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肇事車主或其他事故加害者脫產?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若對方存在財產隱匿或脫產行為,受害人應向法院申請假扣押,以防止加害方在訴訟期間轉移財產。假扣押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保全程序,針對債務人可能逃避清償義務的情形,法院可裁定凍結其財產。申請假扣押需提供證據證明損害請求的正當性,並支付法院裁定的擔保金。刑事告訴則是一種增加談判籌碼的策略,特別適用於追究加害方的過失傷害罪責。《刑法》第284條規定,過失導致他人受傷者可處刑事處罰。受害人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提出告訴,促使檢察機關展開調查。刑事告訴的目的在於透過司法壓力,迫使加害方正視其行為後果,並積極與受害人協商賠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涉及高額賠償的訴訟時,提前規劃並採取保全措施的重要性。即使在最困難的情況下,也應持續透過法律途徑追求正義,並尋求專業律師的支持,以減少自身在司法過程中的負擔和困擾。這既是對個人權利的維護,也是對社會正義的捍衛。

 

被害人因被轎車撞擊而導致半身不遂,法院判決肇事者需賠償1863萬。然而,肇事者涉嫌脫產、改名,並多次避而不見,使得被害人和家屬至今未能獲得賠償金。法院甚至曾下令扣押王男三分之一的薪資,但他卻聲稱已和解,電子公司也未執行扣款,進一步激化被害人家屬的不滿。

 

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即使該請求附有條件或期限,亦可聲請假扣押。此條文確立假扣押的法律基礎,旨在保障債權人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裁判未確定前轉移財產以致日後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假扣押是為保全強制執行設立的程序,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便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必要性僅在於債權人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或執行名義不穩定的情況下,用以防止債務人財產處分。(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假扣押作為保全程序,其功能在於防止本案未判決確定前,因財產轉移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勝訴後難以執行。因此,假扣押聲請的審查標準並不涉及債權是否成立的實質問題,而是著眼於執行困難的風險是否存在。(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

 

假扣押並非任意可得,債權人仍需依程序向法院提交充分的釋明,並對自己的請求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車禍責任的認定、損害金額的計算,以及債務人可能逃避履行義務的具體行為。如果債權人能夠合理釋明上述事實,法院即可根據降低後的證明度作出裁定,准予假扣押。針對非交易型案件,債權人往往難以查知與債務人之間並無交易往來的財產狀況,而這種困難可能使得債權人無法充分證明債務人具有足夠財產可供執行的可能性。在這種情況下,若債務人現有財產未明顯超出債權人請求的賠償金額,或債務人的財產可能不足以清償債權人的請求金額,法院可以基於債權人未來可能難以獲得充分賠償的具體事實,綜合評估後減輕債權人的舉證負擔。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9號民事裁定:「於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紛爭,債權人主張其因債務人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之行為,致受有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應由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並於綜合債權人難以查知本無交易往來之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現有財產未遠高於債權人請求金額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具體情事後,認所得薄弱之心證,已達降低後之證明度,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非不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618號民事裁定:「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

 

民事訴訟的核心目的是獲得金錢賠償,以彌補受害人的損害。然而,即便勝訴判決作出,若對方無法履行賠償,這樣的判決對受害人而言形同廢紙。專業律師建議,在訴訟開始前應及早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對方在訴訟過程或敗訴後轉移財產。假扣押可有效凍結對方的財產,避免因對方脫產而導致無法執行賠償的困境。如果在訴訟中未能採取保全措施,則日後追償財產將更加困難,往往需要再次進行冗長的訴訟程序。

 

假扣押是一項保全債權的制度,其目的在於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處置財產,進而影響債權人的權益。由於假扣押會限制債務人的財產權,因此必須具備法律上的「假扣押原因(必要性)」,即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規定的「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簡言之,若債權人擔心日後債務人的財產難以被強制執行,就有提出假扣押聲請的必要。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僅適用於存在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困難之虞的情形。該條文旨在防止債務人在案件尚未判決或執行前,因財產處分等行為導致債權人難以實現其權利。同時,對於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案件,法律推定其具有執行困難的風險,因此允許聲請假扣押。該條文為假扣押程序提供明確的適用條件,

