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損害賠償項目與常見抗辯為何?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即使沒有人員傷亡,仍可能涉及民事訴訟以請求賠償。受損方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受損方可以請求的賠償項目車輛維修費用:包括修車費用、零件更換費用等。如果車輛修復費用過高或車輛損毀嚴重,可能還需請求車輛的現值賠償。車輛貶值:如果車輛因事故導致市場價值減少,可以請求賠償車輛貶值的部分。交通費用:包括因事故導致的交通費,例如租車費、公共交通費用等。醫療費用(如果有輕微傷害或不適):包括就醫費用、藥物費用等。精神損害賠償:可能因事故帶來的心理創傷或壓力請求的精神賠償,但一般來說,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可能需要具體的證據支援。被請求方的抗辯事項被請求方可以以下幾個方面提出抗辯:責任歸屬:如果認為事故責任不全在自己一方,可以主張事故的責任應按比例分擔。損害事實:質疑受損方所列的損害是否真實存在或損害金額是否合理。比如,修車費用是否誇大,車輛貶值是否實際發生。損害因果關係:主張某些損害並非由事故直接造成。例如,某些醫療費用可能是與事故無關的其他健康問題所致。證據問題:挑戰受損方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或準確性,例如,維修單據是否真實,是否存在偽造或誇張的情況。過錯比例:如果事故中雙方都有過錯,可以主張自己的賠償金額應過錯比例進行合理調整。實務建議保留證據:無論是受損方還是被請求方,都應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例如維修單據、醫療記錄、交通費用憑證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或抗辯。

 

律師回答:

事故中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的問題,那受有損害的一方,有那些東西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的呢?那被請求的一方,對於這些項目都要照單全收嗎?雙方有沒有個字可以主張或抗辯的事項呢?

 

損害賠償的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首先,加害人的行為必須構成侵權,即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其他權益的侵害。其次,受害人需證明其因該行為而遭受損害,損害可以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是精神上的痛苦。此外,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需具備直接或間接的因果關係。最後,加害人需具備故意或過失,若屬於無過失責任類型,則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條件。

 

首先,醫療費用是最常見的賠償項目之一。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傷後的所有必要醫療支出,包括急救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康復治療費以及後續的復健費用等,均可向肇事方請求賠償。這些費用需要受害人提供相應的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作為證據。同時,若因事故需要聘請專業護工進行看護或家庭成員因看護而造成收入損失,也可以作為賠償的範圍。

 

其次,收入損失也是重要的賠償項目之一。受害人因事故而無法正常工作期間所導致的工資損失可向肇事方請求賠償。此部分的計算通常受害人在受傷前的平均收入或工作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標準,並考慮受傷期間的具體時間長短。此外,若事故造成受害人勞動能力永久減損或完全喪失,還可以請求因喪失工作能力導致的未來收入損失,這部分需要結合受害人的年齡、職業、收入水平及勞動能力鑑定結果來計算。

 

民法第193條,若事故侵害他人的身體或健康,導致受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生活上需額外增加支出時,加害人應負擔賠償責任。法院在此類案件中可應當事人聲請,裁定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賠償,並可要求加害人提供擔保,確保賠償的持續性。

 

財物損失則是指事故中受害人所有的財產因事故受到損害所引起的損失。例如交通事故中車輛的維修費、因火災造成的房屋修繕費、個人物品的損壞等。受害人應保存相關修繕費用單據、受損財物的照片或其他證據,以便主張賠償。民法第196條針對財產損害規定,若不法行為導致他人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請求賠償毀損物品所減少的價值,例如交通事故中損壞車輛的維修費用,或因火災導致的家庭財產損失等。

 

精神慰撫金屬於非財產損失的賠償項目,是對受害人因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進行經濟補償。法律對於精神慰撫金的計算標準通常沒有固定的數額,而是綜合考量事故的嚴重性、受害人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以及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裁量。例如,交通事故中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情況,受害人或其家屬可依據民法第194條及第195條的規定,請求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精神慰撫金旨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受害人的心理痛苦和經濟壓力,對於事故導致的重度傷害甚至植物人情況,精神慰撫金的金額通常更高。

 

此外,喪葬費用是針對因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情況而設的賠償項目。喪葬費的範圍包括遺體處理費、靈堂佈置費、火化費及墓地購置費等,這些費用需依據當地的平均標準進行核定。同時,受害人的近親屬因喪失親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可請求死亡慰撫金,該金額通常受害人的年齡、職業、收入以及與請求權人的親屬關係等因素來確定。

 

民法第192條規定,若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支出醫療費用或殯葬費的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此外,被害人若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則加害人亦需向該第三人支付賠償。此條款旨在減輕家庭因突發事故而增加的經濟負擔。同時,若事故導致被害人因生活需要而增加的費用,如特別護理支出、居家改建等,也可列入賠償範圍。

 

損害不存在抗辯(費用支出沒有關連或必要性)

