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在意外事故發生侵權行為如何適用?

07 Feb,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84條提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規範,分為幾個層次:第1項前段處理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的責任;後段針對背於善良風俗的行為,即使未具體侵害權利,但因嚴重違反道德仍需負責。第2項規定針對違反保護他人法律導致損害的行為,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除非證明無過失。構成第2項適用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2)該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遭受法律欲防止的損害;(3)受害人屬於該法律欲保護的對象。例如,交通法規保護行人安全,若駕駛人違規造成車禍,行人即為法律的保護對象,損害屬於法律欲防止的範疇。實務上,過失推定的適用範圍直接影響行為人舉證反駁的難度。行為人需證明其行為不違法且與損害無因果關係,方能免責。此規範體現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高度保護,並確保社會秩序與公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84條的條文結構,其規範可分為幾個層次。首先是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基礎,強調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造成不法侵害需負責賠償。接著是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這一條文主要針對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雖未明確侵害法律所賦予的具體權利,但因其嚴重違背社會道德仍需負責。最後是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該條款的特色在於推定行為人有過失,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按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旨趣係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構成此類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義務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2)該違法行為導致受害人遭受法律所欲防止的損害;(3)受害人屬於該法律所欲保護的對象。這些要件的設置,使得第2項規定具有更具體的適用範圍。

 

「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保護之客體,須權益所遭受之侵害為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欲防止者,換言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義務,必需具備二個要件,一為被害人須屬於法律所欲保護之人之範圍,一為請求賠償之損害,其發生須係法律所欲防止者。」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

 

與意外事故相關之保護他人法令

意外事故中涉及的保護他人法令,主要是為保障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而設立的法律,涵蓋日常生活中可能發生危害的各種情境。除法律對於損害賠償有特別規定者,如民用航空法、大眾捷運法、核子損害賠償法、礦業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法等規定外,則適用我國民法對於侵權行為法的規定。

 

例如,交通相關法令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範駕駛行為,要求遵守交通信號、限速行駛、保持安全距離等規則,防止車禍發生。若駕駛人違規操作導致事故傷害行人,構成對行人安全的侵害,則屬違反保護他人法令。

 

建築及施工安全相關法令如《建築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則旨在保障建築物設計與施工安全,避免施工現場因安全措施不足而導致的意外。例如,施工單位未設置圍籬或防護網,致使路人受傷,屬違反保護公共安全的行為。

 

消防與公共安全相關法令如《消防法》與《公共危險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則聚焦於防火安全與危險物品管理。例如,建築物未設置足夠的滅火設備,導致火災發生並造成人員傷亡,可能構成違反消防法的情節。

 

食品與衛生安全相關法令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與《傳染病防治法》則針對食品安全及防疫規範。例如,餐廳因食品不衛生導致顧客中毒,或未遵守防疫規定致人感染,皆可能違反相關法令。

 

此外,建設與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如《水土保持法》與《環境影響評估法》則針對土地開發與環境保護。例如,因違規開發造成土石流危及下游居民,或施工未依環評要求進行排水導致淹水事故,皆屬違反相關法令的行為。

 

其他保障生命與財產安全的法令還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該法規範商品或服務的安全,例如產品設計瑕疵致使用者受傷,製造商或賣方需依該法負責。

 

《刑法》中的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死罪則對未盡注意義務而造成他人傷亡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法令的適用通常依據案件事實,判斷行為是否違反對他人具有保護義務的法律。具體而言,需要判斷是否存在法律義務保護他人、受害人是否為該法律保護的對象,以及行為是否導致法律試圖防止的損害。若行為人違反上述法令並造成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或相關法律規定,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這些法令共同構成對生命、健康及財產的法律保障,確保社會秩序的維持與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客觀要件方面

行為人的加害行為需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此類法律是以防止侵害或妨害他人權益為目的的規範。例如交通法規、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等均屬於此類法律。若行為人違反這些法律導致損害,則需承擔責任。然而,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的法律,如國家安全法,則不包含在內。此外,被害人需是該法律所欲保護的對象,且其損害是該法律試圖防止的結果。例如,若建築物施工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導致路人受傷,路人即屬於該法律的保護對象,其受傷亦為法律試圖防止的結果。

 

行為人的加害行為是要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導致損害他人權益;並且應進一步就該法律的規範目的加以觀察。參考林誠二(2010),〈侵權行為〉,《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362。

 

而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是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也就是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而言。參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目前實務上所承認的保護他人之法律。

 

但如果是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為目的之法律,則不包括在內。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是該法律所想保護的對象。參考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

 

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也是該法律所想防止的。

 

主觀要件方面

民法第184條第2項採過失推定原則,即行為人被推定具有過失,但行為人可以舉反證推翻過失推定。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2927號判決指出,只要行為人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無過失,便可以免除責任。然而,過失推定的範圍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僅對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的行為推定有過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需同時對行為人違法行為與該行為導致的損害後果進行過失推定。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但書,此類型的主觀要件是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行為人可以舉反證推翻。參考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927號民事判決:「查違返保護他人之法律者,依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過得推定其為有過失而已。茲被上訴人王聰華既獲有證據足以證明其為無過失,已見前述,即得推翻上開法律上之推定,自己不能按該條項規定令負侵權行為責任。」

 

過失推定的範圍會影響到行為人要舉反證推翻的範圍,但對於行為人過失推定的範圍是有爭議的,有認為是對於「違反保護他人法律」這件事推定行為人是有過失;但也有認為應該是要同時對於行為人「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以及「行為人的行為造成被害人的損害」這兩件事實推定行為人有過失。參考林誠二(2010),〈侵權行為〉,《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上)》,頁362-363。

 

在實務中,過失推定的適用範圍直接影響行為人舉證反駁的難度。例如,若行為人被推定對整體損害負有過失,其需證明自己不僅未違反法律,且行為與損害之間無因果關係,才能免責。這種高舉證負擔對行為人而言挑戰甚大,但也體現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保護他人法律-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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