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岔路口發生事故,應如何判斷肇事責任?
問題摘要:
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保障行車秩序的關鍵,駕駛人需根據具體路口情況嚴格遵守交通規範,包括燈光號誌、交通指揮及幹支道路禮讓原則。通過減速觀察、提前判斷並遵守規定,駕駛人不僅能降低交通事故風險,還能促進路口通行效率,為構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作出積極貢獻。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建立在交通秩序與安全的基礎上,駕駛人應熟悉並遵守相關規定,根據當前路況正確判斷自己的路權優先級。無論是在有號誌管制的路口還是無號誌的情況下,主動禮讓和謹慎駕駛都是避免交通事故的關鍵。透過遵守規則與提高行車素養,每位用路人都能為維護交通環境的和諧與安全做出貢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的關鍵,根據是否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情況,路權的優先順序會有所不同。在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路口,優先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為準,即使有燈光號誌,駕駛人仍應遵循指揮人員的手勢或指令,這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此外,在這類路口中,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確保直行車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一規則同樣受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的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路權的優先順序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
交岔路口的路權規則是維持交通秩序與安全的基石,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時,必須根據是否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來遵守不同的通行規範。在設有行車管制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的路口,路權的優先順序以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為準,即使燈光號誌顯示通行或停止信號,駕駛人仍應遵從指揮人員的指令或手勢,這是依據《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的明確規定。交通指揮人員的現場指揮可以根據即時交通情況進行靈活調整,例如在燈光號誌無法完全反映現場交通狀況時,指揮人員的介入能有效緩解交通壅塞並降低事故發生率。
燈光號誌
在有燈光號誌的交岔路口,駕駛人需遵守燈光信號通行,例如紅燈暫停、綠燈通行、黃燈減速準備停止。然而,當與交通指揮人員指令產生衝突時,以指揮人員的指示為優先。同時,在這類路口,轉彎車輛應禮讓直行車輛,確保直行車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一原則受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的支持,其目的是保障直行車輛在路口的流動性,避免因轉彎車輛的干擾而引發交通事故。例如,右轉或左轉的車輛若未提前減速或停車禮讓直行車輛,極可能造成碰撞或影響路口通行效率。
無燈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
在無燈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的交岔路口,路權的判定需依據道路設計與交通規範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支線道路的車輛應暫停讓幹線道路的車輛先行,因幹線道路通常為交通流量更大的主要通道,優先權的設置有助於避免交通衝突。如果路口沒有標誌、標線或號誌來區分幹支道路,則應以車道數判定,少車道的車輛需禮讓多車道的車輛,這是基於多車道通常代表較高交通需求與優先權的設計邏輯。
當兩條道路的車道數相同時,直行車輛享有優先通行權,轉彎車輛需暫停讓行。此外,若兩輛車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則應由左方車輛讓行右方車輛,這一規則基於右方車輛在視線上更具優勢的考量,能減少交匯處的交通衝突。在交通壅塞的情況下,駕駛人應在停止線前暫停,與其他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替輪流通行,避免路口因搶道而導致的堵塞或事故。
這些路權規則的核心目的是保障路口的安全與通行效率,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提前減速觀察,判斷是否需禮讓其他車輛通行。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例如轉彎車不讓直行車、支道車不讓幹道車或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均可能導致交通事故,違規一方需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幹道與支道:
而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路權的判定則需依據幹道與支道的區分進行。在此情況下,若路口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明確區分幹道與支道,支道車輛需主動禮讓幹道車輛先行,無論幹道車是直行還是轉彎,支道車輛均不得搶道。這是基於幹道車輛在交通流量及重要性上的優勢所設置的優先權規則。此外,在同一道路中,轉彎車輛應禮讓對向直行車輛先行,這是因為直行車輛在行駛中具有更高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而轉彎車輛需進行方向變換,可能對直行車輛造成影響,因此需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
在沒有號誌的交叉路口,交通管理單位通常會透過標誌、標線、號誌等各種交通管制設施,來劃分哪一方是具有優先通行權的「幹道」,哪一方是有停、讓注意義務的「支道」。當然,行駛在支道的車輛一定要禮讓幹道車輛先行,否則在路口發生事故,即使是支道車輛也有損壞、人員受傷或甚至死亡,因現行交通法規明確規範『幹道車有優先通行權』,支道車的駕駛人則必須承擔整體事故(還包括幹道車輛的一方)之全部或絕大部分賠償責任(駕駛人還有刑事及行政責任),真的是划不來!
劃分幹道與支道的方法主要有三:
1.如果在臨近路口時發現有路側有標誌「停」、「讓」或車道上有白色標字「停」或倒三角形的「▽」符碼,那麼您進入路口的方向是屬於支道,務必要禮讓橫向的幹道車先行。所謂禮讓是指您必須減速或停車,確定幹道無車再進入路口。
2.如果路口的行車管制號誌沒有以三色燈輪流運作,而只有閃燈,若一直閃的是「紅燈」,那麼您進入路口時是支道,要禮讓橫向的幹道車先行。幹道的一方則是一直閃著「黃燈」。
3.如果路口是「閃光號誌」(僅有一個閃燈),則如同前述三色號誌的閃燈一樣,若一直閃的是「紅燈」,那麼您進入路口時是支道,幹道的一方則是一直閃著「黃燈」。
在這裡要特別提醒的是幹道與支道的劃分,並不是根據路寬來區分,較寬的路幅不見得是幹道;而且也不是依據路、街、巷、弄這些名稱來劃分,事實上,巷比路寬、弄比巷寬的情況到處都有。因此,幹道與支道的劃分還是要根據標誌、標線及號誌等交通管制設施,民眾不可不知。行駛在支道的車輛有絕對的注意與禮讓幹道車義務,而行駛在幹道上的車輛,仍有注意前方車路口狀況、行經無號誌化路口應減速慢行的注意義務,以避免路口事故的發生。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當幹道與支道難以明確區分時,車道數成為判定路權的重要依據。進入路口方向的車道數,包括快車道、慢車道、一般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調撥車道以及左右轉車道等,均需納入考量。若進入路口的車道數不相等,車道數較多的一方視為幹道,享有優先通行權,而車道數較少的一方視為支道,需主動禮讓幹道車輛。這一判定標準的設立是為在無法依標誌或標線區分幹支道時,提供一個客觀的參考依據,從而減少爭道引發的交通事故。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
在無行車管制號誌的路口中,路權的判斷還需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則。首先,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直行車輛因其行駛方向的穩定性,享有更高的優先權。其次,若兩輛車的行駛方向相同,例如均為直行或均為轉彎,則左方車輛需禮讓右方車輛,右方車享有優先通行權。這一規則是基於用路人的視野與反應時間考量而設置的,以確保車輛在路口處的通行秩序。
在實際行駛中,駕駛人進入交岔路口時應保持高度警覺,特別是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路口,需主動減速並仔細觀察其他車輛的行駛動態,根據幹支道的區分、車道數的多寡以及基本路權原則作出正確的行駛判斷。同時,禮讓是確保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則,即使擁有優先通行權的車輛,駕駛人仍應觀察其他車輛是否有未遵守規則的行為,避免因強行通行而導致事故發生。
-事故-車禍-肇事原因-路權-交通規則-
瀏覽次數: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