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問題-我要如何送車禍鑑定?

11 Nov, 2017

律師回答:

車禍發生後,歸責問題常成為當事人爭論重點,通常就是各說各個理,每個都有定見,但是法律判斷,當然不是看口才,是看現場跡證,包括當事人訪談、撞擊位置、交通標誌、標線等,以及證人供述,此時警察扮演第一個重要的工作,若沒有精確確定車輛受傷的位置及道路上跡證(如剎車痕),並經由警方作出初步研判,方便小車禍可以和解,以息絕紛爭,這就是最簡單的鑑定。

 

當事人爭論無法有定見時,通常會送行車事故委員會加以鑑定(以下稱「車鑑會鑑定」),而各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軍)法機關囑託為限。至於,鑑定結果可能為「全責」、「同為肇因」(約50%)、「主因及次因」(70%、60%)。此一結論能達有利的結果,常是看客觀事證及當事人是否可以提示相關有利事證給委員。

 

基本上,委員最喜歡有錄影資料有案件,看完通常就可以結案,這時候,我是建議當事人可作好準備工作,如當場指出錄影那部分的畫面需要委員重視,並提出錄影帶沒有的資料,如天候、距離等資料,乃至於路況,尤其有利於我方路權判斷之交通標誌或標準,免得遺漏。

 

最後的結果所謂「有利」,指的是透過鑑定,被害人可以確認有無請求賠償的權利或可否請求更多賠償的權利;相對於肇事者而言,則是確認有無賠償的責任或可否減免更多賠償的責任,因此不論是被害人或肇事者,也不問是雙方或僅一方對於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有爭議,只要當事人預判鑑定的結果比其現況有利,在談判上更有利,自屬當然!但是第一次鑑定結果不利,可再作覆議,但值得注意,其實通常這種鑑定意見對於中小型車禍或責任較為明確者,比較有助益,若涉及人命,且責任缺乏事實,最終還是以學術鑑定及檢察官或法官調查相關事證為準,而這一階段則需由司法機關移送鑑定,通常用以解決疑難案件,或客觀上責任重大的案件(如致死案件)。

 

目前,申請車禍鑑定後,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目前鑑定案件及覆議案件是以「案」計費,鑑定案每件收費新臺幣3,000元,覆議案每件收費新臺幣2,000元。鑑定規費由繳費義務人負責繳納,未依規定繳納,鑑定機構即予退件,不受理鑑定。已繳納鑑定規費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鑑定規費無息退還予繳費義務人,如溢繳、誤繳或重複申請繳納鑑定規費。或有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但書第1款至第4款情形,依法不予受理鑑定的案件。亦即,鑑定案件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中,且非經各該機關囑託者。當事人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又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鑑定或覆議會議開始前,撤回鑑定或撤回覆議。未經警方到場處理之車禍案件,不予鑑定。調查跡證欠缺,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或覆議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在此限。其他如因案卷不全,不予受理鑑定而退件結案者、未於法定期間內完成鑑定或覆議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9條、第16條)。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相關鑑定委員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如為偵查中案件,得依該管檢察官書面要求,不副知當事人及關係人(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6條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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