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線走火致死,誰應負法律上責?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一起火災事故,現場雖然檢測出有電線短路熔痕以及無熔絲開關跳脫的客觀事證,然而火災的電氣引火因素非常多元且複雜。這些可能的因素包括原始設計存在瑕疵、使用材料品質不良、電線老舊、安裝工序不當、絕緣層受損、環境影響、保管不當、使用錯誤,甚至如蟲咬鼠啃等自然情況。法院認為,要明確判定火災事故的真正起因,需要原告提供更具體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然而,經過法院調查現有的證據後,依然難以確定電氣因素引火的具體原因是什麼,更無法證明這些引火原因可以歸責於被告的行為。

 

律師回答:

因未將延長線插頭拔掉而導致電線走火引發火災,鄰居因吸入大量濃煙窒息死亡。經消防單位鑑定,起火原因被判定為延長線的電線老化、絕緣包覆損壞,進而造成短路,引燃屋內可燃物。針對此情形,是否應認定使用者因疏於拔除插頭及未妥善保養延長線而構成過失,成為責任追究的關鍵問題。雖然延長線插在插座上屬一般使用習慣,無法直接證明行為人在使用過程中有明顯的不當行為,但對於延長線等電器設備的維護安全責任仍不可輕忽。依延長線使用要求,應定期進行檢查與檢修,以防範短路或過熱等潛在故障,故其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值得進一步探討。

 

刑事責任-過失致死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14條規定: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致死定義及構成要件:

行為具有過失,即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

造成死亡結果發生。

過失行為和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過失致死因有死亡結果發生,即便並非故意行為所導致,但仍造成一個生命殞落,仍屬於重大刑事犯罪,故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而過失致死公訴並不像其他財產犯罪有例外為相對告訴乃論的情況,故即便行為人和受害人間具有一定親屬關係仍為非告訴乃論,例:爸爸在庭院倒車,未注意到2歲女兒在車後,便撞上造成死亡結果發生,仍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我們經常看到「起火原因以電器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較大」,這樣被告就一定要賠償嗎?答案是不一定。電器因素引發火災的原因非常多樣,主要包括短路、漏電和過載,而這些問題背後可能有各種成因,如設計缺陷、材料劣質、電線老化、絕緣體損壞、環境因素、蟲害、以及不當的保管或使用。如果鑑定書沒有明確指出具體的起火原因,法院通常難以確認被告是否存在用電不當的情形,而駁回原告之訴。

 

法律上對過失的認定,尤其是涉及侵權行為與過失致死的責任分擔時,需綜合考量行為人的注意義務、行為方式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若火災鑑定結果無法排除其他起火可能性,則難以單純以延長線插頭未拔除或線路劣化判定使用者具備刑事過失。

 

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例如在靠近易燃物的區域施放鞭炮,導致火災發生,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需賠償相關損失。然而,若行為人已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例如選擇空曠區域施放鞭炮,並無證據表明火災與其行為相關,則不構成侵權行為。

 

在民事賠償方面,若被害人及其家屬主張損害賠償,需依相關證據證明行為人未妥善履行設備維護義務,且該行為直接導致損害發生。法律的重點在於確保公平性,既不能苛責行為人,也應保障受害者的合理權益。

 

電氣因素引發火災的原因多種多樣,並且每一種可能都需要詳細的技術鑑定和充分證據支持。若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或確立清晰的因果關係,便難以將事故責任歸咎於特定一方。此外,針對電氣因素引火的責任問題,需審慎檢視是否存在明顯的過失或管理瑕疵,如使用劣質材料、未及時進行設備檢修、違反電氣安全規範等。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出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有具體的管理不當行為,因此法院認定原告的訴求無法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98號民事判決:「系爭火災事故現場雖有電線短路熔痕、無熔絲開關有跳脫之客觀事證,惟電氣引火因素諸多端,如原始設計之瑕疵、材料不良、電線老舊、安裝不當、絕緣破壞、環境影響、保管或使用不當、蟲吃鼠咬的情形均有可能,尚須原告舉證以實其說,然經上開證據調查後,仍難認定電氣因素引火之原因究係何者,更無以認定該等引火原因係可歸責於被告。是原告遽以前揭不排除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原因,主張系爭火災事故必因被告對系爭倉庫疏未管理注意用電安全產生電線異常或短路云云,實難憑採。」

