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問題-酒駕的合理誤差?

29 Oct, 2017

律師回答:

「開車千萬不要喝酒!開車千萬不要喝酒!開車千萬不要喝酒!」「喝酒千萬不要開車!喝酒千萬不要開車!喝酒千萬不要開車!」因為很重要所以唸三遍的Double!但在法律上的重點是這個問題,酒駕到底有沒有合理誤差?基本上,我們將酒駕列為刑罰,總是要考量罪輕惟輕原則,因此,實務上,祇要有其他證據認為有合理誤差,就應該對於行為人為有利之認定而判無罪。換言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毫克」作為成立犯罪的標準,如果被告的酒測濃度剛好逼近0.25毫克,是否需要把儀器可能產生的誤差納入考量?當然要嘛!(基本這個法理也可以適用於超速肇事的狀況)。

 

此觀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701號刑事判決所示:「…一、如果國人知道他在甲派出所酒測值剛好超過每公升0.25毫克的法定標準(以下單位都以mg/L表示),換成乙派出所的酒測器可能低於上述法定標準。相信所有剛好超過標準的人都不會服氣,並且表示這種情形不應該讓他接受刑事處罰。二、如果測量儀器存在誤差值是一個無法克服的事實,避免誤差值造成不公平的方法,就是以無罪推定原則扣除誤差值之後,決定是否超過0.25mg/L的法定標準…合格的呼氣酒精測試器是存在誤差可能性的:…眾所週知,警察用來檢測駕駛人是不是酒後駕車以及喝酒後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是不是超過法定標準的酒測器,和我們平常搭計程車所見到的碼錶或者在菜市場見到的公秤一樣,都是「度量衡器」,也都必須定期檢驗是不是準確。同樣的,上述三種度量衡器也都存在著「法律容許的誤差」,因為沒有人也沒有機器可以做出「完全相同」或「永遠準確」的儀器。而這種法律容許的誤差,既然在檢驗儀器的時候存在,當然也表示通過檢測之後會繼續存在於儀器之內與個別儀器之間。換句話說,雖然度量衡器通過了檢驗,儀器與儀器之間仍然會有「法律容許範圍內的差異」。今天我們可以接受不同的計程車碼錶害我們搭同一條路線時多出5塊錢車資;我們可以接受菜販因為不同的磅秤讓我們買相同的小白菜多付了一兩塊錢,因為現代經濟生活不容許也不樂見社會大眾為了區區幾塊錢天天在那裡爭辯磅秤和碼錶存在著絲毫的誤差。但刑事審判不同,刑事審判輕則剝奪人民的財產,嚴重時剝奪人民的自由甚至生命。在現代自由法治國家,我們應該不容許人民因為度量衡器的誤差,而產生有罪和無罪的不同結果。這應該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呈現…正視誤差值風險始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為了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刑事訴訟除了發展出先前提到的嚴格證明原則之外,也發展出來罪疑惟輕原則。這個原則要求罪證評價之後,在法官心裡面產生懷疑時,不能確定的利益是要歸於被告。也就是證據的呈現可能是有利於被告(犯罪的人可能不是被告)也可能是不利於被告(犯罪的人可能是被告)的時候,法院必須作出有利於被告的結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冤枉人民,這應該是現代非極權國家的普世價值,任何為了實現這個價值所做的取捨,都應該認為具有合理的必要性。今天因為不知道0.25mg/L是真的0.25mg/L,還是因為誤差所以飆到0.25mg/L,因為不能確定究竟是0.2688mg/L、0.25mg/L、0.24mg/L或是0.2312mg/L,在無罪推定和罪疑惟輕原則的前提下,應該宣告被告無罪,以避免被告冤枉獲罪。畢竟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的目的!根據司法警察提供的酒精測定紀錄表的記載(警卷第6頁),本件司法警察為被告實施呼氣酒精測試之儀器…這只酒測器根據剛才提到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第7點,於標準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0.25mg/L、小於2mg/L時(即0.25mg/L≦標準酒精濃度<2.000 mg/L時),其檢定公差是正負百分之5(±5%),檢查公差為檢定公差之1.5倍(見本院交簡卷第11頁正反面)。所以在標準酒精濃度大於或等於0.25mg/L、小於2 mg/L的情況,這個為被告實施酒測的酒測器法定容許之公差值為正負7.5%(±5%×1.5倍=±7.5%)。依照這個數值,被告酒測所獲的數值為0.26mg/L,法定可容許的誤差值就是±0.0195mg /L(0.26mg/L×±7.5%=±0.0195mg/L)。所以被告酒測時,實際之酒測值即可能介於0.2405與0.2795mg/L之間(0.26-0.0195=0.2405;0.26+0.0195=0.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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