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行駛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為何?
問題摘要:
超速行駛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會直接增加交通事故的發生風險,即使事故中的另一方也有違規行為,行為人仍需對其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信賴原則在道路交通中的適用範圍雖然廣泛,但其前提是行為人自身未違法或違規。因此,駕駛人應在行駛中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避免因違規行為導致事故或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守法駕駛不僅是對自身安全的保障,更是對其他道路參與者負責的表現,只有每位交通參與者共同遵守規範,才能實現交通環境的安全與和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對行車速度的規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與有序運行。駕駛人在行駛中應主動遵守速限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速度,特別是在特定路段或天氣條件不佳的情況下,需進一步減速慢行。同時,駕駛人還應保持防禦性駕駛意識,提前預判可能的危險情況並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因速度過快而引發事故。通過嚴格執行這些規定,每位駕駛人都能為提升道路安全水平、減少交通事故作出積極貢獻,從而營造更加安全、和諧的行車環境。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行車速度的設定需依據速限標誌或標線的規定,若無相關標誌或標線,則需遵循以下規範以確保道路安全。首先,行車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的慢車道上,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四十公里;而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上,時速更需限制在三十公里以內。這一規定旨在針對不同道路條件設置合理的速度上限,保障車輛的行駛安全。
行駛過程中,若進入特定路段,例如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及醫院標誌的區域,或遇到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以及無號誌的交岔路口等人車擁擠或視線不佳的地方,駕駛人應主動減速慢行,並保持隨時可以停車的準備。特別是在雨霧天氣導致視線不清,或道路上發生臨時障礙的情況下,駕駛人需進一步降低車速,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狀況。這些要求的核心在於提高駕駛人的防禦性駕駛意識,減少因不適當速度而引發的交通事故。
此外,駕駛人還需遵守減速慢行標誌、標線或號誌的指示行駛。這些標誌通常設置在事故多發地段或危險區域,目的是提示駕駛人提高警覺並調整速度。例如,學校區域的減速標誌旨在保護學童的安全,而施工區域的限速標誌則提醒駕駛人注意施工人員與機械的活動,避免發生碰撞或干擾施工進程。駕駛人在經過這些區域時,應仔細觀察標誌並嚴格依照其指示操作,確保行車安全。
針對執行特殊任務的車輛,例如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以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法律對其行車速度和行駛規範給予一定的豁免權。在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這些車輛可不受速限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的限制,並可根據任務需要採取更高的行駛速度。然而,這些豁免並不意味著執行任務的車輛可以隨意行駛,其駕駛人仍需對車輛的行駛安全負責,並確保不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威脅。例如,在闖紅燈或逆向行駛時,駕駛人需充分預估周圍交通狀況,避免引發交通事故。
在實際行駛中,駕駛人應隨時注意路況變化,根據道路條件和天氣情況適當調整速度。例如,在雨天或夜間行駛時,車輛的制動距離會因路面濕滑而延長,因此駕駛人需降低速度並增加車距。同時,在無速限標誌或標線的道路上行駛,駕駛人需主動遵守基本速限規範,避免因過快行駛而失去對車輛的控制。此外,駕駛人還應養成防禦性駕駛的習慣,保持對前方道路、標誌及其他車輛動態的警覺,以預防事故的發生。
責任分配方面,若因駕駛人未遵守速限規定或未根據路況調整車速而引發事故,責任將主要由違規駕駛人承擔。例如,在學校或醫院附近超速行駛導致碰撞行人,或因高速行駛無法及時應對突發障礙物而發生碰撞,這些行為均屬於過失,駕駛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應時刻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其他車輛之間的安全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自身與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駕駛人應保持高度警覺,觀察前方道路的動態,確保能夠及時應對突發情況,避免因注意力不集中或操作不當而引發交通事故。在雙車並行的情況下,駕駛人需保持適當的側向距離,避免車輛過於接近,減少碰撞風險。此外,駕駛行為必須符合安全規範,禁止在道路上進行蛇行駕駛或採取其他危險的駕車方式,因為這些行為可能對交通秩序造成干擾,甚至直接威脅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注意車前狀況是駕駛人最基本的行為要求。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應隨時觀察前方車輛的速度變化及路況,例如紅綠燈、停車標誌或其他可能影響行車的障礙物。如果前方車輛突然減速或剎車,駕駛人應立即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如減速或變更車道,避免追尾事故的發生。同樣地,駕駛人需注意道路的細微變化,例如彎道、坡路或施工區域,提前調整車速與行駛路線,以保證行車安全。
除車前狀況外,駕駛人還需重視與其他車輛並行時的安全間隔。在城市道路或高速公路上,車流通常較為密集,駕駛人應主動保持與相鄰車輛的適當側向距離,避免因車道偏移或其他意外情況導致車輛發生碰撞。特別是在雨天或濕滑路面,車輛的穩定性會受到影響,此時更需要保持較大的間隔距離,為突發狀況留出足夠的反應空間。