 

鑑定結論是透過排除其他可能原因(如危險物品或化工原料的引燃可能性、縱火引燃可能性及遺留火種引燃可能性)後,研判起火處附近的室內配線可能異常引燃周圍木質隔板。然而,該鑑定並未具體指明何種電氣因素導致火災,也未提供證據顯示火場有因電線超負載或老舊絕緣破損漏電引發火災的情況。這一點在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明確記載,顯示此案的火災原因是以排除法進行分析,得出「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的結論,但起火點具體引燃原因尚有多種可能,且難以單憑該鑑定結論直接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91號民事判決:「然細譯系爭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容所載可知,僅認在排除其他可能起火原因(即排除危險物品、化工原料引(自)燃可能性、縱火引燃可能性、遺留火種引燃可能性)後,認為本案恐係起火處附近之室內配線發生異常引燃周圍木質隔板所致,且經排除其他可能發生之原因後,本案起火原因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而做出上開鑑定報告結果之研判,然並無法判定究係何種具體情形造成電器因素起火,亦無證據資料可認現場有因電線使用超過負載或電線老舊絕緣破損漏電而引燃火災之情事,此有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另置卷外可證,故本件火災發生原因乃係以排除法方式分析研判,排除其他可能後,研判尚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而為上開鑑定結論,然起火點發生引燃之原因甚多,且室內電線發生異常、短路以致引燃之原因亦為眾多,尚難僅因起火點可能位於系爭地上物辦公室1西北側靠上方處所附近,或是鑑定結論表示無法排除電氣因素引燃之可能性等節,即遽認系爭火災係因被告玄成公司使用電器或電線設備時,未盡必要之注意義務所致,原告對於被告所具備之不法侵權行為過失情狀為何及此部分與火災發生之相當因果關係,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具體是何種電氣因素引發火災,鑑定無法確認。可能的原因包括老鼠咬電源線造成破損、重物擠壓電源線、超限使用、電源線老舊或電源配置不當等。然而,由於火災現場毀損嚴重,且救災過程中對現場進行了機械破壞,現場無法還原,進一步調查已不可行。鑑定結論指出,現場發現的導線熔痕可能是電線短路造成熔痕後被火勢波及的結果,也可能單純是火勢波及造成的熔痕,而這兩種情況在現場無法區分。因此,火災究竟是由電氣結構或設備維護缺失引起,或由其他因素導致,均無法證明。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933號民事判決:「系爭火災鑑定之起火處是在7號的夾層屋的辦公室,起火原因是因為電氣因素,因為當時有用電,所以我們排除其他的原因之後,我們認為是電氣造成的,至於因電氣而造成火災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種,可能是老鼠咬電源線造成破損,或者是有重物擠壓電源線,或超限使用或電源線老舊等,另電源配置不當也是有可能,但是系爭火災究竟是哪一種原因造成的我們無法判斷,因為現場毀損非常嚴重,而且當時為了救災也有用機器破壞,所以現場已經無法還原,我們只能研判是電氣因素造成火災原因,至於是什麼導致電氣使用異常,這已經無法探究……導線熔痕的原因有兩種,一種是電線短路自己造成的熔痕後再被火勢波及,造成再次熱熔,另外一種就是單純被火勢波及造成的熱熔痕,這兩種是無法區別的。我們在本件火災所找到的跡證,只能看到是火災造成的熱熔痕,無法找到短路的熱熔痕」等語,有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可稽。是據此足證系爭火災之原因,究竟為系爭倉庫之電氣結構、設備或維護有缺失,甚至可能是其他因素,即屬不能證明。故上訴人主張:系爭火災原因為系爭倉庫電源線老舊、破損、乘載超過負荷造成電線短路云云,即屬無據。」

 

在涉及火災起因的鑑定中,如果結論是基於排除法得出,但無法明確指出具體的火災原因,法院通常難以認定加害人的過失責任。火災事故責任判定的高度技術性與證據導向性,特別是在涉及電氣因素的火災案件中,證據的充分性與因果關係的明確性顯得尤為重要。法院對於此類案件通常不僅依賴現場事實和鑑定結果,還需綜合考量設備的使用歷史、設計安裝的合規性以及維護檢修的完整性,以作出公正的判斷。

 

-事故-火災事故-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刑法第276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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