 

假扣押制度的設立是為保全強制執行,只有在明確存在將來不能執行或執行困難的情況下,法院才可准許聲請。這表明假扣押並非所有債權保全的通用手段,而是針對特定高風險情境設立的例外措施。

 

對假扣押適用條件,只要債權人能證明日後執行具有困難性,即可獲法院核准聲請。這一見解凸顯假扣押程序的靈活性與實用性,只需證明執行風險即可獲得保障,而不需過於繁瑣的程序或證明。

 

債權人若未能證明抵押物不足以清償其債權,或未能提供其他特殊情事作為依據,則不能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審查需以具體事實為基礎,債權人需提供充分證據說明執行風險的存在,否則法院無法支持其聲請。

 

假扣押適用於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對其財產進行不利益處分,導致無資力的情況。此外,債務人移居遠方或逃匿也屬執行困難的範疇。假扣押的適用應基於債務人的行為或財產狀況是否對債權實現構成實質威脅。

 

假扣押制度是一種旨在防止債權落空的重要保全手段,其適用以債務人財產狀況或行為對債權人構成實質風險為基礎。法律明確要求債權人證明存在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的可能性,否則不得濫用假扣押程序。同時,對於在外國執行的案件,法律推定執行困難以便利債權人主張權利。假扣押制度的設計在保護債權人利益與維護債務人財產自由之間尋求平衡,其適用需根據具體事實與法律規範進行審慎裁定,確保程序的公平與正義。

 

通常,以下幾種情況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日後可能無法執行或很難執行」的情形:一,債務人存在浪費、隱匿或減少財產的行為,例如低價賣出房產、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或增加其他財產負擔,導致剩餘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二,債務人逃匿無蹤,無法聯繫或追查其行蹤;三,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多次催告置之不理,或明確拒絕履行債務。上述情況均可能構成假扣押的原因,但並不限於此,法院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規定聲請假扣押的程式,明確要求聲請書應包含幾項基本事項,以確保法院審查及裁定的準確性。具體來說,聲請人必須在聲請書中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的原因以及法院等四項內容。如果請求的標的不涉及一定金額,聲請書應記載請求的價額。此外,若假扣押的標的所在地決定法院的管轄,則應記載假扣押標的及其所在地。這些要求構成聲請假扣押的核心要件,為法院在審查時提供充分依據,同時也保障程序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假扣押之聲請書應明確記載「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並且該條第二項進一步規定,若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聲請書中應記載請求的價額。所謂「請求」,是指債權人在本案中已經或即將提出的請求標的,其內容必須具體且可辨識,涵蓋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主張的法律關係或金錢請求。至於「原因事實」,則是指該請求所依據的法律和事實基礎,應包括能轉化為金錢請求的理由以及聲請保全債務人財產範圍的依據。

 

若債權人發現債務人有上述行為,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聲請時需釋明請求的原因,例如雙方的借貸契約或債務人因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等,同時說明假扣押的必要性。債權人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聲請的合理性,並依規定提出擔保金。

 

聲請假扣押時需注意兩個重要要點:一是充分說明聲請的原因;二是提供擔保金。假扣押制度的緊急性與隱密性意味著聲請程序通常由債權人單方面提出,不開庭,且債務人無法就聲請發表意見。法院將根據債權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即時調查,若認為債權人所主張的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有一定道理但證據不足,法院可能要求債權人提供相應的擔保金。擔保金的數額由法院酌定,其作用在於平衡雙方權益,防止債務人因假扣押受到不必要的財產損害。

 

需要強調的是,提供擔保金的前提是債權人已經釋明請求原因和假扣押的原因。若債權人未能釋明原因,或即使釋明但未達到法院認定的「大概可能真實」程度,即便債權人提出高額擔保金,也無法獲得法院批准。法院核准假扣押聲請的關鍵在於制度的設計目的,即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財產轉移,從而保障日後執行的順利進行,而非任意剝奪債務人的財產權。

