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者求償工作損失 一定得賠?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你對於車禍賠償中工作收入損失及勞動力減損的分析非常清晰,以下是一些補充與整理:一、工作收入損失或營業損失的賠償根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對因傷而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負損害賠償責任。二、所需證明文件工作損失證明:被害人因車禍需休養而無法工作的期間及因此造成的薪資損失,或因永久性傷害導致的勞動力減損,都可請求賠償。醫院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書是計算工作損失的主要依據,法院通常會根據這些證明來評估被害人需休養的期間及其對工作能力的影響。收入證明:上班族需提供薪資證明,如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或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若是失業者,則可參考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或基本工資。勞動力減損證明:若請求終身的勞動能力減損賠償,則需提供醫療機構的殘障等級判別資料表。三、舉證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需負舉證責任。在此案例中,對方需要證明:無法工作之事實及期間:需提供醫療診斷或其他證據。每月實際可領取的薪資:需提交相關的收入證明。工作損失與車禍間的因果關係:需提供證據顯示因車禍造成的損失。四、應對策略在對方未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之前,被害人或其代表可以先行否認對方的「工作損失」主張,並拒絕賠償要求,直到對方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請求。總結在車禍賠償請求中,充分的證據準備至關重要,受害人應主動收集相關文件,並理解自己的舉證責任。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也能幫助確保在賠償請求中的正當性和有效性。希望這些補充能幫助你更深入理解車禍賠償的法律問題。

 

律師回答:

按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在身體或健康受侵害後,所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即構成法律上的損害,而這一損害不僅限於現有的損失,也包括未來可能因勞動能力減少而導致的收益喪失。

 

依此規定,勞動能力減少所引起的損害賠償,不必以損害已實際發生為必要條件。即使被害人尚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收入的減少,但由於勞動能力的減損已構成潛在影響,這部分損害仍可納入賠償範圍。尤其是被害人因勞動能力減少,導致將來的工作或收入機會受限,這種將來的預期損失同樣應計入損害賠償的金額範疇。

 

在損害金額的計算上,法律規定應綜合考慮被害人在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以及社會經驗等因素,通盤評估其勞動能力損害的程度。這種綜合考量的方式,旨在最大程度地客觀反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和潛在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現有的實際所得額僅能作為判斷勞動能力損害程度的參考指標,並不能完全決定是否存在損害。例如,即使被害人在受侵害後因工作穩定等特殊情況而薪資未減少,也不能因此推斷其不存在勞動能力損害。因為勞動能力的減少可能對被害人的未來收入、職業發展以及生活品質帶來潛在的負面影響,而這些影響往往並非當下就能完全體現。

 

車禍賠償項目、工作收入勞動力的損失或營業損失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後的薪資賠償是一項重要的損害賠償項目,其計算標準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準備對受害人爭取合理賠償至關重要。在賠償標準方面,法院會根據被害人在受侵害前的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及社會經驗等因素,酌情判斷其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收入,以此作為計算勞動能力損害的基準,而不是僅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收入為依據。尤其對於商人而言,其獲利能力雖屬勞動能力的一部分,但由於獲利多寡也受到財產運用、投資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故不能完全視為勞動能力所得。

 

在請求賠償時,受害人需要準備充足的證明文件,以支持自己的主張。首先是工作損失證明,被害人可以提供事故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資料,乘以受傷後不能工作的期間來計算損失金額。薪資證明文件包括薪資條、扣繳憑單、薪資存摺或勞健保投保薪資資料等。如果被害人在事故發生時處於待業狀態,也可以參照勞保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基本工資或政府機構對同行業收入的統計和調查數據來估算。此外,醫院出具的證明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對於工作損失和勞動力減損的具體計算,這部分通常需要專業醫療機構進行鑒定並提供診斷意見。如果受害人因事故造成永久性勞動能力減損,還需要提交殘障等級判定的資料表,以支持其賠償請求。

 

勞動損失的賠償通常自損失發生之日起算。如果勞動能力減損是終身性的,賠償計算一般會延續至法定退休年齡。在具體計算方法上,常採用霍夫曼式計算法,即在賠償金額的計算中扣除中間利息,但首年度不扣除利息,以此逐年累計計算總額,最終得出肇事者應一次支付的賠償金額。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車禍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時候需要準備下面的證明文件,來請求損害賠償。

工作損失證明:因為車禍必須休養,被害人受傷無法工作的損失,這期間的薪資收入,或是因為車禍造成永久性傷害的勞動力減損, 都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醫院證明:被害人的工作損失計算標準, 這部分通常法院會仰賴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而勞動力的減損,通常就會經過專業的醫療機構鑒定,這些都是沒有辦法由被害人自己來主張的。

收入證明:上班族需要有薪資證明(例如:個人的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健保投保薪資等)。若是待業中,也可以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

 

勞動力減損證明:如果是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就須提出醫院鑒定機構的殘障等級判別資料表。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闡明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亦即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若主張某一事實對自己有利,即負有舉證該事實的責任,這是確保訴訟公平性與程序效率的重要原則。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考量公平正義,舉證責任可能有所調整。應賠償他「工作損失」,是請求《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他以原告身分提出此一有利於己的主張,就應該就其受有「工作損失」負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張一方應對其有利的事實提供證據。例如,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證明侵權行為的成立;而被告則需就抗辯事項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換句話說,對方需先針對(1)無法工作之事實及期間、(2)每月實際可領取薪資、(3)該工作損失與本件車禍間的因果關係等要件,都先提出證據證明。因此,在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例如有醫療診斷證明書,其上記載患者需全日看護或休養多久期間等,導致他無法工作而有「工作損失」之前,友人可先否認對方受有「工作損失」,並拒絕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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