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的被害人可以起訴請求對方賠償薪資損失為何?
問題摘要:
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僅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還可以包括因事故導致的“所失利益”,即因事故而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的賠償所受損害: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醫療費用等。所失利益:例如因事故不能工作而喪失的薪資。這部分的賠償需要根據受害者因事故所需休養的時間來計算。具體來說,賠償金額可以基於受害者因事故不能工作的實際薪資損失來確定。計算薪資損失的原則休養期間:需要依照醫療證明中的休養時間來判斷。薪資證明:需提供有效的薪資單或其他證據來證明因無法工作所喪失的收入。實際損失:法院會根據提供的證據和實際損失來決定賠償金額。
律師回答:
損害賠償的範圍除了「所受損害」,也有可能包含「所失利益」喔,所以因事故而不能工作,所喪失的薪資利益,也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的範疇,但期間的長短,還要以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應休養的期間、及實際休養的期間來判斷認定。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導致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條法律為受害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使其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得以獲得補償。法律同時也賦予法院在當事人聲請下,裁定損害賠償金額以定期金方式支付的權限,但要求加害人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這不僅為受害人提供穩定的經濟支持,也確保加害人履行賠償義務。
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主要分為兩類:有勞動收入者和無勞動收入者。
對於有勞動收入者,其賠償金額以受侵害前六個月內的平均薪資為基準。這一基準的確定依賴於被害人提供的具體薪資證明,例如扣繳憑單等文件。如果被害人的收入主要來自非薪資所得,則會以受侵害前一年度申報或核定的年度所得作為計算基準。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賠償金額能真實反映被害人因事故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特別是對於固定收入或可預期收入的保護。
對於無勞動收入者,賠償金額的計算則參照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的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此類計算方式適用於家庭主婦、待業者或其他沒有固定薪資收入的人群。如果被害人的職業不在薪資調查報告中列出,則會依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最近一次公布的初任人員平均每人月經常性薪資來核算。這樣的規定,旨在為沒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避免其因事故而陷入經濟困境。
在一次性給付全部賠償總額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應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霍夫曼計算法是一種計算長期經濟損失的方法,它考量了賠償金額的現值,並根據法定利率扣除中間利息,以避免受害人因一次性獲得大筆賠償金而產生額外的經濟負擔。這種計算方式在保護受害人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了公平性,確保加害人支付的賠償金額符合實際經濟損失的範圍。
此外,賠償金額的計算還需考慮多種因素,包括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特性及預期壽命等。例如,對於年齡較大或健康狀況不佳的受害人,其預期勞動能力的損失計算會有所不同。同樣地,對於終身勞動能力減損的情形,需依據專業醫療機構的鑒定結果,確定受害人的殘障等級及其對勞動能力的影響。
法律規定的這些細則,體現了對受害人經濟權益的全面保障,也為法院在裁定賠償金額時提供了明確的操作依據。然而,實際操作中,受害人仍需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例如醫療診斷書、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及薪資證明等,以支持其賠償請求。對於無固定收入者,更需要以生活支出、家庭經濟狀況等實際情形作為證明。
民法第193條的規定旨在平衡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利益。通過明確的賠償計算基準和方式,法律既保障了受害人因身體健康受侵害而應得的補償,也避免因賠償金額過高或過低而引發的不公情形。同時,法院在判決中還可根據具體案情,靈活採用定期金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以滿足不同受害人的需求。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與靈活性,為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案件的解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易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上訴人主張伊於東方美榮陽店(早餐店)工作,擔任店長,薪資為每月3萬元,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前後8個月期間不能工作,請求無法工作之損失共24萬元等語。查上訴人擔任東方美榮陽店店長,每月薪津3萬元,提出薪資袋為證,固堪信真正。惟依奇美醫院上開96年6月13日函示「患者於95-7-26受傷入院,95-8-9出院,95-9-14回診骨科拔除鋼釘,此段時間宜有人在旁看護。之後病患已恢復行走能力,手部功能漸漸恢復,預計95年9月底前應可恢復工作能力。」,依此計算上訴人所受不能工作損害期間為2個月又6日,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無法工作損失金額為6萬6000元(計算式:30000×2+30000×6/30=66000),此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其勝訴確定在案,上訴人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67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受有傷害,需治療及休養致其3個月不能工作,而以其每月薪資65,000元計算,受有工作收入損失195,000元等語,經查,原告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致不能工作期間為何,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大林慈濟醫院,經該院函覆為原告不能工作期間為3個月乙情,有該院109年11月27日慈醫大林文字第1092039號函附病情說明書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張其因本件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有3個月無法工作,堪信屬實。又原告每月薪資為65,000元,此有OOO即OO工程行所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在卷可稽,是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為195,000元【計算式:65,000元×3月=195,000元】,自屬有據。」
如果在有經營副業的情況,希望可以一併請求,因被害者要就這個部分負擔積極的舉證,所以除了要證明確實有在經營之外,也要在證明副業收入的金額、還有與本件事故的因果關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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