禁止蛇行駕駛和其他危險駕車方式是保障道路安全的核心規定之一。蛇行駕駛指的是駕駛人在道路上不規則地變換車道或左右搖擺行駛,這種行為不僅干擾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還可能引發嚴重的交通事故。此外,其他危險駕駛方式,例如急剎車、突然變道或高速跟車,也屬於違反安全駕駛規範的行為,這些操作可能導致後方車輛無法及時反應,從而引發追尾或連環事故。因此,駕駛人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穩定的駕駛風格,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安全的冒險行為。
駕駛人的防禦性駕駛意識在行車安全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防禦性駕駛要求駕駛人不僅注意自身行車行為,還需預判其他車輛可能的動態。例如,在車流密集的路段,駕駛人需特別關注前方車輛的剎車燈或變道信號,及時調整自己的車速與位置。同時,駕駛人還應留意周圍行人、自行車及摩托車的動向,避免因疏忽觀察而發生碰撞。此外,駕駛人需隨時準備應對突發情況,例如緊急剎車或快速避讓,確保行車過程的安全。
在違規駕駛行為的責任判定方面,蛇行駕駛或採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的駕駛人,通常需對因其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承擔主要責任。例如,若因蛇行駕駛影響後方車輛的正常行駛,導致追尾事故或車輛失控,則蛇行駕駛的責任不可推卸。同樣地,若因未保持足夠的安全間隔而與相鄰車輛發生碰撞,則未保持間隔的一方需承擔主要過失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款的規定旨在通過強調駕駛人對車前狀況的觀察與安全間隔的維持,以及禁止危險駕車行為,來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與秩序感。駕駛人在實際行車中應充分理解並遵守這些規範,保持高度警覺與穩定的駕駛風格,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安全的操作。同時,駕駛人應不斷提升自己的防禦性駕駛能力,預判並應對各類潛在的危險,確保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透過共同遵守這些規定,所有駕駛人都能為創造更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作出貢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超速行駛自身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並增加用路人之危險,縱被害人亦違規穿越馬路,行為人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其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不在此限。因此,行為人駕駛汽車行駛中撞傷行人,除非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應賠償被害人所生之損害。此外,超速行駛自身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之規定,並增加用路人之危險,縱被害人亦違規穿越馬路,行為人自不能主張信賴原則免其責任。
(最高法院105年上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道路交通上的信賴原則
所謂「信賴原則」,乃指行為人在社會生活中,於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之特定行為時,如無特別情事,而其他交通參與人不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反乎常態之不適切行動,致發生事故,造成所害之結果時,該交通參與者基於上述信賴,應認為已盡注意之義務,不負任何過失責任。信賴原則建立於「被容許之危險」及「危險責任公平分配」之觀點上,不僅適用於一般道路交通,及其它鐵路、航空、海運…等方面,凡屬於多數人參與之各項危險事業,亦都有其適用範圍。
超速行駛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常是引發交通事故與法律爭議的主要原因,相關規範與原則的探討對於交通秩序的維護具有重要意義。超速行駛與信賴原則適用的界限。加害人大路口與闖紅燈橫穿馬路被害人發生碰撞,然超速行駛本身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規定,已經增加用路人的風險,縱使被害人存在違規行為,行為人也無法主張信賴原則以免除其賠償責任。根據法律,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行駛中若對他人造成損害,駕駛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的注意防止損害的發生。換句話說,行為人若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操作符合安全規範,即應承擔全部或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因超速行駛,不僅違反交通規定,還導致事故的發生,因此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判決中還涉及道路交通中的信賴原則。信賴原則是指在交通參與者從事某種具有危險性的行為時,若其他參與者未遵守交通秩序,突然出現不正常行為,致使事故發生,該行為人基於信賴原則可被認為已盡注意義務,從而免除過失責任。
然而,信賴原則的適用有其前提條件,必須建立在行為人本身未違反法律或交通規範的基礎上,並需符合「被容許的危險」與「危險責任公平分配」的觀點。信賴原則廣泛適用於道路交通、鐵路、航空及海運等多數人參與的危險事業,但並不適用於本案中的。因為在行駛中存在超速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其自身的行為本身並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無法適用信賴原則免除其法律責任。此外,信賴原則的核心在於對交通秩序的維護與危險責任的合理分配。其目的並非為幫助違規者脫罪,而是為保障守法者的權益。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一方有明顯的違規行為,例如闖紅燈或未遵守交通標誌,雖然其行為屬於事故誘因,但並不意味著對方可因信賴原則完全免責。本案中,三寶爺爺的違規行為雖然是事故發生的一個重要因素,但並不能掩蓋超速行駛的過失,因此,仍需承擔主要的法律責任。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路權-超速事故-
瀏覽次數: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