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故導致損害的常見「與有過失的抗辯」?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當雙方都有過失時,合理的答辯主張和正確的法律理解非常關鍵。民法第217條:如果雙方都有過失,法院將依據各自的過失比例來決定賠償金額。如果法院確定總賠償額為100萬元,而被告方的過失比例為50%,則實際需要賠償的金額為50萬元。被告可以主張減輕賠償金額。2. 具體過失情況的辯解提供證據:如事故現場照片、監控錄影、員警報告等,證明對方也有過失,並且對事故的發生有一定責任。這些證據可以幫助法庭更準確地分配過失比例。如果對方在事故中也有嚴重過失,可能導致其賠償金額被進一步減輕。例如,對方的駕駛行為是否存在明顯的違規或疏忽,這些都可以成為減輕責任的依據。賠償金額的合理性質疑賠償金額。

 

律師回答:

因車禍導致他人受傷,對方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合理範圍,若對方有不合理的主張,都可以據理力爭。這篇讓您更近一步解,除損害賠償範圍有限定外,還可以有什麼重要答辯主張?與有過失的抗辯在事故賠償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涉及加害人責任的分擔以及被害人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影響。根據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如因被害人有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規定的核心在於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間的公平分擔責任,避免將全部責任強加於加害人。與有過失的抗辯,是指被害人自身行為在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中,與加害人的侵權行為共同構成損害的原因,且兩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在考量賠償責任時,被害人的行為可能影響到加害人的賠償義務。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41號判決同樣揭示,賠償義務人之主觀責任對被害人成立與有過失不生影響:

「此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只須其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且其過失行為並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者,即屬相當,不問賠償義務人應負故意、過失或無過失責任,均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實務上,與有過失的抗辯不以加害人的行為非故意為適用前提,即使加害人係故意侵害行為,只要被害人自身的過失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有實質影響,法院仍得依據該條文減輕賠償金額。最高法院多次針對此問題闡明其適用範圍。例如,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94號民事判決中指出,無論加害人行為是否出於故意,只要被害人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法院即可考量被害人的過失因素進行責任分配。

 

在實際案件中,與有過失的抗辯主要考察被害人的行為是否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行為是否構成損害結果發生或擴大的原因;第二,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第三,該行為是否可歸責於被害人。舉例而言,交通事故中,行人未遵守交通規則,突然闖入車道導致事故,該行為可能構成與有過失。雖然駕駛人可能因未保持安全車距或注意義務不足而需負主要責任,但法院可能因行人的過失行為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與有過失的抗辯對不同類型的損害有不同影響。對於財產損害的賠償,法院通常會根據被害人與加害人各自的過失比例調整賠償金額。對於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慰撫金,法院也可能根據被害人的過失行為減輕賠償金額。然而,非財產損害的減輕幅度通常不如財產損害顯著,因為其涉及對精神痛苦的補償,具有較高的主觀性。

 

與有過失的抗辯也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一般而言,加害人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時,需對被害人的過失行為及其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例如,若加害人主張被害人未佩戴安全裝置導致傷害加重,則需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這一事實及其對損害結果的影響。若舉證不成立,法院將無法適用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賠償責任。

 

雖然與有過失的抗辯在事故賠償訴訟中能有效平衡雙方責任,但法院仍需謹慎運用,以避免因過度強調被害人的過失而導致對加害人責任的過度減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害人有部分過失,加害人的行為如具高度危險性或明顯違反法律義務,法院仍可能考量全案情節,維持較高比例的賠償責任分配。

 

綜上所述,與有過失的抗辯在事故賠償訴訟中,通過對加害人與被害人過失行為的綜合考量,達到責任公平分配的目的。該抗辯在調整賠償金額方面具有靈活性,但其適用需以充分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法院亦需平衡雙方利益,確保賠償結果符合公正原則。同時,當事人應注意在訴訟中充分舉證,對自己的過失行為進行解釋或提出合理辯護,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與有過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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