠償數額。
賠償額的計算除了需要基於法律規範進行合理評估外,還需充分考慮個案中的特殊情況,例如被害人是否能通過康復或訓練部分恢復勞動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的收入來源或補償措施。這些因素在每個案件中的具體呈現不同,對於最終的賠償數額將產生直接影響。在法律實務中,「所失利益」的概念常被用來描述本應獲得的利益,因損害事實的發生而未能取得的情形。以車禍或其他事故案件為例,原告經常以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作為所失利益的具體表現形式。審理此類案件時,需要考量原告取得該薪資的確定性,例如是否有穩定的雇傭關係、固定的收入來源等;同時還需探討原告的工作模式以及因事故所受傷害是否直接導致其無法繼續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工作的損失和勞動力減損所導致的損害應當加以區分。前者主要指向所失利益,即原告因事故無法獲得的薪資收入;而後者則涉及工作能力的一部分喪失,屬於所受損害的範疇。
所失利益
所失利益係指本應增加之利益,因損害事實之發生以致消極不能取得之情形。
不能工作損失
在車禍或其他事故案件中,原告所失利益經常為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於此情形,必須思考該利益之「確定性」。審理上,除考量原告取得該薪資具有確定性,尚須探究原告工作模式為何,以判斷其因車禍或其他事故所受傷害是否致使不能工作。此外,不能工作之損失與勞動力減損之損害應予區辨,前者係所失利益已如上述;後者則指職業上工作能力一部之滅失而言,概念上為所受損害。
責任範圍內的因果關係要求損害的發生應是行為直接或合理可預見的後果。法官在審理過程中,需綜合考量損害的發生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實際關聯性,以及損害結果是否屬於行為的通常風險範圍內。在賠償計算過程中,不僅要合理界定損害範圍,還需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性與正義性。針對所失利益的計算,原告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存在及金額,包括工資條、稅務資料、醫療報告等。同時,被告若主張損害範圍超出法律允許的賠償範疇,亦需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證明某些損失與其行為之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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