 

假扣押制度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當債務金額較高或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為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專業律師通常建議在提起訴訟的同時申請假扣押,以凍結債務人可能轉移的財產。此舉既能有效防止債務人趁訴訟期間處置財產,也能避免訴訟結束後因無財產可執行而徒勞無功的情況。

 

假扣押是一項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法律制度,其有效運用需謹慎且符合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應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確保聲請理由充分、程序正當,並提供法院認可的擔保金,才能最大化保障自身權益。反之,若聲請不當,債權人可能面臨敗訴後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聲請假扣押還是應對相關爭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都是至關重要的。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對方損害賠償的目的,就是在獲得金錢以彌補損害,如果判決結果勝訴,卻拿不到賠償,勝訴判決就如同一張耗盡時間和精神取得的廢紙。所以說訴訟中的攻擊防禦固然非常重要,事前的保全程序更是不可以忽略。專業的律師通常會建議當事人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處分一定的財產,尤其在損賠金額較高的情況,為避免對方訴訟中或敗訴後脫產,絕對不可不慎。因為就算事後幸運追回對方隱匿的財產,也是要再經歷另一場訴訟,對當事人的折騰可以想見。

 

法定期間提出刑事告訴

 

如果你不幸遭遇車禍,導致腿部受傷,醫療費用與薪資損失等總計達50萬元,而肇事方卻拒絕賠償,該如何處理這種情況?根據法律規定,你可以採取雙管齊下的方式,一方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另一方面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對方的過失傷害罪責。

 

首先,民事訴訟是請求賠償的主要途徑。你可以根據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要求對方賠償因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醫藥費、薪資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具體項目。在提起民事訴訟時,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例如醫療單據、薪資損失證明以及事故責任報告,以證明對方的過失行為與你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其次,你還可以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對方的過失傷害罪責。根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導致他人受傷的行為屬於可處刑的犯罪行為。對方若因車禍導致你受傷,構成過失傷害罪,你可以在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向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刑事告訴的主要目的是讓司法機關介入調查,對方若被認定構成犯罪,將面臨刑事處罰。

 

在實務中,許多法律工作者會建議採取「以刑逼民」的策略,即先提起刑事告訴,再利用刑事程序中的調查壓力促使對方和解。這種策略的好處在於,刑事告訴能引發對方的緊張情緒,促使其更積極地與你協商賠償事宜。若對方願意在刑事調查階段進行和解,並支付合理賠償金,你可以選擇撤回刑事告訴,以達成快速解決爭議的目的。

 

但若和解談不成,則應確保在法定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請求權的時效通常為事故發生後2年,過期將喪失請求權。因此,在刑事調查過程中仍需注意時效,避免錯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時機。

 

此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便捷的法律途徑,適合於刑事案件已經立案且尚未結案的情況。附帶民事訴訟可以在刑事審判過程中一併解決損害賠償問題,省去額外提起民事訴訟的時間與成本。

 

在執行層面,若對方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並存在隱匿財產、逃避責任的情況,可以考慮向法院申請假扣押。假扣押是一種保全程序,旨在防止對方在訴訟期間轉移或處置財產,以確保未來執行判決時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從實務經驗來看,「先提出刑事告訴,再談和解」的策略在交通事故糾紛中相當普遍且具有操作性。一方面,刑事程序給予對方壓力,促使其正視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和解過程可節省雙方時間與資源,達到快速解決糾紛的效果。然而,在採取此策略時,應注意刑事與民事程序的時效要求,並確保自身權益的全面保障。

 

最後,面對這類車禍賠償問題,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尤為重要。律師能根據案件特點提供具體法律建議,協助準備證據、提起訴訟及處理和解談判,確保你能依法獲得應有的賠償。綜合而言,採取雙管齊下的法律行動,並配合專業法律建議,是有效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事故-民事程序-脫產-假扣押-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瀏覽次數:15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