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所受損害嗎?
問題摘要:
當企業或個人因他人違約或不法侵害導致無法順利營運時,計算營業務損失的核心在於確定如果沒有違約或侵害發生,該企業或個人原本可以獲得的利益。這種計算通常涉及以下幾個步驟:確認營業務損失:營業額:確定在正常情況下企業可以預期獲得的營業額。同業利潤標準:通過參考行業內類似企業的利潤水準來估算企業可以獲得的淨利潤。計算損失:預期收入:用營業額減去成本和費用,得出預計的淨利潤。應用同業利潤標準:利用行業內相似企業的利潤標準來確認實際的損失額度。若無法提供實際的財務資料或憑證,法院通常會參考同業利潤標準來計算。法律依據:民法第226條規定,損害賠償應包括因違約或侵害所導致的實際損失以及可能的利益損失。如何通過同業利潤標準來估算損失。在實際操作中,法院可能會依據同業利潤標準來確定損失金額。這通常是因為在沒有直接的財務資料時,同業利潤標準提供一種相對客觀的評估方式。比如,稅務機關在評估納稅人所得額時,會參考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這種標準通常代表行業中的一般利潤水準。
律師回答:
當企業或個人因他人違約或不法侵害,導致無法順利營業時,應如何計算企業或個人之營業損失,進而向違約或侵害人請求賠償呢?換言之,假設沒有違約或侵害發生,而企業或個人能夠順利營業,將可以獲得多少利益?為解決前述問題,有實務見解提出以營業額或預定收取之款項(如完工後所能收取的工程款)乘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可預期獲得之營業利益,以求客觀評估企業或個人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判決、93年度台上字第225號判決)。
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損害是一種在侵權賠償中常見的方式,特別適用於因他人行為造成經濟損失或營業損失的情況,其核心在於以行業平均利潤水平作為基準來估算受害者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該方法廣泛應用於商業糾紛、營業中斷或商譽受損等案件中。
同業利潤標準計算損害是民事訴訟中常用的方式之一,特別適用於當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經濟損失,但難以精確證明實際損害數額的情況。這一方法的核心在於,以行業平均利潤水平作為基準,結合個案情況估算受害人可能的損失,以補償其因侵權行為而遭受的財產損害。根據民法第184條的規定,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損,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進一步補充,當事人已證明損害事實但無法確定損害數額,或證明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依自由心證,結合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綜合判斷並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建上字第2號判決:所謂同業利潤標準,通常係稅務稽徵機關調查或複查的時候,納稅義務人不能夠提示證明所得額的文據或帳簿的時候,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或者是納稅義務人已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稽徵經關通知提示文據、帳簿時,納稅義務人未依限期提供者,稽徵機關仍依照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顯見稅務稽徵機關如採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時,具有懲罰性質。而按採用同業利潤標準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時,既具有懲性質,可徵同業利潤標準,應係較低或甚至是最低之利潤,因如屬較高之利潤或最高利潤,則基於通常情形,營業人係以繳納較低稅為原則,營業人必不至於讓稅務稽徵機關逕行採用同業利潤標準,以核定納稅義務人的所得額。
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是讓受害人恢復到損害發生前的經濟狀況,因此計算的關鍵在於確定受害人實際損失的金額。當受害人無法提供具體證據時,法院可能採用同業利潤標準來根據行業平均利潤水平估算損失,該方法需滿足幾個基本條件,包括侵權行為的存在、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加害人具備故意或過失。同業利潤標準的計算需從行業基準、潛在收入、損失期間及扣除必要成本幾方面進行。
首先,確定行業基準,需參考與受害人相同或類似行業的平均利潤率,這可以通過行業報告、政府統計數據或市場研究獲得。接著,根據受害人的營業規模、過往收入數據及行業基準推算其正常經營情況下的預期收入,計算公式為預期收入等於營業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第三步確定損失期間,估算受害人遭受損失的時間段,計算公式為損失額等於預期收入乘以損害持續時間。最後,從損失金額中扣除因停止營業而節省的固定成本或變動成本,以得出實際損失額。例如在營業中斷損失中,某餐飲業者因毗鄰工地施工而停業兩個月,法院根據行業平均利潤率及該業者過往營業額計算其停業期間的利潤損失。
由於同業利潤標準實際上是由國稅局公布,並作為課稅參考之用,不一定能確實反映個案中企業或個人獲得之營業利潤,因此有實務見解持不同意見,認為不得逕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營業損失(即預期之營業利潤),而仍應具體事證,依個案合理判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52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859號判決)。
又如商譽受損案件中,某公司因競爭對手的不實廣告而失去市場份額,法院依行業平均利潤率結合受害公司過往市場份額及銷售額估算損失。這些案例說明同業利潤標準計算在實際操作中的應用價值。然而,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也面臨數據獲取困難、個案差異性、損失期間認定及影響因素排除等挑戰。特別是在小眾市場或非公開企業,行業利潤率數據可能難以取得,受害者的經營模式與行業平均水平的差異也需調整計算。此外,需排除非侵權因素對營業損失的影響,以確保計算結果準確。
然而,同業利潤標準的適用面臨一些挑戰,包括行業基準數據的獲取困難、受害人個別經營狀況與行業平均水平的差異、非侵權因素對損失的影響,以及損害期間的合理認定。特別是在涉及小眾市場或無公開數據的行業中,法院需更加審慎處理,必要時可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行業分析或市場評估。此外,法院在依自由心證判斷損害事實時,須遵循論理與經驗法則,並於判決中說明得心證的理由,以確保判決的公正性與說服力。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強調法院的自由心證原則,為同業利潤標準的適用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條規定,法院應根據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綜合判斷,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當受害人證明損害事實但無法精確確定損害數額時,法院有權依一切已知情況,綜合考量,合理地估算損害金額,這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受害人在舉證能力上的不足,亦兼顧了法律的公平性與效率。
我國民法第213條、第216條規定,侵權行為導致的財產損失應賠償,當實際損害難以直接證明時,可採用平均利潤率或行業標準進行計算。同業利潤標準作為一種補充性計算方法,為受害人提供一條合理救濟途徑,有助於合理還原受害人的潛在損失,實現法律救濟的公平性與合理性。此方法適用於無法精確證明損失的情況,通過參考行業基準並結合具體案情,同業利潤標準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提升法律適用的公正性與實用性。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營業利益損失-
瀏覽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