損害不存在抗辯是加害人於損害賠償案件中常用的抗辯方式,旨在主張受害人未實際遭受損害,或其主張的損害金額不合理,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在民事損害賠償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請求賠償的基礎,若加害人能證明損害事實並不存在,或損害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即可有效抗辯並減少賠償責任的範圍。損害不存在抗辯的核心在於挑戰受害人主張的損害事實,這包括損害事實未成立、損害金額過高或因果關係缺乏等。

 

首先,損害事實未成立的抗辯通常針對受害人無法證明其主張的損害。例如,受害人聲稱車輛受損需要修理,但加害人可舉證車輛實際並未損壞,或損壞程度不足以構成修理費用。

 

再如,受害人主張醫療費用,但加害人可透過醫療機構證明該醫療行為與事故無關。其次,加害人可針對損害金額過高進行抗辯,即使損害事實成立,但賠償金額不合理。

 

此類抗辯包括挑戰受害人提供的修理報價、醫療費用或其他支出是否符合市場價格。例如,受害人聲稱修車費用遠高於一般市場價格,加害人可提供其他修理廠的報價來證明其金額不符實際。

 

此外,加害人還可以主張受害人要求的精神慰撫金過高,並引用類似案件的裁判標準進行抗辯。再者,損害與加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或中斷,也是常見的抗辯方向。

 

加害人可主張其行為並未導致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或損害結果由第三方行為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例如,受害人在事故後聲稱的損失可能是後續其他事件造成的,與加害人行為無關。在損害不存在抗辯的具體應用中,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的抗辯策略略有不同。

 

對於財產損害,加害人可挑戰受害人主張的醫療費用、修理費用等是否真實或合理,例如證明受害人提出的醫療費用並非必需支出,或修理費用高於市場標準。而對於非財產損害,例如精神慰撫金,加害人則可主張受害人未遭受重大精神痛苦,或受害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痛苦程度。

 

在法律規範上,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賦予法院自由心證的裁量權,法院可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判斷事實的真偽並決定賠償金額。然而,法院的判斷不得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並須記明判斷理由。此條文同時規定,當事人若無法精確證明損害金額,法院可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若加害人能有效提出損害不存在的證據或證明損害金額過高,法院可能會降低或免除賠償金額。為成功主張損害不存在抗辯,加害人需蒐集充分且有力的證據,包括目擊者證詞、醫療記錄、現場照片及相關鑑定報告等。同時,加害人可依據類似案件的判例或專業意見,證明受害人主張的損害事實或金額不符合一般標準。

 

與有過失抗辯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旨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倘被害人於事故之發生或損害之擴大亦有過失時,由加害人負全部賠償責任,未免失諸過苛,因而賦與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或免除之職權。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損害賠償權利人(被害人)自己之行為,就賠償義務人對自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成立之共同原因或造成責任範圍之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謂。因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類型,並不以加害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作為判斷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之先決條件,加害人之行為縱係故意為之,如被害人之過失行為亦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或致損害之擴大者,同有本條與有過失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

 

事故賠償中,與有過失抗辯是加害人在損害賠償責任中常見的一種抗辯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若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自身具有過失,法院得依情況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責任。這一條款旨在追求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公平,避免將損害全部責任歸於加害人,從而導致過於苛刻的結果。因此,法律賦予法院酌情處理的職權。

 

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指的是損害賠償權利人(即被害人)自身的行為,在加害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或範圍擴大中,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例如,被害人在事故發生時未遵守交通規則、未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或者在事故後延誤治療而導致損害進一步擴大,這些情況都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此時,法院得視具體情況,依據法律規定調整賠償金額,甚至在極端情況下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類型不以加害人之行為非出於故意為判斷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的先決條件。即使加害人的行為是故意造成損害,只要被害人的過失行為也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或導致損害擴大的主要因素,與有過失的規定同樣適用。這一點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中得到了明確闡釋。

 

具體而言,與有過失抗辯的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包括被害人的行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因果關係;加害人與被害人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可以合理推定;以及損害結果與被害人的行為在客觀上相關。法院在判斷是否適用與有過失抗辯時,通常會綜合考慮雙方的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行為本身的合理性以及損害結果的不可避免性等因素。

 

在實務中,與有過失抗辯的典型案例包括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未佩戴安全帶、未注意交通信號或行人未在人行道上通行等情形。此外,建築施工事故中若受害人未遵守安全規則,或醫療事故中病人未按醫囑服藥而導致病情惡化,也可能構成與有過失。在這些情況下,加害人通常可主張減輕責任,並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被害人的行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影響。

 

然而,與有過失抗辯的適用並非無限制。首先,若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僅對損害結果有輕微影響,且不足以構成實質性原因,則難以成立與有過失抗辯。其次,若加害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或重大的過失,法院可能會考量公共利益及法律的懲戒功能,對與有過失抗辯的適用進行嚴格限制。

 

總而言之,與有過失抗辯是法律追求公平與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僅體現了對加害人和被害人雙方行為責任的合理平衡,也促使所有社會成員更加謹慎行事,共同減少損害的發生。在適用與有過失抗辯時,法院需仔細權衡雙方行為對損害的影響,並具體案情作出公正判決,確保法律的公平性與正當性在實務中得以實現。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證明方法-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7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


 


瀏覽次數:1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